
《资本论》中的八个原则性错误6(zhuan)
创建人:littlepuppy
最后修改于 2002-04-02 08:11:44
发信人: bigpen (刀板上的良心), 信区: SIS
标 题: 《资本论》中的八个原则性错误6(zhuan)
发信站: 北大未名站 (2001年02月18日12:38:21 星期天) , 转信
《资本论》中的八个原则性错误
黄佶
错误六:忽略劳动条件对工人“必要劳动时间”的影响
马克思说:“如果工人每天的生活资料的价值平均代表6个物化劳动
小时,那末,工人要生产这个价值,就必须平均每天劳动6小时。如果他
不是为资本家劳动,而是独立地为自己劳动,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
他平均一天同样要劳动这么多小时,才能生产出自己的劳动力的价值,从
而获得维持或不断再生产自己所必需的生活资料。”(《资本论》,I,
第242至第243页)。
也就是说,工人在不和资本结合时,“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
必要劳动时间也是6小时。
但问题是,工人不和资本结合,怎么可能拥有相同的“其它条件”?
资本(私有或公有)的作用就在于预先准备好原料、购置好机器设备,然
后雇佣大量工人,把他们组织起来,使他们相互分工协作,使商品的生产
时间大大缩短。
马克思告诉我们,商品的价值并非由具体的劳动时间决定,而是由这
种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资本论》,I,第52页),也就
是说,相同的商品,不论实际生产时花费的劳动时间是多少,都具有相同
的价值。如果甲生产一件商品花费6小时,乙生产同样的商品要花费12小
时,尽管乙的劳动时间长了一倍,但是两人产品的价值相同。
这也符合常识:相同的商品具有相同的价格,和具体生产者的成本没
有关系。
因为商品的价值等于生产时耗费的活劳动和物化劳动的价值之和,如
果假设甲乙二人生产每件产品耗费的物化劳动的价值量是相等的,那么,
甲可以在6小时中创造的价值量,乙需要12小时才能创造出来。乙劳动12
小时只等于甲劳动6小时。
工人在工厂里劳动,与其他工人分工协作并且使用先进的大型机器,
因此,劳动生产率大大提高,生产商品需要的时间大大缩短。
而一个工人独自一人在家里生产同样的商品,由于没有以上条件,花
费的时间要长得多。如果工厂里的工人生产一件产品需要6小时,他可能
需要12小时,甚至更长。
因此,在工厂劳动的工人可以用6个小时创造出自己一天生活资料的
价值,并不证明独自劳动的工人也可以在6小时里创造出一天生活资料的
价值。后者要创造出同样数量的价值,花费的劳动时间要比前者长得多。
不仅可能超过6小时,而且可能超过12小时(马克思所假设的工人在工厂
劳动一天的总时数)。
由于现代化工厂极大地提高了劳动生产率,所以工人独自劳动时的必
要劳动时间可能远远超过一天劳动时间的自然极限,即超过24小时。(请
注意:必要劳动时间超过24小时,并不意味着工人无法生存。因为在政治
经济学中“必要劳动时间”对应的是“一般的生活水平”,这个“生活水
平”对应的可能是拥有电视机和冰箱甚至汽车的生活水平,是一个远远高
于维持生存的水平。因此,一个工人的必要劳动时间超过24小时,只是意
味着他的生活水平必然会降低到平均水平以下。)
至此,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必要劳动时间不是一个常数,它和劳
动条件有关。劳动者和资本结合(不论是私人资本还是集体资本或者全民
所有的资本),可以大大缩短必要劳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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