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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的脑海中不存在不可能获罪的股东,虽然事实上他可能是无辜的,但从社会的角度看,他不可能免于获罪的可能。他从公司中获取利益,这是他的企业,他有义务监督那些代表他们的人,确保那些人实际的商业政策与公共福利相融;同时,也不存在无罪的股东,这种抵押债券的方式所获的回报,赋予他们不承担任何责任的前提下获得利益的良机,这一事实不仅与我们的法律的制衡作用完全矛盾,而且与我们本应对投资者持有态度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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