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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求助】舅舅涉嫌刑事犯罪,请大家帮忙分析

Howardwx 2025-03-16 15:06:36
#10534

当事人您好:

迟复为歉。感谢您对北京大学法律援助协会的信任!以下分析与推断均仅基于您的单方陈述,若有错误之处,敬请谅解。

 

一、关于立案半年前退还的248万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的问题。

首先,初步结论是该248万的职务侵占行为可能仍然构成犯罪,但在量刑上可能会因为“退还”而有所减免。

如果公安机关与检察院的初步定性不存在问题,即您舅舅可能确实满足了职务侵占罪构成要件的前提下,因为职务侵占罪作为财产犯罪,是以客观上的非法占有行为完成时为既遂时点的,即在2023年5月您舅舅实际取得并控制资金便既遂,事后归还的行为可能影响量刑但不会影响定性

三个月内归还而不构成犯罪的情形是挪用资金罪,二者的区别在于主观上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目的。本案中张某存在虚假合同和过账的行为,主观上被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可能性较大。

但是,考虑到248万元是在立案前退还,可能被认定为“及时退还”,另外考虑到“案发前退还”与“案发后退还”的主观恶性差异,案发前主动退还的数额在量刑时可区别于案发后退还的290万元,但两者均需计入犯罪总额。

 

二、关于可能的刑期。

根据《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职务侵占“数额巨大”的起点为100万元。本案总额538万元(248万+290万),属“数额巨大”,基准刑为5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三、(十)规定,“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对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当从严掌握。”

因此,若全额退赔(538万元全部退还)可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若248万元系立案前主动退还,可能进一步从宽。

若全额退赔且无其他恶劣情节,结合司法实践,刑期可能在3-9年之间。具体需结合当地法院裁量标准、嫌疑人认罪态度、以及是否存在自首、立功等其他量刑情节,实际量刑可能存在出入。

 

若您在问题解决后,有想要和我们分享的维权经验、感想、对咨询员的建议等,还请您不吝赐墨,向我们的邮箱(pkulaazixun@yeah.net,发送时请在邮件标题中注明“【反馈】”)发送您的经验、感想等,或在北大未名

BBS发布标题中带有“【反馈】”的帖子(内容可以包括“您解决问题的具体方法”“对咨询员的建议”“对法援的建议”等),详情参见附件《北京大学法律援助协会咨询部关于启动回访机制的通知》。再次感谢您对北京大学法律援助协会的信任与支持!

 

祝好!

 

咨询员编号:238

北京大学法律援助协会

2025年3月15日

 

【附】参考法律法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2.【司法解释】《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十一条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3.【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三、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

……

(十)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对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当从严掌握。……




































































 


GaussNewton (湿了流光)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张某2020年5月20日至2023年5月10日任职福思华公司高管。

福思华公司于2022年12月29日向上海立驭公司支付咨询费190万元。(共4份合同)

福思华公司于2023年5月4日向上海立驭公司支付咨询费100万元。(共2份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