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2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婚姻相关有无通俗版本
当事人您好:
迟复为歉!感谢您对北京大学法律援助协会的信任!以下分析与推断均仅基于您的单方陈述,若有错误之处,敬请谅解。
“洗房”,是指婚前有房产的一方在结婚后置换新房屋,另一方用一定的手段在新房产并加上两人的名字,最终提起离婚、分割新房产,本质上属于将一方婚前财产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由于房产价值巨大,加名一方往往可从房产分割中获取巨大利益,严重损害婚姻稳定与社会和谐。对此,《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5条第2款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中,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其中,“婚姻存续时间较短”明确指向了以获取大额利益为目的的婚后闪离行为。在此种情况下,即使已经办理了房屋转移登记,只要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法院可以判决房屋归给予一方所有,从而达到规避洗房行为的目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王丹对此亦作出说明:“已经办理转移登记的,原则上要维护财产的一个既有的秩序,和保护接受方的合理预期和弘扬诚信价值,也就是说只要办了过户登记,我们是认为房屋是归接受一方的所有。但是也要调整一些特别不平衡的情况,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很短,比如说一年或者甚至有的案件中,房屋转移登记之后,不到一周就提起了离婚,这个时候如果给予方也没有什么重大过错,我们虽然办理了转移登记,还是可以判决房屋归给予一方所有的,以明确对于因短暂婚姻获取大额财物这样一个行为的否定态度。”
值得注意的是,该款仅明确房屋所有权归给予一方所有,但另一方仍可能根据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等因素获得一定补偿,后者由法院自由裁量。即便如此,由于以获得巨额财产为目的的婚姻持续时间一般较短,另一方因子女抚养、家庭贡献等因素获得大额补偿的可能性也较小。
综上,由于该款内容具有明确的指向性,兹认为一定程度上可以限制洗房行为的发生。由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于2025年2月1日起施行,至今仅一个月有余,裁判文书网与北大法宝上均未查询到有关案例,故难以了解该款的实际适用情况。但无论如何,法律实施情况受到法官素质、社会支持、司法体制等多重因素的影响,法律规定与审判实践之间的罅隙始终无可避免。该款在实践中是否能真正发挥规范洗房行为的效果,有待观瞻。
至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的通俗版本解释,您可以参考最高法相关负责人的答记者问及有关采访与文章。具体链接参见文末。
若您在问题解决后,有想要和我们分享的维权经验、感想、对咨询员的建议等,还请您不吝赐墨,向我们的邮箱(pkulaazixun@yeah.net,发送时请在邮件标题中注明“【反馈】”)发送您的经验、感想等,或在北大未名 BBS发布标题中带有“【反馈】”的帖子(内容可以包括“您解决问题的具体方法”“对咨询员的建议”“对法援的建议”等)。再次感谢您对北京大学法律援助协会的信任与支持!
祝好!
咨询员编号:233
北京大学法律援助协会
2025年3月16日
附:
1、陈宜芳、吴景丽、王丹:《〈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载《人民司法》2025年第3期。
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30122798
2、《同居财产分割、离婚时房产归属……民法典婚姻家庭司法解释出台》,载微中国新闻网,https://www.chinanews.com.cn/sh/2025/01-15/10353550.shtml。
3、《最高法相关部门负责人就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答记者问》,载最高人民法院网,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52751.html。
zoeee (xiaoyuer)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求教,看了不少微信文章但还是朦朦胧胧的
会类似之前那样,法律条文和审判实践存在割裂吗,还是真的弱化了洗房捞N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