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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研究生会章程修正案

pkuyanhui北京大学研究生会 最后修改于2025-10-13 20:2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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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研究生会章程修正案


(1997年3月北京大学第十三次研究生代表大会通过草案,

2003年10月19日北京大学第十九次研究生代表大会通过修订案

2025年5月18日北京大学第四十一次研究生代表大会通过修正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北京大学研究生会(英文译名为“Graduate Union of Peking University”)是学校党委领导和学校团委指导下的主要学生组织。本会代表北京大学广大研究生同学的权益,以加强对同学的政治引领为根本,以全心全意服务同学为宗旨,表达研究生同学的意愿,接受研究生同学的监督,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弘扬北京大学爱国、进步、民主、科学的光荣传统和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优良学风,团结全体研究生同学,发挥联结学校各部门与研究生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全心全意为广大研究生同学服务,引导和促进研究生同学成长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是:

(一)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引领研究生同学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团结和引导研究生同学成为热爱祖国,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要求的合格人才;

(二)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加强本会会员之间、本会与学校各部门以及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之间的协商对话。坚持从同学中来、到同学中去,依法依章程表达和维护研究生同学的正当权益;

(三)组织研究生开展思想成长、学业发展、身心健康、社会融入、权益维护等多方面的活动;

(四)加强与全国高等院校研究生组织和其他学生组织、社团的工作联系和交流合作,促进研究生与社会各界的相互交流;

(五)其他有利于发挥研究生会桥梁和纽带作用的工作。

第四条 本会工作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北京大学章程和校规校纪。

第五条 本会参加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和北京市学生联合会,为团体会员。

第六条 本会接受中国共产党北京大学委员会的全面领导和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北京大学委员会的具体指导。

第七条 本会设秘书长一名,由校团委专职副书记担任,秘书长指导和帮助本会工作。


第二章 会员


第八条 凡具有北京大学学籍的在学中国研究生(包括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均为本会会员。全体会员一律平等。会员享有本章程规定的各项权利,同时应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各项义务。

第九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本会各机构及工作人员提出建议、批评和实行监督的权利;

(三)正当权益受到损害时,要求本会予以帮助和保护的权利;

(四)参加本会各项活动的权利;

(五)会员应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北京大学章程和校规校纪;

(二)遵守本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声誉,积极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

(三)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以及其他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研究生代表大会


第十一条 北京大学研究生代表大会(简称“研代会”)为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广大同学依法依规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治理的机构。

第十二条 研代会由各院(系、所、中心)选举产生的会员代表组成。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研代会每年定期举行一次,由常务代表委员会负责召集。如遇到特殊情况需要推迟或提前召开,须常代会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如果常代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研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研代会。

第十四条 研代会举行时,由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大会主席团的产生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研代会须有应到会代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

第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改,由常代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研代会代表提议,常代会负责具体的修改工作,须研代会全体应到会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其他议案须研代会应到会代表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 研代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本章程;

(二)监督本章程的实施;

(三)听取并审议上一届常代会和执委会的工作报告;

(四)确认新一届常代会的组成,选举新一届执委会主席团;

(五)选举出席上级学联代表大会的代表;

(六)讨论大会代表提出的有关提案,必要时做出相应决议;

(七)应当由研代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常务代表委员会


第十八条 北京大学研究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简称“常代会”)是北京大学研究生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研代会闭会期间代表全体同学帮助和监督本会工作。常代会对研代会负责,并受其监督。

第十九条 各院(系、所、中心)从本单位研究生代表大会的代表中选举一人担任北京大学研究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委员(简称“常代表”),共同组成常代会。常代会人员组成须提请研代会同意,个别院系常代表的人员调整须提请常务代表委员会全体会议(简称“常代全会”)同意。常代会设会长、副会长,原则上由常代表担任,由常代全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条 常代会会长主持常代会工作,并负责召集常代会会议,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常代会会长、副会长组成常代会会长团。常代会根据工作需要成立专门委员会和内设部门,在会长团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一条 每任常代会会长团的任期至下一次研代会召开之日为止。会长不得连任。

第二十二条 常代全会须有全体常代表半数以上到会方能举行;当讨论重大问题时,则必须有全体常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到会方能举行。常代会决议须全体应到会代表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重大事项须全体应到会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 常代会在研代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研代会;

(二)在研代会闭会期间执行大会决议;

(三)解释本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四)依据本章程,召集常代全会制定和修改本会的规章制度;

(五)审查和批准执行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和活动方案;

(六)决定常代会的机构设置方案和部门负责人的任免,根据执委会的提请,批准其机构设置方案和部门负责人的任免;

(七)帮助、监督和评议执委会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

(八)对执委会及其工作人员提出质询,并要求其答复和改正;

(九)决定常代会会长团成员和执委会主席团成员的个别调整事项;

(十)选举出席上级学联代表大会的代表;

(十一)监督和评议各院(系、所、中心)研究生会的工作;

(十二)维护会员合法权利,听取会员对本会、各院(系、所、中心)研究生会和学校有关部门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十三)讨论和决定应当由常代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章 执行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北京大学研究生会执行委员会(简称“执委会”)是北京大学研究生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研代会及常代会负责,并受其监督。

第二十五条 执委会主席团和各院(系、所、中心)选举产生的执委会主席,共同组成执委会。各院(系、所、中心)主席须报研代会备案,成为执委会委员。执委会主席团设主席、副主席,由研代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六条 执委会主席主持执委会工作,并负责召集执委会会议,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执委会主席、副主席组成执委会主席团。执委会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内设部门,内设部门在主席团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七条 每任执委会主席团的任期至下一次研代会召开之日为止。主席不得连任。

第二十八条 执委会主席团成员及其内设部门负责人原则上不得同时兼任常代表。执委会主席原则上不得兼任院(系、所、中心)研究生会或校内其他学生组织主要职务。

第二十九条 执委会的职权:

(一)执行研代会及常代会的决议;

(二)根据本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开展工作;

(三)制定执委会机构设置方案,提出内设部门负责人人选,提请常代会批准;

(四)制定工作计划和活动方案,提请常代会审核和批准;

(五)执行工作计划,决定执委会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六)接受常代会的监督和质询;

(七)指导和帮助各院(系、所、中心)研究生会的工作;

(八)应当由执委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六章 基层组织


第三十条 各院(系、所、中心)研究生会是本会的基层组织,研究生班级是本会的基本单位。

第三十一条 各院(系、所、中心)研究生会接受所在单位党组织的领导,在所在单位团组织和本会执委会的指导下独立开展工作,接受本会常代会的监督和评议。

第三十二条 各院(系、所、中心)研究生代表大会是本单位研究生会的权力机构,其代表由本单位各班级选举产生。研究生班级设立班级委员会,班级委员会由班级会议民主选举产生。

第三十三条 各院(系、所、中心)研究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本单位研究生会常代会会长团和执委会主席团。

第三十四条 各院(系、所、中心)每年应当召开一次研究生代表大会。

第三十五条 各院(系、所、中心)研究生会可根据本章程制定适合于本单位工作实际的章程和规章制度;根据需要设立组织机构,其职责权限、工作程序原则上与本会对应。各院(系、所、中心)研究生会章程和组织机构设置应报本会备案。

第三十六条 各院(系、所、中心)研究生会应积极配合本会的各项工作,并充分发挥贴近广大同学的优势,可在本会指导下承办面向全校学生的具体工作项目。


第七章 工作人员


第三十七条 本会工作人员应当为共产党员(含预备党员)或共青团员,理想信念坚定,热爱和拥护中国共产党,具有强烈的爱国意识、爱国情感,积极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品行端正、作风务实、乐于奉献、学业优良,具有全心全意为广大同学服务的觉悟和能力。

第三十八条 本会工作人员面向广大同学进行遴选,由院(系、所、中心)团组织推荐,经校团委审核后确定,过程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并对结果进行公示,确保广大同学的知情权、参与权,接受广大同学监督。

第三十九条 常代会会长团成员、执委会主席团成员、常代会和执委会内设部门负责人每学期进行述职评议,评议内容包括政治态度、道德品行、学习情况、工作成效、纪律作风等方面。

第四十条 对于未达到学业要求标准的、考核不合格的、违纪违法的以及其他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本会按照规定和程序予以劝退、免职或罢免。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费由学校拨款、本会活动收入及各项无偿捐赠组成。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北京大学研究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应当依照北京大学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