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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山西大同

huangsy 2025-04-19 17:05:45
#24861

案发时,席某某向被害人提出发生性关系,遭到拒绝后不顾被害人反抗,将其衣服脱掉,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间,被害人一只手被席某某抓住,用另一只手推挡席某某,反抗过程中将榻榻米上的窗帘拉下。事后,被害人即跑至卫生间冲洗,情绪激动急欲回家,席某某控制被害人的手机并将被害人反锁于屋内后自行下楼取车。席某某返回后,被害人用点燃的卫生纸烧榻榻米边的柜脚,用打火机点燃客厅窗帘,席某某取水灭火时,被害人趁机跑出房间从步梯下至13层呼救,席某某追至13层抓住被害人的手臂将其拖入电梯,电梯到14层后,被害人坐在电梯内用脚蹬电梯轿厢予以反抗,被席某某强行拖出电梯拽回室内。之后席某某应被害人再次要求,开车送其回家,途中被害人母亲给被害人打电话时,席某某才将手机交还,被害人拿到手机即向其母哭诉遭席某某强暴,并于当晚打110电话报警。

GeminiBY (ECON06)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看到有烧窗帘这个细节,基本可以确定这是碰见专业老千了。


烧窗帘是这种局的一个重要环节。正常人看见对方烧窗帘,无论之前有什么矛盾争执,总会阻止对方这种疯狂行为。阻止的过程中难免有拉扯和身体接触。只要有了这些动作,女方身上和衣物上都会留下男方的生物检材。警察检察院和法院没工夫判断这些生物检材是不是阻止放火时候留下的,你告了强奸,身上又有拉扯的证据,那基本一告一个准,最差也是个未遂,也足够送对方进去一段时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