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山西大同
这样看来倒也不失为在发现裁量适当点的道路上的一次尝试吧 希望能推动相关既遂标准认定的发展 只是可能还要牺牲不少受害人了
TallestDwarf (TallestDwarf)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我问了身边的5个律师,都是搞实务的,一致认为此案判决没有争议。学界对QJ审理其实一直有争议,证据要求太高就必然伤害女性,要求太低又伤害男性,以及受害人是男性等等问题,已经争了很多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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