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山西大同
问题是搞了一堆物证说明没有发生性行为, "性行为"应该是有明确物理上的定义, 口供也能用来证明性行为的发生吗?
zhzhch (孙笑川教授)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因为qj案比较特殊,沙人放火抢劫偷盗这些本身就是犯罪行为,而doi本身不是犯罪行为,违反意愿强迫才是犯罪行为,而违反意愿纯看女性一家之词(最离谱的是事后反悔也算qj),也就是说自不自愿就靠女性一张嘴,所以这个口供就是事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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