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山西大同
1.强奸案,如果没有出现“未遂”的表述(或者说另外一些,类似什么“中止”之类的),就一定是“既遂”,因为未遂是量刑的从轻减轻项,法院在量刑判决里必须写明各种从轻要素的取舍。哪怕因其他原因,即便未遂也不减轻从轻,也是要写明的。。。。你举的那个案件,就是判的既遂啊。你可以找一下,所有的未遂审判书,都明确写未遂的。
2.一审是按强奸既遂判的3年,二审在没有新增其他加重情节的时候,就不能超过3年的。这时候从既遂变成未遂,是不能去参考比较其他未遂判3年的案例,而是要从既遂3年的前提下,再做从轻减轻。是必然要3年以下的。
另外,案号:(2020)沪0115刑初3384号,这个案子我没查到。你既然查了案例,应该也发现强奸未遂基本上上限3年对吧,绝大多数有自首情节的,都在一年半左右。大同这个案子,有情侣关系和配合调查的自首情节,能按未遂的上限判吗?
再次强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不是说法官在自由裁量范围内怎么做都对,自由裁量也是必须做到罪罚相当,参考同类案件的情节的。绝大多数有自首情节的强奸未遂是一年半到两年,那这个案子也就该是一年半到两年。哪怕事实真的是强奸既遂,但证据不足只能按未遂判,法官也不能有主观偏颇的想往3年去靠。
Merryyundi (新酱)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有很多判决书证据可以反驳你的论述
1. 判决书里有“发生性关系”的字眼,并且被判定为强奸罪,但是不一定有“既遂”或者“未遂”的说明。没有出现“未遂”不一定是“既遂”,没有出现“既遂”不一定是“未遂”。比如这个案件:案号:(2020)沪0112刑初1580号
2. 即使判决书上写的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也是可能判决3年的,比如这个案件:案号:(2020)沪0115刑初338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