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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山西大同

Merryyundi新酱 2025-04-18 13:46:43
#24749

贴一个 法院判决书中明确写明 “符合强奸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应认定为强奸罪,构成既遂” ,并“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的案件。

不能一直盯着“str检测” “插入”等字眼



案号:(2022)沪0114刑初1070号


https://www.hshfy.sh.cn/shfy/web/flws_view.jsp?pa=adGFoPaOoMjAyMqOpu6YwMTE00Myz9TEwNzC6xSZ3c3hoPTQPdcssz


被告人赵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部分事实不认可,辩称其与被害人一直是暧昧关系,被害人有求包养的意思但其没同意。案发当时其想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但没有成功,不清楚自己是否构成强奸罪。辩护人认为,现有证据证实赵军的生殖器未进入被害人体内,被害人的轻微伤可能系双方亲密行为中的非暴力行为引发,故赵军应构成强制猥亵罪。如法院认定赵军构成强奸罪,则赵军具有犯罪中止、自首的情节。


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证实,经鉴定,不能排除送检的被告人赵军阴茎上棉签涂取物的检材上检出的生物性物质为刘某所留,不能排除送检的车辆后排座椅上毛发为赵军所留。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军以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赵军辩称其未与被害人实际发生性关系,不清楚自己是否构成强奸罪;辩护人认为,赵军应构成强制猥亵罪。经查,被害人刘某虽在报案后受赵军家属要求作出一次不实陈述,但其在到案初期和后期的多次陈述及辨认笔录均能够与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相关视频监控、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调取证据清单、照片等证据互相印证,证实案发当日赵军在其车辆后排与刘某发生了性关系,期间赵军采用了强行撕扯刘某内裤、短裙、用身体强压、扇耳光等暴力手段致使刘某身体多处受伤;同时,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能与证人张毅的证言、110事件单登记表、报警录音、报警记录等证据相印证,证实被害人从涉案车辆逃离后第一时间报警,且情绪激动,全程哭诉,与其先前受赵军强奸伤害的情况相吻合。赵军到案后未能如实供述主要的犯罪事实,且其多次供述在是否发生性行为、是否使用暴力等方面含糊不清,前后矛盾,且与在案其他证据均无法形成印证,不足采信。赵军的行为符合强奸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应认定为强奸罪,构成既遂。辩护人关于赵军构成强制猥亵罪、具有犯罪中止、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法律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军(自报),男,1982年10月23日出生于江苏省沭阳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沭阳县马厂镇厂北居委会圩里组007号,暂住上海市普陀区铜川路1780弄97号102室;因本案于2022年6月26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7月5日因涉嫌强奸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嘉定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洋,上海邑均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嘉检刑诉[2022]10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军犯强奸罪,于2022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仇建芳、被告人赵军及辩护人王洋到庭参加诉讼。期间,本案因疫情防控中止审理,后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6月24日晚10时许,被告人赵军约被害人刘某至本区江桥镇江佳路“369龙蟹馆”吃饭喝酒,至次日凌晨3时许结束。后两人至附近停车场赵军停放于此的白色宝马小客车上,在车辆后排,赵军欲与刘某发生两性关系,遂将其压于身下,并撕扯其内裤、短裙,在遭刘某反抗后强行与之发生两性关系;其间刘某不断反抗,赵军遂采用扇耳光、用身体强压等方式对刘某实施强奸;致使刘某身体多处受伤。经鉴定,刘某因外伤致上唇皮肤挫伤,左眼挫伤,右肩、右膝、左腕多处挫伤,已分别构成轻微伤。事后刘某逃出小客车并报警,赵军在知晓刘某报警后亦报警,赵军到案后,未交代主要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刘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张毅、蔡崇宝、柏彩云、王振章、李兴胜、周剑豪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相关的视频监控、随案移送清单、照片,验伤通知书、相关照片、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工作情况、110事件单登记表、报警记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及被告人赵军的供述与辩解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军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应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赵军未供述全部事实,建议对其判处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赵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部分事实不认可,辩称其与被害人一直是暧昧关系,被害人有求包养的意思但其没同意。案发当时其想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但没有成功,不清楚自己是否构成强奸罪。辩护人认为,现有证据证实赵军的生殖器未进入被害人体内,被害人的轻微伤可能系双方亲密行为中的非暴力行为引发,故赵军应构成强制猥亵罪。如法院认定赵军构成强奸罪,则赵军具有犯罪中止、自首的情节。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军与被害人刘某经朋友介绍相识。2022年6月24日22时许,赵军将刘某约至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江佳路、虞姬墩路口一饭店吃饭喝酒,至次日3时许二人离店。后赵军将刘某带至其停放于饭店附近的江佳路35号星享国际停车场内的号牌号码为苏NF735J的白色宝马小轿车上,二人坐在车辆后排期间,赵军不顾刘某反抗,强行撕扯刘某内裤、短裙,并采用身体强压、扇耳光等方式与刘某发生性关系,致使刘某身体多处受伤。后刘某逃出小轿车至上述饭店外借他人的手机报警,赵军随后亦离开车辆。同年6月25日4时许,民警至现场处警后将刘某带至派出所调查,后赵军回到车辆停放处亦报警并被民警抓获。到案后,赵军未交代主要犯罪事实。经鉴定,刘某因外伤致上唇皮肤挫伤,左眼挫伤,右肩、右膝、左腕多处挫伤,已分别构成轻微伤。

证实以上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刘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21年年底,其通过之前公司的领导认识了赵军(已辨认),其和赵军见过三、四次面,都是他约其出来吃饭,他每次饭后都提过给其5000块钱,要其陪他过夜,其拒绝了,可能是因为其之前开玩笑说过要找人包养。2022年6月24日20时许,他叫其去江桥的一家饭店吃饭,其按照他发的地址来到了江桥的一家饭店吃夜宵、喝酒,大概第二天凌晨2点半结束。离开时他拉着其上他的车,其一开始不愿意,但其的包和手机是他拿着的,其没有警觉就上他车了。坐到后排后,他什么话也没说直接就开始扯其的裙子,其就意识到他这次打算来硬的,就拼命推他。他就用两只手用力把其摁倒在后排座位上,其就开始哭,求他不要这样,可是他还是没有停止。这时候他就自己把裤子脱掉,用手扯掉了其的裙子和内裤,压在其身上用生殖器插入了其的阴道内,开始抽插。其就继续拼命把他推开,他就打了其两个耳光,继续强行把其压在身下用生殖器插入其阴道内。其一直哭求他不要这样,大概2分钟后他停下来用手抠摸其下体。其的裙子被他撕扯时拉坏了。其穿好衣服,但没找到手机和包,也不敢继续再找了,就直接开了车子的左后门逃走了。后其跑到饭店外面露天的桌椅旁,问吃夜宵一个男子借了手机报了警。没过多久警察来了,带其到赵军车子那里找人,赵军不在车里但是车门没有锁,民警在车子里找到包和手机还给其,其就跟民警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其没有喝醉,脑子是基本清醒的。其在派出所录完口供后,赵军的朋友和家属就联系其,其拒绝了赵军朋友的金钱补偿,后赵军的老婆哭着打电话求其,说家里过不下去了,其就有点心软,说同意原谅他。做笔录的第二天中午,其打车到江桥派出所,按照赵军的老婆和她请的律师的说法,承认与赵军在酒后半推半就发生关系,并自愿撤案。做笔录之前其等人在嘉定新城大卫国际大厦的律师办公室签了一份谅解书,也并非其自愿。撤案违背其本意,其是在被道德绑架及受胁迫的情况下去撤案的,其如果真的有一丝丝愿意也不至于被打成这样。

2、证人张毅的证言证实,2022年6月25日凌晨,其和几个朋友在江佳路、虞姬路路口龙虾馆吃龙虾。大概3点半左右,一个小姑娘来到桌旁哭不停,走到其边上借手机说“有人强奸我,要打110”“他要控制我人身自由,我手机和钱包都被他控制了”。其把手机借给她,看到她身上有点脏,短裙上还有一个脚印,她裙子侧边的拉链都是开着的,她耳朵上有一滴血,脸上有红肿的巴掌印。后来她拨通了110,因为激动表述得不太清楚,后来其接了电话跟接线员说了地址及了解的情况。其手机号183XXXXX786。

3、证人柏彩云、王振章的证言证实,赵军的妻子柏彩云在案发后找到王振章要求为赵军办理取保候审手续,期间经柏彩云联系、恳求,被害人至王振章办公室出具“谅解书”。柏彩云要求被害人向公安机关陈述自己在酒后半醒状态下与赵军半推半就发生性关系,后被害人至公安机关撤案,并陈述自己和赵军酒后半推半就发生了关系。

4、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证实,2022年6月25日4时30分,公安机关对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江佳路35号星享国际停车场进行勘验,在涉案白色宝马轿车内提取痕迹、毛发等以及公安机关对被告人赵军进行生物样本采集、对被害人刘某进行人身检查等情况。经检查,刘某左眼眼睑下部有淤青、上嘴唇上部有淤痕、左耳耳洞处撕裂、右肩处淤青、右膝盖处淤青、右大腿抓痕、右脚踝上部多处表皮刮伤、左手手腕处淤痕。

5、证人蔡崇宝的证言证实,其是江桥老街369号龙蟹香饭店的老板,2022年6月24日21时许赵军一个人来店里吃饭,其陪着他喝了会酒,过了个把小时赵军打电话叫来个女的,后又来了一个女孩子,听说是之前那个女孩子叫来的,但这个女孩子没坐多久就离开了。赵军与先来的女子举止亲密,女的还会主动靠在赵军身上。其店内有监控。

6、证人李兴胜的证言,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相关的视频监控、随案移送清单、照片证实,公安机关调取了相关监控视频及被害人的短裙、内裤,并随案移送,其中被害人所穿白裙呈破损状态。视频监控显示,赵军与刘某吃饭饮酒期间,二人有亲吻动作。

7、验伤通知书、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相关照片证实,经鉴定,被害人刘某因外伤致上唇皮肤挫伤,左眼挫伤,右肩、右膝、左腕多处挫伤,已分别构成轻微伤。

8、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证实,经鉴定,不能排除送检的被告人赵军阴茎上棉签涂取物的检材上检出的生物性物质为刘某所留,不能排除送检的车辆后排座椅上毛发为赵军所留。

9、证人周剑豪的证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工作情况、110事件单登记表、报警记录证实,2022年6月25日3时30分许被害人刘某借用张毅手机报警称被强奸,报警时刘某情绪激动,全程哭诉。民警周剑豪至现场处警,在虞姬墩路口西北角星享国际后门停车场的宝马车后排挡风玻璃处找到被害人的包和手机。当日4时48分,赵军使用手机报警,后被民警抓获。当日,公安机关对刘某被强奸案立案侦查。

10、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赵军的主体身份信息。

11、被告人赵军的供述及辩解等。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属实,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军以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赵军辩称其未与被害人实际发生性关系,不清楚自己是否构成强奸罪;辩护人认为,赵军应构成强制猥亵罪。经查,被害人刘某虽在报案后受赵军家属要求作出一次不实陈述,但其在到案初期和后期的多次陈述及辨认笔录均能够与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相关视频监控、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调取证据清单、照片等证据互相印证,证实案发当日赵军在其车辆后排与刘某发生了性关系,期间赵军采用了强行撕扯刘某内裤、短裙、用身体强压、扇耳光等暴力手段致使刘某身体多处受伤;同时,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能与证人张毅的证言、110事件单登记表、报警录音、报警记录等证据相印证,证实被害人从涉案车辆逃离后第一时间报警,且情绪激动,全程哭诉,与其先前受赵军强奸伤害的情况相吻合。赵军到案后未能如实供述主要的犯罪事实,且其多次供述在是否发生性行为、是否使用暴力等方面含糊不清,前后矛盾,且与在案其他证据均无法形成印证,不足采信。赵军的行为符合强奸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应认定为强奸罪,构成既遂。辩护人关于赵军构成强制猥亵罪、具有犯罪中止、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法律不符,本院不予采纳。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危害后果等情节,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体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7月5日起至2026年6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朱雯雯

 人民陪审员吴  娟

 人民陪审员冯雪芬

 书  记  员陈  喆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haoba (峰峰SIS07|今天超开心啊)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现在科技进步,有str检测,不会出现你说的这种情况,哪怕无精症的插入都能测出来…

以前确实强奸犯罪取证难,但这个案子里,官方表述从未提及过str检测,我也不清楚是没有做这个检测,还是有所隐瞒。

既然本案没有通过str证明有过插入,那就是疑罪从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