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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吸毒记录封存没有人讨论吗?

LebesguePd(PPh3)4 最后修改于2025-12-03 17:13:21
#27642

以“是否有事实伤害他人作为是否封存”的理由是不对的。应该以行为是否具有重大的潜在社会危害性,作为该行为是否应当纳入刑法或者是否该被封存的条件。比如,醉驾入刑,所有醉驾的人都造成了车祸吗?并没有。但是,只要醉驾,无论是否造成了重大伤害事件,都是犯罪行为,需要负刑事责任。吸毒也是一样,是否所有吸毒者都伤害了他人呢?并不是。但是吸毒者具有高度的潜在危害性,一方面他在吸毒致幻的时候,具有高度的潜在的攻击性,而且这种攻击性他自己都不能控制;二方面,他在毒瘾发作的时候,根本就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容易产生攻击行为,或者在工作中发生不可预测的影响。比如如果一个吸毒者做公交车驾驶员,工作途中毒瘾发作怎么办?全车人陪他去死吗?如果一个吸毒者做高空从业人员,毒瘾发作的时候怎么办?他操纵起重机四处撞,谁能控制得了?如果一般的用人单位无法再通过背调搞清楚应聘人的吸毒历史,这些风险就是真实存在的。


BlancRedCesc (Le Professeur)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我觉得他说的没毛病,是否封存的核心应该是之前的违法行为是否危害到了他人(或公共)的安全/利益,不懂为什么敌意这么大。


什么都管,什么都开盒曝光,毫无隐私的社会就是人想要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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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百年 吾道不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