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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中乐学社社团章程

PKUcmi 最后修改于2011-12-22 03:2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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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中乐学社社团章程



总纲

 

    北京大学中乐学社,全称为北京大学中国音乐学社,是经北京大学正式审批成立,为

传习中国音乐、彪扬爱乐精神而建立的普通学生社团,隶属于北京大学团委。


    社团前身是北京大学笛箫学社,本着弘乐为本、笛箫乃征的精神,凭借北京大学深厚

的文化底蕴和独特的文化精神,全校师生的大力支持,在一代又一代笛箫人的努力下,社

团规模有了空前的扩大,乐队质量有了空前的提高,社团影响有了空前的加深。于2010年

6月正式更名为中国音乐学社。

 

 

第一章   社员


第一条  北京大学本部和医学部的注册学生,在北京大学参加工作的老师,和其他社会上

热爱中国音乐的仁人志士,承认社团章程,愿意并且有能力参加社团活动的,可以申请加

入北京大学中乐学社。

第二条  所有中乐学社成员可以通过两种途径进入中乐学社民族管弦乐团。

(一)通过面试,经由社长及指挥共同许可,成为乐队正式成员。

(二)经由声部长推荐,通过演出部长社长及指挥同意,以临时人员身份参与乐队分排或

者排练,排练中经演出部长,指挥与社长认可,成为正式成员。


第三条 社团成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坚持传习中国音乐,彪扬爱乐宗旨的社团精神,认真学习中国音乐、器乐和其他与

音乐的相关知识,努力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的同时,帮助社团内的其他社员共同学习、共

同进步。

(二)自觉遵守社团章程、学校纪律,执行社团理事会和社务会的决定,保护社团财产安

全,服从声部分配,积极组织和完成练习、学习、和排练的任务。

(三)维护社团的团结,维护社团成员在生活和专业上互相帮助、互相学习的积极氛围,

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

(四)密切关注社会其他中乐演出团体的发展成果和宝贵经验,向北大师生和社会上的爱

乐人士宣传社团的活动,及时向社团反映北大师生和社会人士的意见和要求,维护支持和

拥护我们社团的广大师生群众的正当利益。

 

第四条 社团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社团的一切活动,阅读社团的文件刊物,获取社团内部的共享资源,接受社团

的教育和培训。

(二)在社团的会议和社团的公开网络页面上参加关于社团的发展问题的讨论。

(三)对社团理事会和社务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四)在社团的会议上有根据的揭发和批评社团的任何成员,向社团负责地揭发、检举任

何社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社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

(五)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六)向社团的决策层提出请求、申诉,并要求给以负责的答复。

 

第五条 社团成员原则上应自觉遵守“大一重用,大二做主,大三扶持,大四勇退”的人

员调整的方针。


第六条 指导教师和艺术总监

指导教师是社团成员,同时也是理事会理事,对学社的日常工作和大政方针进行帮助和指

导。指导教师的聘任和解聘须在免去其表决权的情况下,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公示三天后

未受到大多数社员的反对后生效。

艺术总监是社团成员,原则上也是理事会成员,对学社的一切艺术工作进行帮助和指导。

乐团指挥一般由艺术总监兼任,是演出部固定人员。艺术总监的聘任和解聘须在免去其表

决权的情况下,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公示三天后未受到大多数社员的反对后生效。


第七条 社员退社

(一)社员要求退社,应考虑到社团整体利益,经社务会讨论后宣布除名;社员离开北京

大学后不能参加社团活动的,默认为退社,自动除名。

(二)传习班新成员在每学期开课后三两周内可自由退社,由培训部退回相关费用并收回

社员证;两周后仍可自由退社,但费用不再退回。

(三)社团成员不履行社员义务、不符合社员条件、严重违反社团章程、经劝导仍无转变

的,应当提交社务会讨论,予以除名。

 


第二章   社团的组织制度

 

第一条 北京大学中乐学社基于理事会监督之下的社长责任制立社。理事会是社团的决策

机构;社务会是社团的执行机构,受理事会直接领导,社长负责一切社务的执行工作,并

直接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条 社员个人服从社务会,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


第三条 凡是社团的新部门,或是撤销原有部门,必须由社务会讨论通过,报请理事会讨

论决定。


第四条 有关社团发展的重大问题,只有理事会有权作决定。任何社员都不能个人决定重

大问题。如遇紧急情况,必须由个人作出决定时,事后要迅速向社长或其他理事会成员报

告。


 

第三章   社团理事会

 

第一条  北京大学中乐学社基于理事会监督之下的社长责任制立社。为提高社团运转效率

,保证学社各项事务正常发展,中乐学社成立理事会。理事会为中乐学社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二条  理事会包括一名理事长、多名理事和一名秘书长。理事数量视需而定。


第三条  理事会所有成员由上任理事会决定产生,理事长由理事会决定产生。


第四条  理事会所有成员任期一年,连任与否视需而定。理事会成员可提出辞职申请,经

理事会决定方准予辞职。


第五条  理事会成员如行为不当,经理事会决定可将其罢免。若被罢免的是理事长,则在

罢免期间,由指导老师代行其职。


第六条  理事会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一)理事会所有成员有义务参加理事会所有活动。

(二)理事会所有成员必须对理事会负责,并且保护理事会的利益。

(三)理事会所有成员有义务监督社长的执社政绩。

(四)理事会所有成员有义务遵守学社所有规章制度。

(五)理事会所有成员有义务向理事会推荐后备人员。

(六)理事会所有成员有义务培养社长候选人并推举社长。

(七)理事会每次会议,必须由秘书长进行记录。如秘书长不到场,在场成员必须有人代

理其职,会后发送给秘书长。

(八)理事会无权代社长行使职能,社务最终决定权归社长所有。

(九)理事会所有成员有权力监督社长的执社政绩。

(十)理事会有权力选举及弹劾社长。


备注:

1)      “理事会决定”即除当事人外所有理事成员全体一致同意。

2)      本章程的修订,需由理事会决定。

 

 

第四章   社团社务会

 

第一条 社务会是在理事会监督下,社长领导下,以保证社团各项活动高效运转为宗旨的

决策和执行机构。


第二条 社务会由社长全权负责,另有三个副社长和团支部书记协助工作。社长由理事会

直接任命,受理事会直接监督,副社长和团支书由理事会和社长协商任命。社长、副社长

、团支书任期均为一年,原则上不能连任,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换届。


第三条 社务会下设团支部、联谊部、演出部、宣传部、培训部、秘书处六个部门,各部

部长由社长、副社长、团支书协商任命,并报理事会批准。各部部长任期一年,可以连任

,与社长同时换届。


第四条 各部成员以自愿原则加入部门,并应以大局为重,服从社团内部人员调整。


第五条 各部成员有义务遵守社团规章制度,执行社务会一切决定。

 


第五章   社团团支部

 

第一条  团支部是在理事会监督下,社长领导下,以贯彻团委精神、配合团委工作、丰富

社团文化、加深社员的交流团结为宗旨的执行机构。

第二条  除执行团委的决议、贯彻团委的精神外,团支部承接团委的一切社团活动,编辑

社团刊物,协助社团的宣传工作,拓宽各种形式的内联文化活动。

第三条  团支部下设宣传委员和组织委员,由团支部书记直接任命。宣传委员负责社团重

大活动的文字新闻工作,协助包括更新学社网站、社刊编写在内的宣传平台工作,保存和

共享与团委的文字宣传资料。组织委员负责组织春秋游以及其他各种形式的内联活动,拓

宽学社其他形式的文化娱乐活动,也包括学术讲座,观摩音乐会、戏剧,参观乐器展、博

物馆等学术实践活动的组织工作,社团活动前期与后期与校团委的沟通。





第六章   社团秘书处及后勤保障制度

第一条 秘书处受社务会直接领导,是其他部门联系的桥梁,开展以社务工作为轴心而进

行的上传下达和后勤存档的辅助性保障工作,下设书记员、档案室、后勤部和财务。

第二条 秘书处秘书长、财务由社长直接任命,书记员、档案室和后勤部由秘书长任命。

第三条 秘书处的日常工作:

(一) 通知社员排练时间、地点,告知排练任务,以及注意事项。

(二)社员生日及各个节日代表学社向大家送去短信祝福。

(三)书记员撰写社务会会议及部分重要部门会议记录,并做好整理和传达工作。

(四)统计社员基本信息,并做好及时更新工作。

(五)档案室搜集整理社团相关材料,并进行分类存档,以便其他部门需要时调用。

(六)负责后勤调度及乐器管理相关事宜。

(七)财务执行学期的预算,财务工作遵照《中乐学社财务制度》

 

第四条 后勤部受社务会领导,由秘书处统一调度,以维护社团的一切公共财产为宗旨开

展工作。后勤部管理所有社团固定资产,包括乐器、谱架、宣传用品及其他文具用品。搬

运库房乐器及其他公有财产,后勤部必须有成员到场记录。



第五条 购置固定资产必须开具正式发票,购置的固定资产须到后勤部填写入库单,并交

由后勤部妥善保管。


第六条 社员向社团借用乐器,须填写公共财物出借单,并且有保护乐器的义务。非社团

成员原则上不予出借器乐,特殊情况下经社长批准,并由社长出具的介绍信,方可借用。

但也必须填写出借单,并有保护乐器的义务。


第七条 学社资产为共有财产,不论如何获得,只能由以促进有利于学社宗旨实现的各项

事业,不得以利润、股息等直接或间接的方式,支付、转交给本社成员,支付给工作人员

的工资、付给社员为学社服务应取得报酬以及付给租赁会员的房租除外。本社团资产依照

国家和社团行政主管机关有关规定及学社章程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七章 社团演出部


第一条  演出部受社务会直接领导,是为协助社务会对平时的排练,演出前的准备工作以

及演出现场的安排的进行计划,并负责执行而设立的执行机构。


第二条  演出部有固定成员演出部长、指挥、谱务、各声部长,流动成员是以演出活动为

中心、社务会为范围临时组建的团队组织,包括演出总监、小节目负责人、技术组、后勤

组、场务组、杂务组、联谊组及其他必要的组织团队。演出部长由社务会任命,其他固定

人员由社长与演出部长协商任命;演出部流动人员由演出部会议及相关社务会上讨论决定


第三条  谱务:负责对所有乐队、协奏、重奏、合奏作品乐谱的收集,储藏以及检索。声

部长有义务将新的排练作品中的谱子,翻译成演奏视谱后,底稿交由谱务管理,并及时登

记在案。


第四条  演出部的日常工作

(一)  召开演出部、声部长会议,对大排练、分排任务进行建议和调整;

(二)  管理搜集演出所需乐谱,组织声部长提供面试所需声部片段;

(三)  学期音乐会以外的演出活动,由演出部会议任命演出总监,演出总监有义务调配

人员,组织排练,后勤与场务;

(四)  学期音乐会由社长及指挥进行统筹,演出部长有义务协助执行

第五条  演出部的具体工作遵照《中乐学社演出部章程》


第八章   声部组织

 

第一条 中乐学社共设有管乐、弦乐、弹拨乐、打击乐四大声部,各设有一名总声部长。

以下视情况设分声部长,可兼任。管乐、高胡、二胡、阮、琵琶、打击乐、低音各设一声

部首席。声部首席视情况可以空缺。每个声部设有声部首席和声部长,两者可以兼任。


第二条 声部首席要求由业务精通,在声部排练中起到较好的模范带头作用的社员担任。

由艺术指导提名,理事会讨论通过,在社团内部公示五天,没有反对意见方可生效。声部

首席没有任期限制,担任首席直至离开社团,经理事会讨论批准。如任期内有重大过失,

也须由理事会讨论决定。

乐团首席由高胡声部首席兼任,任免责权办法与其他声部首席相同。


第三条 声部长由业务熟练,热心于社团事业的社员担任。由艺术指导提名,社务会讨论

通过,在社团内公示三天,如无强烈反对意见方可生效。声部长任期一学期,可以连任。

是否连任由艺术指导根据实际情况建议,社务会、演出部讨论决定。任期内如有重大过失

,由社务会讨论,决定任免。



第九章 社团宣传部及网络宣传

第一条 宣传部受社务会直接领导,以维护社团形象、提高学社在北大师生乃至社会影响

力为宗旨开展工作。


第二条 宣传部从秘书处、团支部获取社团资料,整理成宣传工作所需的文案、平面设计

、音像视频、网络文件等宣传媒介。下设两个副部长,分管平面设计和社团网络平台。


第三条  学社的网络平台包括学社官方网站、BBS版面、学社QQ群、飞信群、人人群等一切

形式的网络交流平台。学社的一切网络平台由宣传部管辖,但每一个网络平台由学社的专

人维护,属宣传部流动成员。


第四条 团支部、宣传部有义务向学社网站提供及时的新闻资料,以保证学社对外信息的

畅通;网站管理员也有权利向社务会索要网站建设的资源。



第十章 社团联谊部及联谊工作


第一条  联谊部受社务会直接领导,部长必须由理事会成员担任,以拓宽学社校内外的发

展资源为宗旨开展工作。

第二条  联谊部的工作包括拓宽和接待学社的顾问、联谊演奏家等校内外知名人士;沟通

学社的外联、赞助,以及各院系团委、学生会的资源;接洽演出机会以及各兄弟社团的联

谊活动。

第三条  社团联谊工作还包括公益活动、其他文艺形式活动的承办、非音乐类学术讲座的

举办等一切有利于社众拓宽辐射平台的活动。由社务会、团支部临时成立专门小组和联谊

部配合开展工作。

第十一章  社团传习班管理办法

 

第一条 培训部受社务会直接领导,开展以弘扬中国音乐为宗旨的非营利性培训工作。


第二条 传习班的教员由社内的器乐高手担任。教学应收取适当的费用作为教员传习的劳

务费。


第三条 培训部有义务为学员代购学习所用器乐,并尊重学员意愿自行购买。


第四条 培训部所结余的资金应悉数上交财务,并填写缴款单。



第十一章 变更和终止


第一条 变更程序

社团章程的变更,由社长或副社长提出变更报告,提交理事会通过;

同时向北京大学团委申报,依照北京大学社团管理条例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条 终止程序

(一)由理事会提出终止报告,召开社员大会表决通过。

(二)由理事会提出终止方案,确定善后工作人选,成立清算组织,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善

后处理工作。

(三)向北京大学团委申报,依照北京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四)社团终止清算后剩余资产按北京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条  本章程由北京大学中乐学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条  本章程由社务会起草,依据《北京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

有关条款制定,已由北京大学团委、学生课外活动指导中心审核通过,即日施行。


第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社务会讨论通过,并报理事会批准。



 

北京大学中乐学社

2011年9月




社团财务制度

        

第一条 中乐学社秘书处设一名财务,受财务总监直接领导。财务总监必须是理事会成员

,负责学期的财政预算,由财务部具体执行。

除理事会讨论决议,除财务总监及财务外其他任何人未经允许,不得擅自查看社团财务。


第二条 财务有保密社团财政情况的义务。


第三条 任何向社团报销的费用,须有发票、收据或凭条,并由经手人在发票上签字并简

述事由。单笔面额500元以上(含500元)须报账的,先拿发票于财务总监或社长处签字,

方可报账。


第四条 消费金额在500元以上方可预支。如需预支,要凭借财务总监或社长签字的报账表

领取现金,并在消费过后根据发票或收据多退少补。


第五条 每月最后一次周末排练为报账日,其他时间原则上不接受报账,在报账日前一周

内以短信形式告知财务部报账的钱数。


第六条 向团委报销的发票的要求:

(一)不能是药品、设备等内容的消费发票;

(二)餐饮所占比例不能超过发票总额的20%;

(三)单张发票最高金额必须小于800元;

(四)任三张发票不可连号(连号的定义为:从发票最后一位上数4位,该四位数不可有

连号现象,必须至少是最后四位数不同);

(五)每张发票的背后必须注明社团名称全称、联系人、具体用途;

(六)每年三月之后只能报销当年所开发票,所开发票客户名必须为"北京大学",否则不

予报销。

 





签名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