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案] BVLGARIDOLCI 诉 JKvsKing 仲裁案结案
仲裁人: BVLGARIDOLCI
仲裁对象: JKvsKing,PieBridge 版版务
网友 BVLGARIDOLCI 因对 PieBridge 版版务 JKvsKing 对其作出的封禁处罚不满,于2025年03月19日向仲裁团提起仲裁,要求解除封禁。仲裁团经审议,于2025年03月21日受理本案,由实习仲裁 huayuankou 单独审理此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网友 BVLGARIDOLCI 诉称,其在 PieBridge 版第一次发布的帖子被版务删除,并收到版务站内消息提醒“账号新,建议满 1 个月后再发帖”。帐号注册天数和发帖数量满足要求后,仲裁人再次在 PieBridge 版发帖征友,遭到版务 JKvsKing 删帖封禁处理。仲裁人诉称,在 PieBridge 版发布的帖子为自征帖,认为被仲裁人以代征帖的标准进行的版务操作不合理。仲裁人认为被仲裁人引用的“删帖规则2.10”属莫须有的版规,违反相关规则。仲裁人因此提出仲裁,要求撤销封禁处罚等。
PieBridge 版版务 JKvsKing 辩称,其援引的“删帖规则2.10”属笔误,应为“删帖规则3.10”,并为此做出道歉,结案前版务已修改封禁公告。被仲裁人辩称,仲裁人发布的帖子不仅违反账号注册天数和发帖数量不足的版规,还违反了其余若干条版规;此外,难以从仲裁人发帖的口吻判断其为自征帖。因此,对仲裁人的封禁处罚完全合理。
实习仲裁 huayuankou 的意见
仲裁人提出了若干诉求,其中符合《北大未名BBS仲裁团工作管理办法》的请求只有“解除封禁”一项;本案只针对这一项进行审理,其余不满足该管理办法规定的请求不在本案审理范围内。本案的根本问题在于仲裁人是否为代征。仲裁人向仲裁团提供了证据证明其身份,并且被仲裁人没有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仲裁人是代征。由于被仲裁人此次删帖和封禁操作是基于仲裁人是代征的前提下执行的,因此本实习仲裁支持仲裁人撤销封禁处罚的诉求。
本案仲裁组以1票赞成,0票反对,认定 PieBridge 版版务 JKvsKing 封禁的管理行为不符合站内相关规定,支持网友 BVLGARIDOLCI 要求撤销封禁的仲裁请求。本案结案前,系统已自动解封。
北大未名BBS仲裁团
2025年03月27日
总结:玩了个寂寞
Arbitrator (北大未名BBS仲裁团)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仲裁人: BVLGARIDOLCI
仲裁对象: JKvsKing,PieBridge 版版务
网友 BVLGARIDOLCI 因对 PieBridge 版版务 JKvsKing 对其作出的封禁处罚不满,于2025年03月19日向仲裁团提起仲裁,要求解除封禁。仲裁团经审议,于2025年03月21日受理本案,由实习仲裁 huayuankou 单独审理此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
难以理解仲裁是以什么样的逻辑来处理这个案子的
@huayuankou
他自己的账号给自己征友会说“请直接回复他的邮箱”???
这个“他”是哪儿冒出来的?
Arbitrator (北大未名BBS仲裁团)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仲裁人: BVLGARIDOLCI
仲裁对象: JKvsKing,PieBridge 版版务
网友 BVLGARIDOLCI 因对 PieBridge 版版务 JKvsKing 对其作出的封禁处罚不满,于2025年03月19日向仲裁团提起仲裁,要求解除封禁。仲裁团经审议,于2025年03月21日受理本案,由实习仲裁 huayuankou 单独审理此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
仲裁人提供了姓名、双校毕业证、公司信息、以及北大官方背书的身份验证资料,经调查与涉案征友帖的信息完全吻合,依仲裁人要求不在此公开。
cwj (┑( ̄Д  ̄)┍)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难以理解仲裁是以什么样的逻辑来处理这个案子的
@huayuankou
他自己的账号给自己征友会说“请直接回复他的邮箱”???
……
这些信息确实不能也不该公开
如果这样的话,那至少说明他这个人真实存在,我对之前关于拉皮条的猜测表示道歉
另外,能不能查询他这个号的申请信息是否与之一致呢
sigh
算了,那是站务的工作,跟仲裁无关
也无关紧要了
huayuankou (盏搞)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仲裁人提供了姓名、双校毕业证、公司信息、以及北大官方背书的身份验证资料,经调查与涉案征友帖的信息完全吻合,依仲裁人要求不在此公开。
依内部管理办法,我不能公开调查细节,只能说没发现矛盾
cwj (┑( ̄Д  ̄)┍)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这些信息确实不能也不该公开
如果这样的话,那至少说明他这个人真实存在,我对之前关于拉皮条的猜测表示道歉
另外,能不能查询他这个号的申请信息是否与之一致呢
……
基于目前的信息只能解释成是征友人自用第三人称了...
还是很怪,主要是基于之前的征友帖...只能说这个案子上应用无罪推定了
cwj (┑( ̄Д  ̄)┍)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难以理解仲裁是以什么样的逻辑来处理这个案子的
@huayuankou
他自己的账号给自己征友会说“请直接回复他的邮箱”???
……
他说到这个份儿上
我可以接受这个逻辑了
其实他身份真实存在且能被仲裁背书的话,再要死扣字眼就纯粹是我在杠了
代征还是自征,本质上已经没有差别了
哦,不过,在他向仲裁提交真实身份信息之前,那个可疑程度,我觉得在当时的情景下,判断并不武断
BlancRedCesc (Le Professeur)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基于目前的信息只能解释成是征友人自用第三人称了...
还是很怪,主要是基于之前的征友帖...只能说这个案子上应用无罪推定了
我感觉能拿出三次元资料,注册信息大概率不会出现不吻合...
确实程序正义的角度上没问题
cwj (┑( ̄Д  ̄)┍)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他说到这个份儿上
我可以接受这个逻辑了
其实他身份真实存在且能被仲裁背书的话,再要死扣字眼就纯粹是我在杠了
……
本实习仲裁需要指出,仲裁人和被仲裁人应当在仲裁案辩诉过程中援引准确的条款作为辅助证据,否则会对仲裁审理产生较大的影响。
例如,仲裁人的辩诉中写道:
2. 同时,依据《仲裁管理办法》第一条第2款,你在处理过程中未履行警告义务,这是明显的程序缺失。
而《北大未名BBS仲裁团工作管理办法》第一条第2款为:
2. 仲裁须在仲裁版提交仲裁书,仲裁团在用户提交要件完整的仲裁书后48小时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在仲裁版正式公告。如不受理,应发布公告说明原因。
此外,《[细则]北大未名BBS 仲裁团管理办法》第一条没有第2款。
仲裁人的辩诉中写道:
3.此外,你超期40小时回复我的站内信,违反《仲裁管理办法》第五条第2款 。针对这些违规行为,我均已说明,而且证据链完整清晰 。
而《北大未名BBS仲裁团工作管理办法》第五条第2款为:
2. 版务应在临时处罚后三天内做出处罚调整。假期时,期限为七天。对调整结果不满的,用户可对版务提起仲裁。
此外,《[细则]北大未名BBS 仲裁团管理办法》第五条没有第2款。
仲裁人的辩诉中写道:
四、我的必胜诉求:让权力在阳光下颤抖
1. 立即纠错
撤销封禁,恢复发帖权(《仲裁办法》6.1款)。
而《北大未名BBS仲裁团工作管理办法》第六条第1款为:
1. 用户在仲裁版发帖须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站规。当事双方提交的仲裁、弹劾、复议书和辩诉中等不得人身攻击、侵犯他人隐私、未经允许公开他人站内信,或进行其他违规行为,否则仲裁团有权对帖子内容进行修改和删除。
此外,《[细则]北大未名BBS 仲裁团管理办法》第六条为:
六、 站内仲裁时,仲裁团有权对除“北大未名BBS 系统维护委员会管理办法”以外的相关站规细则进行解释,并有权宣布该站规细则相关条款违背总纲并予以废止。
仲裁人的辩诉中写道:
2. 公开道歉
在鹊桥版置顶3天,向全体用户承认错误(《总纲》4条)。
而《北大未名BBS总纲》4条为:
第四条:站务委员会和仲裁团
站务委员会和仲裁团由本站合法用户经过本总纲与站规规定的程序组成,依据本总纲和站规对站长和全体用户负责。站务委员会及其下属的相关职能机构(简称 "全站公职人员" 。全站公职人员与版务合称"管理者")依据本总纲与相关规定行使本站日常管理职能和用户之间的争议解决职能。仲裁团依据本总纲与站规行使用户与管理者之间因管理行为产生的争议解决职能和对管理者管理行为是否合乎职责的裁定职能。
仲裁人的辩诉中写道:
3. 彻底追责
对版务伪造证据、滥用职权行为立案调查,赔偿精神损失(《仲裁办法》7.2款)。
而《北大未名BBS仲裁团工作管理办法》第七条没有第2款。
仲裁人的辩诉中写道:
六、鹊桥版务JKvsKing违反《总纲》及《仲裁管理办法》鹊桥版务JKvsKing违反《总纲》条款:第 2 条(平等原则):对同类自征贴(如同类案例对比:用户 A(新号自征贴)标题为【找女友 for GG】,未被删封……
而《北大未名BBS 总纲》第2条为:
第二条:总纲
北大未名BBS站总纲(以下简称"本总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信息 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管 理办法》、《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安全管理协议》、《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 用户守则》以及国家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北京大学的相关规定制定,旨在为本站建立 良好秩序,保障本站用户合法权益,维护和促进本站信息交流之畅通。
仲裁人的辩诉中写道:
✓ 其他用户在相同条件下未被处罚的记录(如用户 A、B 在账号新时发帖未被删封)。
而仲裁人并未明确指出用户A、B是谁。
上述的原帖可在本版精华区7(仲裁案例)-171(BVLGARIDOLCI vs. JKvsKing)中找到。
Arbitrator (北大未名BBS仲裁团)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仲裁人: BVLGARIDOLCI
仲裁对象: JKvsKing,PieBridge 版版务
网友 BVLGARIDOLCI 因对 PieBridge 版版务 JKvsKing 对其作出的封禁处罚不满,于2025年03月19日向仲裁团提起仲裁,要求解除封禁。仲裁团经审议,于2025年03月21日受理本案,由实习仲裁 huayuankou 单独审理此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
仲裁结果出来了:对鹊桥版务的仲裁案,以我的胜利结束!仲裁团判我胜诉。 正义也许会迟到,但永远不会缺席。
我向仲裁团提供了北大学历、学位、更多的工作、事业等必要信息,以事实说话。
我要诚挚感谢仲裁团,在整个过程中,你们始终坚守公正,依据《北大未名 BBS 仲裁团工作管理办法》,细致审查每一项证据,让真相水落石出,捍卫了公平正义,你们是未名 BBS 的正义之光!
再看看某些版务,本应依照《北大未名 BBS 总纲》和《鹊桥版版规》公正管理,却肆意妄为,随意封禁我的帖子,还编造各种站不住脚的理由。还找了些水军,恶意攻击就能让我退缩?太不自量力,除了抹黑,拿不出任何实质性内容,如今被打脸,不觉得羞愧吗。
仲裁能赢,靠的是实实在在的证据。
也感谢支持我的版友,谦虚且无畏,不要怕网暴,让规则的力量得以彰显,不像有的人进行人身攻击,我们不需要嘲讽任何人,因为规则和正义已经对某些违规者进行了嘲讽!
仲裁鹊桥版务的仲裁案,以我的胜利结束!正义也许会迟到,但永远不会缺席。
Arbitrator (北大未名BBS仲裁团)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仲裁人: BVLGARIDOLCI
仲裁对象: JKvsKing,PieBridge 版版务
网友 BVLGARIDOLCI 因对 PieBridge 版版务 JKvsKing 对其作出的封禁处罚不满,于2025年03月19日向仲裁团提起仲裁,要求解除封禁。仲裁团经审议,于2025年03月21日受理本案,由实习仲裁 huayuankou 单独审理此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
我估计是拿ai写的,条款都是瞎编的
huayuankou (盏搞)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本实习仲裁需要指出,仲裁人和被仲裁人应当在仲裁案辩诉过程中援引准确的条款作为辅助证据,否则会对仲裁审理产生较大的影响。
例如,仲裁人的辩诉中写道:
而《北大未名BBS仲裁团工作管理办法》第一条第2款为:
……
“人心中的成见是一座大山。”
给仲裁好评。
huayuankou (盏搞)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仲裁人提供了姓名、双校毕业证、公司信息、以及北大官方背书的身份验证资料,经调查与涉案征友帖的信息完全吻合,依仲裁人要求不在此公开。
你有验证过这些资料是独立来源,而非来自第三方渠道吗?
huayuankou (盏搞)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仲裁人提供了姓名、双校毕业证、公司信息、以及北大官方背书的身份验证资料,经调查与涉案征友帖的信息完全吻合,依仲裁人要求不在此公开。
你怎么保证不是第三方提供的呢?
BlancRedCesc (Le Professeur)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我感觉能拿出三次元资料,注册信息大概率不会出现不吻合...
确实程序正义的角度上没问题
"仲裁人向仲裁团提供了证据证明其身份,并且被仲裁人没有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仲裁人是代征。"
首先,这最开始就是个谁主张,谁举证的问题,被仲裁人的举证应该远在这次仲裁之先,早在封禁之时。
其次,如果仲裁现有的查证都不足以让人满意,那按对等原则,按这个标准来求证鹊桥版的所有征友贴是否与发帖人信息相符,似乎不现实。
鹊桥版和BBS绝不可能为版友信息背书,也没这个资格去要求发帖者提供如此隐私的信息,并由版务来核实。
我相信这次只是仲裁人配合自己的主张,才愿意提供信息。
按你现在提的这个标准,我觉得,几乎等同于线下开盒查户口。
############## [总纲]北大未名BBS 总纲
第八条:用户个人资料不受侵犯
用户的个人资料不受侵犯。本站有责任为用户保密。除非依照相应法律及站规程 序,并获得本站站长书面批准,否则本站不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关于用户个人资 料的查询。
第十四条:站长 北京大学的法人代表自动成为本站站长。站长可经规定程序委托北京大学有关人 员代为行使站长权力。
#############
总纲第八条,连查找用户个人资料都要依照相应法律及站规程序,以及站长书面批准。
基于这样的总纲,不可能赋予鹊桥版版务以一己之力查询版友更敏感更广泛更重要的个人信息的权力;
相应的,版务也不能因版友不提供个人信息,而禁止其发帖。
这也与鹊桥版版规的免责条款一致:
https://bbs.pku.edu.cn/v2/post-read-single.php?bid=167&type=0&postid=27463347
4) 本版仅提供网友版面交流的机会,不对征友及线下活动的真实性负责,提醒各位版友征友有风险,应征需谨慎;
maonster (大为为||eexplorer009||拉马努金)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你有验证过这些资料是独立来源,而非来自第三方渠道吗?
为民张目 vs 助纣为虐
changhedayi (长翮大翼)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仲裁人向仲裁团提供了证据证明其身份,并且被仲裁人没有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仲裁人是代征。"
首先,这最开始就是个谁主张,谁举证的问题,被仲裁人的举证应该远在这次仲裁之先,早在封禁之时。
其次,如果仲裁现有的查证都不足以让人满意,那按对等原则,按这个标准来求证鹊桥版的所有征友贴是否与发帖人信息相符,似乎不现实。
……
不是……鹊桥版查户口有什么不合适的吗?
至于你说版务要举证,凭什么版务举证呢?说明自己是自征难道不是发帖人的责任吗?
changhedayi (长翮大翼)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仲裁人向仲裁团提供了证据证明其身份,并且被仲裁人没有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仲裁人是代征。"
首先,这最开始就是个谁主张,谁举证的问题,被仲裁人的举证应该远在这次仲裁之先,早在封禁之时。
其次,如果仲裁现有的查证都不足以让人满意,那按对等原则,按这个标准来求证鹊桥版的所有征友贴是否与发帖人信息相符,似乎不现实。
……
你需要了解一些法律常识。
以及:
fswherever ( )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不是……鹊桥版查户口有什么不合适的吗?
https://bbs.pku.edu.cn/v2/post-read-single.php?bid=167&type=0&postid=27317573
[公告]平台不为本版网友的身份信息背书,谨防受骗
更何况,现在看,版主压根就没查证,直接给人封了。
至于你说版务要举证,凭什么版务举证呢?说明自己是自征难道不是发帖人的责任吗?
那我觉得你的BBS号是盗的。你有责任向我证明你不是盗号。
##########
最后这句话“你有责任向我证明你不是盗号。”是新加的,fswherever 真的蠢到看不明白人话,我没办法。
关于“鹊桥版查户口有什么不合适的吗?”:
############## [总纲]北大未名BBS 总纲
第八条:用户个人资料不受侵犯
用户的个人资料不受侵犯。本站有责任为用户保密。除非依照相应法律及站规程 序,并获得本站站长书面批准,否则本站不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关于用户个人资 料的查询。
第十四条:站长 北京大学的法人代表自动成为本站站长。站长可经规定程序委托北京大学有关人 员代为行使站长权力。
#############
总纲第八条规定,连查找用户个人资料都要依照相应法律及站规程序,以及站长书面批准。
基于这样的总纲,不可能赋予鹊桥版版务以一己之力查询版友更敏感更广泛更重要的个人信息的权力;
相应的,版务也不能因版友不提供个人信息,而禁止其发帖。
这也与鹊桥版版规的免责条款一致:
https://bbs.pku.edu.cn/v2/post-read-single.php?bid=167&type=0&postid=27463347
4) 本版仅提供网友版面交流的机会,不对征友及线下活动的真实性负责,提醒各位版友征友有风险,应征需谨慎;
##########我觉得我们国家的普法工作任重而道远##########
《民法典》(2020)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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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以为你576生命力,就算身经百战见的多了
查证是一回事,背书又是另一回事
不背书是为了让每一个网友都有警惕意识,毕竟有人会编造信息欺骗查证的人,而不是说连基本的查证都不用做
changhedayi (长翮大翼)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你需要了解一些法律常识。
以及:
https://bbs.pku.edu.cn/v2/post-read-single.php?bid=167&type=0&postid=2731757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