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 竞业协议可以要求公司按30%比例支付补偿金吗
之前入职时和公司沟通说基本不会启动竞业所以没在意这个,按5%补偿比例签署了合同。但现在离职公司启动竞业协议了,看到法律规定是未约定的可按30%要求公司支付,想请问大家:
①这种签署很低比例的可以要求公司按30%比例支付补偿金吗?
②或者是否可以主张补偿金和违约金数额相差过大显失公平合同无效呢?
公司在北京,竞业条款附图在下。谢谢~
感觉这个条款只能吓唬人,实际上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既然你离职了,不妨直说这是哪个用人单位,也许贵站有正义的伙伴可以整治一下😂
FreZIng (FreZIng)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之前入职时和公司沟通说基本不会启动竞业所以没在意这个,按5%补偿比例签署了合同。但现在离职公司启动竞业协议了,看到法律规定是未约定的可按30%要求公司支付,想请问大家:
①这种签署很低比例的可以要求公司按30%比例支付补偿金吗?
②或者是否可以主张补偿金和违约金数额相差过大显失公平合同无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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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启动了,涉及公司核心业务了?
FreZIng (FreZIng)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之前入职时和公司沟通说基本不会启动竞业所以没在意这个,按5%补偿比例签署了合同。但现在离职公司启动竞业协议了,看到法律规定是未约定的可按30%要求公司支付,想请问大家:
①这种签署很低比例的可以要求公司按30%比例支付补偿金吗?
②或者是否可以主张补偿金和违约金数额相差过大显失公平合同无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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拼多多?之前听说过他家恨不得连实习生都要竞业
littleeva (小eva)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感觉这个条款只能吓唬人,实际上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既然你离职了,不妨直说这是哪个用人单位,也许贵站有正义的伙伴可以整治一下
不是pdd,pdd竞业虽然坑但补偿金应该没这么小气吧,是一家小私募。2年前刚成立的时候一起进去创业的,小公司就那么几个人,之前做的东西确实基本是都知道的,但根本没有赚钱的策略,感觉没啥核心业务可言。
FreZIng (FreZIng)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之前入职时和公司沟通说基本不会启动竞业所以没在意这个,按5%补偿比例签署了合同。但现在离职公司启动竞业协议了,看到法律规定是未约定的可按30%要求公司支付,想请问大家:
①这种签署很低比例的可以要求公司按30%比例支付补偿金吗?
②或者是否可以主张补偿金和违约金数额相差过大显失公平合同无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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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手查了下:
30%的标准不适用你的情况。
北京公司的话可以参考这个——《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其中提到“……可按照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前最后一个年度劳动者工资的20%-60%确定补偿费数额”。
结合案例,审判机构普遍认为竞业限制补偿金标准低于法定标准的,劳动者可以请求用人单位对竞业限制补偿金进行补足。就是你可以要求按20%的比例让公司补足。
FreZIng (FreZIng)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之前入职时和公司沟通说基本不会启动竞业所以没在意这个,按5%补偿比例签署了合同。但现在离职公司启动竞业协议了,看到法律规定是未约定的可按30%要求公司支付,想请问大家:
①这种签署很低比例的可以要求公司按30%比例支付补偿金吗?
②或者是否可以主张补偿金和违约金数额相差过大显失公平合同无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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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规一般规定有下限的吧,5%也太离谱了
FreZIng (FreZIng)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之前入职时和公司沟通说基本不会启动竞业所以没在意这个,按5%补偿比例签署了合同。但现在离职公司启动竞业协议了,看到法律规定是未约定的可按30%要求公司支付,想请问大家:
①这种签署很低比例的可以要求公司按30%比例支付补偿金吗?
②或者是否可以主张补偿金和违约金数额相差过大显失公平合同无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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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那么简单。有的公司入职会要求没有被竞业
littleeva (小eva)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感觉这个条款只能吓唬人,实际上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既然你离职了,不妨直说这是哪个用人单位,也许贵站有正义的伙伴可以整治一下
up一下 协会大大们可以帮忙看看吗 感谢~
FreZIng (FreZIng)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之前入职时和公司沟通说基本不会启动竞业所以没在意这个,按5%补偿比例签署了合同。但现在离职公司启动竞业协议了,看到法律规定是未约定的可按30%要求公司支付,想请问大家:
①这种签署很低比例的可以要求公司按30%比例支付补偿金吗?
②或者是否可以主张补偿金和违约金数额相差过大显失公平合同无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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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您好:
感谢您对北京大学法律援助协会的信任与支持!迟复为歉!
我们所有的推论和建议都将建立在您提供的信息之上。针对您的问题,经研究,我们现予以下答复:
整体而言,您与公司签署的竞业限制协议应属合法有效;至于您与公司协议约定的竞业限制补偿金比例过低、能否主张酌情上调,在既往判例中也有不同观点。您可以与公司方面持续积极协商,并在必要时通过劳动仲裁、民事诉讼等途径争取个人利益。
一、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实务判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竞业限制补偿金或约定的补偿金过低,不影响竞业限制条款或协议的效力。您在原帖中提及的“看到法律规定是未约定的可按30%要求公司支付”,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36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如果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但需要注意的是,该规定系针对竞业限制协议“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情形,与您所面临的情况在性质上并不相同。关于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最低标准,实际上法律法规并未设定一个具体的数额(尽管如深圳等地出台了地方条例[1],对于竞业限制协议补偿金规定了最低标准,但您的公司所在地北京并没有此类明确的规定)。这一标准通常由职工与用人单位在协商过程中具体确定。
即便您与公司约定的竞业限制协议补偿金过低,由于该竞业限制条款应属有效,只要公司未明确表示不支付补偿金的,您在与公司协商的过程中即应持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否则依然可能需要支付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违约金。
二、您能否以协议约定补偿金比例过低为由,要求公司按照30%或其他较高的比例支付补偿金
至于在认定该竞业限制协议之有效性后,您能否主张协议约定的5%补偿金过低、而要求公司酌情上调,在如今立法与司法上的观点都并不完全统一。对竞业限制补偿金的具体标准,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实务中,有法院坚持尊重劳资双方合意;有法院则根据公平原则或者倾斜保护原则,在劳动者提出请求时对竞业限制补偿金进行调整。
第一种观点认为,实务中基于公平合理的原则,在补偿金过低时,当事人可以要求增加补偿金的数额。劳动者至少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足竞业限制经济补偿至当地规定的下限标准或最低工资。
例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三)》规定第二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经济补偿或者约定的经济补偿过低,竞业限制条款或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
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经济补偿或约定的经济补偿过低的,不影响竞业限制条款或协议的效力。
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或补足经济补偿。该标准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第二种观点则认为,按照意思自治原则,即使劳动者与公司约定的竞业限制协议补偿金低于法定标准,也属有效,不应予以干涉调整。
例如2020年4月29日,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和虹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的虹口区竞业限制劳动争议仲裁与审判白皮书中公布的第三则案例“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标准的可依约履行——何某与某货物运输代理公司竞业限制纠纷案件”。该案完全认可了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补偿金标准,即便这一标准低于月工资的30%,甚至低于上海市当年的最低工资标准。
在北京地区,北京一中院的既往判例认为,对于约定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过低的,法院可以根据劳动者的请求直接予以调整,调整的数额可以参照《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第6条的规定,即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不低于劳动者月平均工资的30%,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我们建议您与公司方面进一步协商,争取补偿金上调。如协商不成,且您的时间、精力允许,则可以考虑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身权益,要求获得公平合理的经济补偿。在这一过程中,您可以以自身已履行的竞业限制义务作为您合法诉求的重要支撑,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阐述您与公司关于补偿金比例为5%的约定的不合理性。
三、相关法律法规
l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范围和期限】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九十条【劳动者的赔偿责任】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是针对您的描述所提供的法律意见,在此需要说明,因为我们所了解的信息有限,只能根据您所提供的信息进行事实推断,基于推断阐述我们的意见。如果有一些不符合案件事实的情形,请您谅解。希望我们的建议能够帮助到您!
祝好!
咨询员编号115
北京大学法律援助协会
2024年10月18日
[1]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补偿费,按月计算不得少于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的二分之一。约定补偿费少于上述标准或者没有约定补偿费的,补偿费按照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的二分之一计算。
FreZIng (FreZIng)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之前入职时和公司沟通说基本不会启动竞业所以没在意这个,按5%补偿比例签署了合同。但现在离职公司启动竞业协议了,看到法律规定是未约定的可按30%要求公司支付,想请问大家:
①这种签署很低比例的可以要求公司按30%比例支付补偿金吗?
②或者是否可以主张补偿金和违约金数额相差过大显失公平合同无效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