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企业财务人员涉及虚开普通增值税发票
1.企业财务人员被公司法人要求虚开发票,金额一百万元,在无法拒绝的情况下,财务人员如何规避法律风险,比如是否需要留存什么证据。
2.如果事发,财务人员和公司法人分别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当事人您好:
迟复为歉,感谢您对北京大学法律援助协会的信任与支持!我们所有的推论和建议都将建立在您提供的信息之上。关于您提出的企业财务人员涉及虚开普通增值税发票等问题,我们具体回复如下,若有错误之处,敬请谅解。
首先,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财务人员通常是办案部门首要审查对象之一,因为企业在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过程中,多数是需要经过财务人员审批开票,进行相应的财务管理和报税工作,财务人员往往无法完全置身事外。因此,我方建议您拒绝、避免参与虚开普通增值税发票。
一、 在无法拒绝的情况下,财务人员如何规避法律风险
(一) 留存相关证据
您可以进行如下证据的留意与保存:
发票原件或复印件:提供涉嫌虚开的发票的原件或复印件,包括发票的代码、号码、开票日期、购销双方信息、商品或服务名称、数量、单价、金额等详细内容。
账务资料:如账册、合同协议、销售收入报表、记账凭证、会计凭证、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等,这些资料能够反映公司的真实经营情况和纳税情况,从而揭示虚开发票的事实。
交易情况证明:例如银行转账记录、物流单据、库存变动记录等,能够证明交易的真实性与否和发票的虚开情况。
证人证言:如果有知情人或相关人员的证言,能够进一步证实虚开发票的行为和具体情况。
此外,您可以证明您虚开发票属于被胁迫而为,例如录音、微信聊天记录等,以及您的收入情况(即没有因为虚开发票而从中牟利),以证明并非您主观上意图违法虚开发票以牟利。
此外,您可以参考公安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案件证据指引》,结合您自身情况进行准备。
二、 责任承担
(一)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 刑事处罚
《刑法》规定:
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发票罪】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虚开发票罪】中所指向的发票就是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发票,自然包含增值税普通发票。所以,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行为,构成虚开发票罪。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第二条:
二、 在《立案追诉标准(二)》中增加第六十一条之一:[虚开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五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虚开发票票面金额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发票,票面金额达到第一、二项规定的标准60%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虚开发票票面金额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虚开发票五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发票,票面金额达到第一、二项规定的标准60%以上的。
虚开发票罪的立案追诉分别以虚开份数、虚开金额、行政处罚次数的标准进行考量。您可根据自身情况进行判断。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在单位实施的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一般是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在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既可以是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也可以是单位的职工,包括聘任、雇佣的人员。应当注意的是,在单位犯罪中,对于受单位领导指派或奉命而参与实施了一定犯罪行为的人员,一般不宜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审判参考案例(第231号)吴彩森、郭家春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中,关于单位故意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外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认为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必须是单位内部的工作人员。如果实施单位犯罪的自然人不是单位内部的人员,而是单位外部人员,则属于单位和自然人共同犯罪,对自然人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
2、必须参与实施了单位犯罪行为。没有实施犯罪的单位内部人员,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
3、必须对所实施的单位故意犯罪是明知的,即明知自己实施的是法律禁止实施的犯罪行为。如果自然人不知道单位实施犯罪的真实情况和自己行为是单位犯罪的重要环节,就不应按照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
4、必须是单位犯罪实行过程中起重要作用的人,即对单位犯罪的实行和完成,起重要作用的骨干分子和积极分子。
这一观点,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对单位犯罪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一致,即要求行为人必须明知自己参与了单位犯罪,具体实施了犯罪行为,并在单位犯罪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如果您明知虚开普通增值税发票的违法性,并积极地进行了该行为,完成了虚开发票或相关的帮助转账及资金回流作业,您可能作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而面临刑事处罚,公司相关负责人可能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而面临刑事处罚。
如果您在案发后积极提供证据、没有违法所得,在犯罪中处于从属地位,系领导利用优势地位要求实施共同犯罪,作用较小且具有被动性,可能构成刑法第28条规定的胁从犯,根据刑法第13条不被起诉。
祝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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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法律援助协会
2024年 10月 11日
blankme (blankme)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1.企业财务人员被公司法人要求虚开发票,金额一百万元,在无法拒绝的情况下,财务人员如何规避法律风险,比如是否需要留存什么证据。
2.如果事发,财务人员和公司法人分别需要承担什么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