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舅舅涉嫌刑事犯罪,请大家帮忙分析
张某2020年5月20日至2023年5月10日任职福思华公司高管。
福思华公司于2022年12月29日向上海立驭公司支付咨询费190万元。(共4份合同)
福思华公司于2023年5月4日向上海立驭公司支付咨询费100万元。(共2份合同)
福思华公司于2023年5月4-9日向上海立驭公司支付咨询费248万元。(共4份合同)
上述共计538万均由立驭扣税后转至张某个人账户。
后经福思华公司与上海立驭公司友好协商,双方于2023年7月11日签订了《解除合同协议》并由上海立驭退还了同年4月份的4份合同的全部款项248万元。(在三个月内就归还了。2023年7月18日退还248万元,立案时间是2023年12月,此248万是在立案前半年还清的)
福思华公司于2023年7月24日向上海立驭公司发出《通知函》称:上海立驭公司未向其提供过咨询服务、福思华公司没有咨询需求、上海立驭公司不具有履约能力为由,要求上海立驭退还全部合同款项290万元。(190+100)
张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4年6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7月15日被批准逮捕。
张某的家人2024年7月25日向福思华公司退还了涉嫌职务侵占的290万元(即:2022年所付4笔190万和2023年签署2份咨询合同的100万)
当时退248万的时候理由是合同未执行,290万不退的原因是因为合同已经执行了
问题1:通过解除合同,且未超过三个月退还的248万(在立案的前半年已归还)算不算职务侵占?如果算,在量刑上是否和290同等对待?
问题2:未拿到谅解。已全额退款。可能的刑期多长?
补充:
上海立驭公司的法人是张某的亲戚,帮张某过账,其实就是以咨询的名义给职务侵占的金额洗白。上海立驭公司既无咨询资质,以前也没有咨询业务。相关合同签订是张某主导及审批的。福思华公司的财务和立驭公司的法人在公安侦查阶段的口供均承认没有发生真实的咨询业务。公安和检察院认为两公司签订的是虚假的服务合同。
张某是本人舅舅。290认定为职务侵占,我们没有异议。我们对248是否计为职务侵占金额不够清楚,希望法律公正的判决,而不希望判重了。
这标题起的有水平啊,“舅舅遭遇官司”,emmm
只看内容还以为写的是“舅舅涉嫌刑事犯罪”呢
GaussNewton (湿了流光)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张某2020年5月20日至2023年5月10日任职福思华公司高管。
福思华公司于2022年12月29日向上海立驭公司支付咨询费190万元。(共4份合同)
福思华公司于2023年5月4日向上海立驭公司支付咨询费100万元。(共2份合同)
……
这不活该吗,说得这么冠冕堂皇
GaussNewton (湿了流光)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张某2020年5月20日至2023年5月10日任职福思华公司高管。
福思华公司于2022年12月29日向上海立驭公司支付咨询费190万元。(共4份合同)
福思华公司于2023年5月4日向上海立驭公司支付咨询费100万元。(共2份合同)
……
没看懂,张某是你舅舅吗?
GaussNewton (湿了流光)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张某2020年5月20日至2023年5月10日任职福思华公司高管。
福思华公司于2022年12月29日向上海立驭公司支付咨询费190万元。(共4份合同)
福思华公司于2023年5月4日向上海立驭公司支付咨询费100万元。(共2份合同)
……
上述共计538万均由立驭扣税后转至张某个人账户。
两公司间是否存在真实的咨询关系?
上海立驭公司和张某的关系是?张某为实际控制人还是股东,还是上海立驭公司正经做咨询,只是这次是行贿或其他原因?
相关合同签订是否张某审批?
虽然很多事实还不清楚,但是从表述的感觉上给我的感觉是应该按全额计算职务侵占既遂,后续的退赃只能算积极退赔,不影响职务侵占的成立。
GaussNewton (湿了流光)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张某2020年5月20日至2023年5月10日任职福思华公司高管。
福思华公司于2022年12月29日向上海立驭公司支付咨询费190万元。(共4份合同)
福思华公司于2023年5月4日向上海立驭公司支付咨询费100万元。(共2份合同)
……
22年底第一次侵占
23年5月4号第二次100w,紧跟着一周内又侵占248w
7月退赃还只退了248这部分,紧挨着的100w没退,emmm
从时间线上猜测 大概率是7月份公司发现侵占 要求退赃之后 舅舅只退了一半 另一半以“合同已经履行了”撒泼不退 公司一查发现这事去年就干过 一再沟通最后还是谈崩 无奈年末报警立案把舅舅抓了hhh
看似很像一个公司给了你机会但是你又没有抓住的故事 这要是还能谅解才奇怪
以上都是瞎猜的大家当故事看就好 猜错了的话我给lz舅舅道歉hhhh
GaussNewton (湿了流光)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张某2020年5月20日至2023年5月10日任职福思华公司高管。
福思华公司于2022年12月29日向上海立驭公司支付咨询费190万元。(共4份合同)
福思华公司于2023年5月4日向上海立驭公司支付咨询费100万元。(共2份合同)
……
lz最好还是让舅舅赶紧去找刑诉律师吧 网上咨询感觉能帮的忙也不大了
HappyEnding (HappyEnding)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上述共计538万均由立驭扣税后转至张某个人账户。
两公司间是否存在真实的咨询关系?
上海立驭公司和张某的关系是?张某为实际控制人还是股东,还是上海立驭公司正经做咨询,只是这次是行贿或其他原因?
……
还是快找正规律师吧,寒假法援休假不提供咨询的
GaussNewton (湿了流光)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张某2020年5月20日至2023年5月10日任职福思华公司高管。
福思华公司于2022年12月29日向上海立驭公司支付咨询费190万元。(共4份合同)
福思华公司于2023年5月4日向上海立驭公司支付咨询费100万元。(共2份合同)
……
能几百万说占就占,说赔就赔的
为啥不再花点钱请个律师
还是把法援老师们的精力留给更需要的人吧
GaussNewton (湿了流光)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张某2020年5月20日至2023年5月10日任职福思华公司高管。
福思华公司于2022年12月29日向上海立驭公司支付咨询费190万元。(共4份合同)
福思华公司于2023年5月4日向上海立驭公司支付咨询费100万元。(共2份合同)
……
问了下Deepseek
针对问题1:248万元是否构成职务侵占及量刑考量法律定性分析
构成要件是否成立:
根据《刑法》第271条,职务侵占罪的成立需满足以下条件:
(1)行为人具有单位工作人员身份;
(2)利用职务便利;
(3)非法占有单位财物;
(4)数额较大(6万元以上)。
本案中,张某作为公司高管,通过关联公司虚构合同将538万元转入个人账户,符合职务侵占的客观要件。即使248万元事后通过《解除合同协议》退还,但若款项转移时存在非法占有目的(如虚构合同、无真实服务),仍可能被认定为犯罪既遂。
退还行为的法律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规定,退赃、退赔可减轻处罚,但不影响定罪。248万元虽在立案前退还,但若司法机关认定其行为已具备非法占有故意(如合同自始无履行可能),则仍构成职务侵占。退还行为仅作为量刑从宽情节,不能豁免刑事责任。
与290万元的量刑区别:
248万元因及时退还,可能被认定为部分退赃,在量刑时与未退还的290万元区别对待。司法实践中,已退赃部分可能降低基准刑的20%-30%,而未退赃部分可能加重评价。
关键风险点:
若司法机关查明合同自始虚假(如无实际服务、公司无咨询需求),则248万元与290万元的性质无本质区别,退还行为仅影响量刑。
若248万元对应的合同存在部分真实服务,可能影响罪名成立范围,需结合证据具体分析。针对问题2:量刑预测(未获谅解但全额退赃)数额标准与基准刑:
根据司法解释,职务侵占10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基准刑为5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案总金额538万元远超该标准,理论上基准刑为5-15年。
但2022年《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将“数额巨大”标准提高至3万元以上,但司法实践中仍可能沿用旧标准(需结合北京地区判例)。
从宽情节的影响:
全额退赃:根据量刑指导意见,可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未获谅解:可能限制从宽幅度,但退赃本身仍具独立从轻价值。
羁押期间表现:如认罪认罚,可再减少10%-30%。
刑期预判:
乐观情形(退赃+认罪认罚+无前科):可能降至3-5年。
保守情形(仅退赃):可能在5-7年区间。
风险提示:若存在“多次作案”(分多笔转移)或“主犯”情节,可能加重处罚。实务建议辩护方向:
主张248万元对应的合同存在真实服务,切割该部分与290万元的性质差异。
强调退赃主动性(立案前退还部分款项),争取认定“减轻处罚”而非“从轻”。
通过审计报告、证人证言等证据,质疑“非法占有目的”的成立(如公司确有咨询需求)。
程序应对:
在审查起诉阶段争取认罪认罚,以获取更大幅度量刑优惠。
通过刑事和解程序与福思华公司协商,补足谅解书以进一步降低刑期。结论248万元可能构成职务侵占,但退赃行为使其量刑轻于290万元部分;
整体刑期预计在3-7年之间,具体取决于退赃情节的认定、认罪态度及地方司法尺度。
建议委托专业刑事律师重点围绕“非法占有目的”和“合同真实性”展开辩护,并推动认罪认罚程序。
GaussNewton (湿了流光)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张某2020年5月20日至2023年5月10日任职福思华公司高管。
福思华公司于2022年12月29日向上海立驭公司支付咨询费190万元。(共4份合同)
福思华公司于2023年5月4日向上海立驭公司支付咨询费100万元。(共2份合同)
……
检察院的起诉书上写的是,立驭法人受张某指使,两公司间签订虚假的服务合同。
上海立驭公司的法人是张某的亲戚。上海立驭公司以前没有做过咨询。
相关合同签订是由张某审批。
HappyEnding (HappyEnding)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上述共计538万均由立驭扣税后转至张某个人账户。
两公司间是否存在真实的咨询关系?
上海立驭公司和张某的关系是?张某为实际控制人还是股东,还是上海立驭公司正经做咨询,只是这次是行贿或其他原因?
……
是这样的
wenhaozhang (ricardo)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22年底第一次侵占
23年5月4号第二次100w,紧跟着一周内又侵占248w
7月退赃还只退了248这部分,紧挨着的100w没退,emmm
……
248万的咨询费,对应的咨询成果不是随便搞搞就能有的,对于咨询公司的资质,业务范围和成果文件都要有实质性的要求,有相应的市场可比服务。一个简单的过账公司根本不可能具有提供该服务的可能性。
公安和检察院认为两公司签订的是虚假的服务合同,自始无效,理由是非常充分的。
在认定虚假合同的情况下,290万和那248万都是同样的职务侵占行为,区别只是一个主动退赃,一个是立案被逮捕后退赃的区别。
giantant (海盐苏打饼干)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问了下Deepseek
针对问题1:248万元是否构成职务侵占及量刑考量法律定性分析
构成要件是否成立:
……
。。。这说的啥屁玩意狗屁不通的,交到法院去不被骂个狗血淋头。
giantant (海盐苏打饼干)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问了下Deepseek
针对问题1:248万元是否构成职务侵占及量刑考量法律定性分析
构成要件是否成立:
……
话说这种法援老师可以拒绝吗?感觉法援本来就是义务性质的,不应该把资源浪费在这种活该的案子上吧。
ltltter (子木|Thank you for your time)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能几百万说占就占,说赔就赔的
为啥不再花点钱请个律师
还是把法援老师们的精力留给更需要的人吧
您说得很有道理。
haoba (峰峰SIS07|今天超开心啊)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248万的咨询费,对应的咨询成果不是随便搞搞就能有的,对于咨询公司的资质,业务范围和成果文件都要有实质性的要求,有相应的市场可比服务。一个简单的过账公司根本不可能具有提供该服务的可能性。
公安和检察院认为两公司签订的是虚假的服务合同,自始无效,理由是非常充分的。
在认定虚假合同的情况下,290万和那248万都是同样的职务侵占行为,区别只是一个主动退赃,一个是立案被逮捕后退赃的区别。
经济类犯罪在资金上没有任何反侦察手段吗?也是个胆大包天的主
GaussNewton (湿了流光)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张某2020年5月20日至2023年5月10日任职福思华公司高管。
福思华公司于2022年12月29日向上海立驭公司支付咨询费190万元。(共4份合同)
福思华公司于2023年5月4日向上海立驭公司支付咨询费100万元。(共2份合同)
……
248我觉得应该定为未遂吧,应该也不是自愿而是迫于压力退赔的。
GaussNewton (湿了流光)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张某2020年5月20日至2023年5月10日任职福思华公司高管。
福思华公司于2022年12月29日向上海立驭公司支付咨询费190万元。(共4份合同)
福思华公司于2023年5月4日向上海立驭公司支付咨询费100万元。(共2份合同)
……
我觉得是既遂,财产犯罪,取得占有,进行实际控制为既遂,248万已经“扣税后转至张某个人账户”,那张某就取得了对这248万元的实际控制,已经既遂了。你说的是否自愿是区分中止和未遂的标准,但如果是既遂,就不需要再做这个区分。
systemsjob (帆起)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248我觉得应该定为未遂吧,应该也不是自愿而是迫于压力退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