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过世爷爷有房证祖宅多年前被征用未拿到赔偿
我近期帮父亲整理爷爷遗物,发现一本烟台芝罘区的房证,房证上印章齐全字迹清晰。房证源于一个法院判决,判决字号清晰。该判决应该源于太爷爷的遗产分割。父亲说早年该房产被有关部门征用,爷爷得知房子已经被征用后前往烟台协商赔偿事宜。当时爷爷曾于有关部门达成过赔偿,但赔偿并未到账,所以房证还在家里。目前爷爷奶奶均已经过世,第一继承人为我父亲与我伯父,两人均在世且可以联系。请问如果想追溯房屋征用的赔偿,应该怎么处理,谢谢!
当事人您好:
迟复为歉!感谢您对北京大学法律援助协会的信任!以下分析与推断均仅基于您的单方陈述,若有错误之处,敬请谅解。
一、法律分析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包括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您的爷爷作为被征收人,与有关部门协商并达成了赔偿协议,但有关部门并未依照协议履行。
您的爷爷与有关部门协商达成的赔偿协议,涉及房屋征用补偿事项,属于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而订立的协议,属于行政协议。行政协议系行政主体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一致所达成的协议。行政协议一经签订,无论行政机关还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应诚实地履行约定的义务,否则将依法依约承担相应的责任。
首先,行政部门不履行行政协议,可复议可诉讼。我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对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作出了明确的规定,除了对行政处罚决定、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外,公民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的,也可通过行政复议来解决争议。
此外,对于政府未履行行政协议的行为,您也可启动诉讼程序。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行政机关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的,法院可以判决其继续履行或赔偿损失。进言之,如果行政机关不履行行政协议约定的义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有权提起行政诉讼,促使行政机关履行行政协议或者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您的陈述,您的的爷爷奶奶均已过世,第一顺位继承人为您的父亲与伯父。根据《民法典》第1122条,遗产包括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及其应得的债权。您的父亲与伯父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有权继承您爷爷的债权,包括未支付的房屋征用赔偿款。
您在主张权利的过程中可能会遇到赔偿款追溯的时效问题。由于您对案情的描述比较简略,我们难以确定您的爷爷与有关部门约定支付赔偿金的时间,而这可能影响您的诉求是否能成功主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提起诉讼的,参照民事法律规范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对行政机关单方变更、解除协议等行为提起诉讼的,适用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起诉期限的规定。”该条文对行政协议纠纷中起诉期限和诉讼时效适用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如果您决定就有关部门不履行补偿协议的行为提起诉讼,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应参照适用民事法律规范关于诉讼时效此处的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如果补偿协议中约定了支付补偿款的期限,该期限届满且有关部门并未支付补偿款,则诉讼时效期限自该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起算。如果现在距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3年,则您的父亲与伯父的主张不会被法院支持。但是,诉讼时效可能会因中断而重新开始。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您可以通过向您的家人询问、寻找纸质文件等方式找到您的爷爷曾经催促有关部门履行协议的证据,则诉讼时效将从您爷爷催促有关部门履行之日起重新计算3年,这将使您的诉求更容易实现。
二、具体问题解决
根据上述法律分析,在对这笔赔偿款的请求权没有超出诉讼时效时,您的父亲与伯父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可以向有关部门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房屋征收部门支付未履行的赔偿款项。需要准备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房产证,证明您的爷爷是被征收人;赔偿协议原件或复印件,确认赔偿金额及支付期限;房屋征收档案,包括征收决定、补偿方案等;用户的爷爷奶奶的死亡证明及亲属关系证明,确认继承权。诉讼的法律路径明确,赔偿责任主体清晰。赔偿金额可依据市场价格或合理方式重新计算,有利于保障您方的权益。且法院判决具有强制力,执行效果较高。所以诉讼是我们推荐的最优方案,不过诉讼的时间可能较长。
您的父亲和伯父也可以通过协商或行政复议解决争议。您方可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协商请求,要求其履行赔偿协议或重新计算赔偿金额。若协商未果,您的父亲与伯父可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向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解决赔偿款项问题。行政复议机关将审查赔偿款项的合理性及支付责任,并作出复议决定。若复议决定支持用户的父亲与伯父的诉求,房屋征收部门需履行支付义务。但需要注意的是:协商或行政复议的结果不具有强制力,可能无法解决问题。
若根据上文有关诉讼时效的解释,您可以判断这份协议确已超过了诉讼时效,那么您的父亲和伯父只能通过与有关部门协商的方式追回赔偿款。
三、相关法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包括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八条 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协议的,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
被告变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协议合法,但未依法给予补偿的,人民法院判决给予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 被告未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结合原告诉讼请求,判决被告继续履行,并明确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被告无法履行或者继续履行无实际意义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被告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判决被告予以赔偿。
原告要求按照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或者定金条款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提起诉讼的,参照民事法律规范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对行政机关单方变更、解除协议等行为提起诉讼的,适用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起诉期限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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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员编号:236
北京大学法律援助协会
2025年3月14日
csl (csl)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我近期帮父亲整理爷爷遗物,发现一本烟台芝罘区的房证,房证上印章齐全字迹清晰。房证源于一个法院判决,判决字号清晰。该判决应该源于太爷爷的遗产分割。父亲说早年该房产被有关部门征用,爷爷得知房子已经被征用后前往烟台协商赔偿事宜。当时爷爷曾于有关部门达成过赔偿,但赔偿并未到账,所以房证还在家里。目前爷爷奶奶均已经过世,第一继承人为我父亲与我伯父,两人均在世且可以联系。请问如果想追溯房屋征用的赔偿,应该怎么处理,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