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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求助】跳蚤市场上买到坏的能退吗

xhly 2025-04-10 17:19:54
1楼

当事人您好:

迟复为歉,感谢您对北京大学法律援助协会的信任!以下分析与推断均仅基于您的有限陈述,若有错误之处,敬请谅解。

 

一、基本事实

根据您的陈述,您在跳蚤市场通过个人转账购买了一辆二手自行车,但发现存在质量问题(如车头、车座松动且整体也不牢固)。您的诉求是解除自行车买卖合同、退货退款。

 

二、法律分析

根据您的陈述,本案为自然人之间买卖合同的解除问题。

 

(一)交易性质界定与法律适用

据您描述,您的交易属于个人之间的二手商品买卖,而非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交易。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主要适用于“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的情形,而跳蚤市场的卖家一般不宜被认定为经营者,因此个人二手交易一般不受《消法》约束。但是,如您能够证明该卖家在跳蚤市场长期、以营利为目的销售商品(例如职业二手商贩),则其可能被认定为经营者,此时可适用《消法》。

您提到七天之内能否退货,这涉及《消法》第25条[1]的规定。应当提请您注意的是,七天无理由退货是基于买家不能及时验货的情况而制定的保护性条款,仅适用于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远程购物方式,且不适用于“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因此,如您系与卖家线下面对面交易,则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除非买卖双方另有约定;如您的交易系通过邮寄等远程方式,或可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规定。

 

(二)质量问题下的退货权利

即便不适用《消法》及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但您的情况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简称《民法典》)。鉴于自行车存在质量问题,您仍可通过一定的途径主张权利。

 

1、《民法典》合同编的有关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610条[2]和第617条[3]规定,您的自行车出现质量问题导致不能正常使用时,可以向卖家提出解除合同,也可以请卖家以修理等方式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民法典》第621条[4]和第622条[5]的规定,如交易时双方没有约定检验期限,则您需在发现后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卖家,该合理期间最多不超过两年。如您有证据证明卖家知道该自行车存在质量缺陷却未告知您,则您通知卖家的合理期间不受限制。

需注意的是,若您并未当场向卖家提出自行车存在质量问题,则您需举证证明质量问题在交易时已存在(如聊天记录、交易时的车辆状态描述等)。

 

2、《民法典》总则编的有关规定

作为补充,若卖家在交易中明确承诺车辆无质量问题,但实际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可能涉嫌构成《民法典》第148条[6]规定的欺诈,您可单方要求撤销合同。需要提请您注意的是,以欺诈为由主张撤销合同,您将在实务中承担较多的举证责任,需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请根据证据情况进行衡量。

 

三、解决方案

基于上述分析,建议您优先选择依据法律规定与卖家协商,必要时选择司法维权。

首先,您需要收集相关证据。例如,保存交易记录(转账凭证、聊天记录等)、您收货时车辆状况的照片或视频,必要时还可通过第三方鉴定机构确认质量问题。

其次,在拥有一定证据后,您可以联系卖家协商解决。在这一过程中,建议优先与卖家协商退货或补偿,明确质量问题并提出合理诉求。

再次,若上述协商未果,可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投诉(若卖家被认定为经营者)或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解除合同、退货退款。

此外,提请您注意债权请求权的诉讼时效问题。依据《民法典》第188条[7]和第195条[8]的规定,您应当自知道债权受到损害之日起3年内提起诉讼,该诉讼时效起算点可依据您发现自行车存在质量问题的时间。

最后,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9]和第24条[10],如决定起诉,您应当在被告的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而言,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8条[11],合同履行地可以为双方约定的地点;如双方没有约定,则为转移自行车所有权的地点,该地点根据交付方式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如您需要可以进一步咨询。

 

四、法律条文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一十条规定:“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七条规定:“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二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是,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二年的规定。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检验期限过短,根据标的物的性质和交易习惯,买受人在检验期限内难以完成全面检验的,该期限仅视为买受人对标的物的外观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限。

  约定的检验期限或者质量保证期短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期限的,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为准。”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祝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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