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部校内被超速的工程车撞倒,擦伤,仅赔偿损害电
抱歉,上个贴是我自己,这里再次发帖,这是我同学的事故,当时我没处理好,感觉一直对不起她。
事故是4-5年前,她在医学部校内骑车,从西向东行驶,在超市门口被从北向东的超速工程车(运货卡车)撞倒,电动车轮胎完全扭曲,她被撞倒腿部擦伤,刚好我在附近,联系我帮忙。
我来了后看到她疼的蹲在地上,然后来了个自称监管工程的老师,说没事的话回去休息(回避任何追责的事情,不透露自己姓名),司机也不停道歉,我也没有经验,最后司机用2000元把撞坏的电动车和配套设施拉回去(当时市场价1800-2000左右),事情不了了之。因为自己不会处理,全程由对方主动安排,看到还有老师说没关系,没有索要赔偿,只觉得不对劲,拍了现场刹车的痕迹,还有对方车辆的信息,让女同学自行回去处理伤口和休息。
想请问这种情况最佳应该如何处理呢,这是我的一块心病,偶尔想起来,就感觉很内疚,对不起,我当时没处理好
dongganlei (Jackieee)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抱歉,上个贴是我自己,这里再次发帖,这是我同学的事故,当时我没处理好,感觉一直对不起她。
事故是4-5年前,她在医学部校内骑车,从西向东行驶,在超市门口被从北向东的超速工程车(运货卡车)撞倒,电动车轮胎完全扭曲,她被撞倒腿部擦伤,刚好我在附近,联系我帮忙。
我来了后看到她疼的蹲在地上,然后来了个自称监管工程的老师,说没事的话回去休息(回避任何追责的事情,不透露自己姓名),司机也不停道歉,我也没有经验,最后司机用2000元把撞坏的电动车和配套设施拉回去(当时市场价1800-2000左右),事情不了了之。因为自己不会处理,全程由对方主动安排,看到还有老师说没关系,没有索要赔偿,只觉得不对劲,拍了现场刹车的痕迹,还有对方车辆的信息,让女同学自行回去处理伤口和休息。
……
当事人您好:
感谢您对北京大学法律援助协会的信任!以下分析与推断均仅基于您的单方陈述,若有错误之处,敬请谅解。
一、赔偿的内容
在校内的撞车行为,属于侵权行为。由《民法典》第1165条,对方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从您的描述来看。对方的赔偿包括两部分,即电动车损失的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
对电动车损失的赔偿方式数额,由双方协商或专业机构评估决定。
对当事人的人身损害,由《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至11条,应当包括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等内容。参照您的描述,结合相关案例,在类似情形下的赔偿费用大约在2000元至10000元的水平,根据损害程度、住院时间、医药费用的具体情况有所不同。
二、赔偿的责任主体
对当事人直接造成侵害的是工程车司机,通常应由该司机向当事人赔偿。若该司机是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您的损害,由《民法典》第1191条,应当由其工作单位向您赔偿。
同时,由《民法典》第1198条,若学校的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则其应当承担补充责任,即,在工程车司机或其工作单位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时,由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
三、可能的救济方式
当事人可以与学校的管理人或相关方进行协商,或对相关方提起诉讼,依法解决这一侵权纠纷。注意保留证据,包括现场照片、事故车辆和司机的照片、就医记录、诊断书和医药单据等。您可以要求对方对诊疗结果与费用负责。
应当注意的是,由《民法典》第188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对于人身损害案件,一般以损害确定时间(当事人结束救治、结束误工返回岗位等)起算三年的诉讼时效。如(2017)京01民初94号判决书中,法官认为,针对人身损害案件诉讼时效起算点的认定,不宜简单将受害人受伤时间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诉讼时效起算点的时间应在当事人受伤接受救治基本结束,各项损失情况明确后开始计算诉讼时效起算点。
若当事人起诉时超过三年的诉讼时效,且在此前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止、终结的情形(如当事人向司机或校方提出赔偿请求,或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无法行使权利等情形),则对方可以主张诉讼时效届满,依法拒绝赔偿。
以上是针对您的描述所提供的法律意见,在此需要说明,因为我们所了解的信息有限,只能根据您所提供的信息进行事实推断,基于推断阐述我们的意见。如果有一些不符合案件事实的情形,请您谅解。希望我们的建议能够帮助到您!
祝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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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员编号:244
北京大学法律援助协会
2025年7月7日
相关法律:
《民法典》
第188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194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第195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第1165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1191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1198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6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7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8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9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10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11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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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是4-5年前,她在医学部校内骑车,从西向东行驶,在超市门口被从北向东的超速工程车(运货卡车)撞倒,电动车轮胎完全扭曲,她被撞倒腿部擦伤,刚好我在附近,联系我帮忙。
我来了后看到她疼的蹲在地上,然后来了个自称监管工程的老师,说没事的话回去休息(回避任何追责的事情,不透露自己姓名),司机也不停道歉,我也没有经验,最后司机用2000元把撞坏的电动车和配套设施拉回去(当时市场价1800-2000左右),事情不了了之。因为自己不会处理,全程由对方主动安排,看到还有老师说没关系,没有索要赔偿,只觉得不对劲,拍了现场刹车的痕迹,还有对方车辆的信息,让女同学自行回去处理伤口和休息。
……
当事人您好:
感谢您对北京大学法律援助协会的信任!以下分析与推断均仅基于您的单方陈述,若有错误之处,敬请谅解。
一、赔偿的内容
在校内的撞车行为,属于侵权行为。由《民法典》第1165条,对方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从您的描述来看。对方的赔偿包括两部分,即电动车损失的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
对电动车损失的赔偿方式数额,由双方协商或专业机构评估决定。
对当事人的人身损害,由《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至11条,应当包括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等内容。参照您的描述,结合相关案例,在类似情形下的赔偿费用大约在2000元至10000元的水平,根据损害程度、住院时间、医药费用的具体情况有所不同。
二、赔偿的责任主体
对当事人直接造成侵害的是工程车司机,通常应由该司机向当事人赔偿。若该司机是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您的损害,由《民法典》第1191条,应当由其工作单位向您赔偿。
同时,由《民法典》第1198条,若学校的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则其应当承担补充责任,即,在工程车司机或其工作单位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时,由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
三、可能的救济方式
当事人可以与学校的管理人或相关方进行协商,或对相关方提起诉讼,依法解决这一侵权纠纷。注意保留证据,包括现场照片、事故车辆和司机的照片、就医记录、诊断书和医药单据等。您可以要求对方对诊疗结果与费用负责。
应当注意的是,由《民法典》第188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对于人身损害案件,一般以损害确定时间(当事人结束救治、结束误工返回岗位等)起算三年的诉讼时效。如(2017)京01民初94号判决书中,法官认为,针对人身损害案件诉讼时效起算点的认定,不宜简单将受害人受伤时间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诉讼时效起算点的时间应在当事人受伤接受救治基本结束,各项损失情况明确后开始计算诉讼时效起算点。
若当事人起诉时超过三年的诉讼时效,且在此前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止、终结的情形(如当事人向司机或校方提出赔偿请求,或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无法行使权利等情形),则对方可以主张诉讼时效届满,依法拒绝赔偿。
以上是针对您的描述所提供的法律意见,在此需要说明,因为我们所了解的信息有限,只能根据您所提供的信息进行事实推断,基于推断阐述我们的意见。如果有一些不符合案件事实的情形,请您谅解。希望我们的建议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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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7日
相关法律:
《民法典》
第188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194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第195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第1165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1191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1198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6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7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8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9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10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11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