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毒记录封存没有人讨论吗?
吸毒的人大概率会想方设法搞钱去买毒品,第一步就是向自己认识的亲朋好友借钱什么的。
BlancRedCesc (Le Professeur)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你这个从个人行为的吸毒延伸到虎门销烟的逻辑真的太搞笑了...
吸毒对公共安全和利益的危害是由它的结果引起的(比如吸毒后成瘾行为导致的暴力、渎职、等等)——那么从法律的角度就会从暴力/渎职等其他违法行为对这样的人进行制裁。
但是吸毒本身是个人行为。如果一个人吸毒了,但是吸完了自己把自己关在小黑屋里发狂,没有影响到任何其他人,那么就是没有危害公共安全和利益啊?从法制和逻辑的角度讲,确实没有开盒这个人的必要性;不如说如果只因为这样的事情开盒,更加不利于戒毒人员下一步的社会改造,从长远看是不利于社会稳定的。
你说的没错
但是这种对身边人的伤害,跟其他动机导致的对身边的人的伤害和威胁有什么区别呢?
把判断是否应该向一个人借钱的动机完全让渡给曝光个人隐私,这个逻辑本身就是把自己的责任推给社会监控
niuxg (dangdangdang)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吸毒的人大概率会想方设法搞钱去买毒品,第一步就是向自己认识的亲朋好友借钱什么的。
“每年800万人被治安管理处罚,如果记录不永久消除,也许哪年就没人可以考公,人均违法。”
【北大赵宏:每年800万人违反治安处罚法,不消除违法记录以后恐无人可以考公-哔哩哔哩】 https://b23.tv/wTzAPqZ
weimingboy (weimingsky)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2026年1月1日起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违反治安管理的记录(含吸毒)应当予以封存,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公开,但有关国家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违法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员 人权法与人道法研究中心主任 赵宏:吸毒行为是违法,不是犯罪。犯罪,比如说贩毒,或是说制造毒品,这些是犯罪行为,刑法对于这类行为它的打击力度是很大的,但吸食毒品行为,它本来就是一个治安违法行为。法律上来说,如果吸食毒品,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他的处罚就是最高15天的拘留处罚。
这个才是这件事情舆论发酵的本因和应该讨论的点
不过是没人敢讨论罢了
lea (无爱即无忧)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近年,秦法风评大大逆转,难说是群众在借古讽今,呼吁严格法治...
提高人生的容错率,这不是好事吗?
如果觉得啥治安处罚法里的违法行为危害大可以让人大入刑
weimingboy (weimingsky)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2026年1月1日起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违反治安管理的记录(含吸毒)应当予以封存,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公开,但有关国家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违法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员 人权法与人道法研究中心主任 赵宏:吸毒行为是违法,不是犯罪。犯罪,比如说贩毒,或是说制造毒品,这些是犯罪行为,刑法对于这类行为它的打击力度是很大的,但吸食毒品行为,它本来就是一个治安违法行为。法律上来说,如果吸食毒品,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他的处罚就是最高15天的拘留处罚。
以“是否有事实伤害他人作为是否封存”的理由是不对的。应该以行为是否具有重大的潜在社会危害性,作为该行为是否应当纳入刑法或者是否该被封存的条件。比如,醉驾入刑,所有醉驾的人都造成了车祸吗?并没有。但是,只要醉驾,无论是否造成了重大伤害事件,都是犯罪行为,需要负刑事责任。吸毒也是一样,是否所有吸毒者都伤害了他人呢?并不是。但是吸毒者具有高度的潜在危害性,一方面他在吸毒致幻的时候,具有高度的潜在的攻击性,而且这种攻击性他自己都不能控制;二方面,他在毒瘾发作的时候,根本就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容易产生攻击行为,或者在工作中发生不可预测的影响。比如如果一个吸毒者做公交车驾驶员,工作途中毒瘾发作怎么办?全车人陪他去死吗?如果一个吸毒者做高空从业人员,毒瘾发作的时候怎么办?他操纵起重机四处撞,谁能控制得了?如果一般的用人单位无法再通过背调搞清楚应聘人的吸毒历史,这些风险就是真实存在的。
BlancRedCesc (Le Professeur)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我觉得他说的没毛病,是否封存的核心应该是之前的违法行为是否危害到了他人(或公共)的安全/利益,不懂为什么敌意这么大。
什么都管,什么都开盒曝光,毫无隐私的社会就是人想要的吗...
“应该以行为是否具有重大的潜在社会危害性,作为该行为是否应当纳入刑法或者是否该被封存的条件”——这个点很有道理。
"吸毒者具有高度的潜在危害性"——这一条有点问题,主要在于跟醉驾的类比有问题。按照你的理论“喝酒”就应该入刑。而实际上醉驾入刑的核心并非“饮酒”而是“危险驾驶”。
同理,吸毒和毒瘾发作确实会给社会造成一定风险,但这个对社会和公共安全的危害的相关性并没有醉驾这样相关性强。当然,如果把毒品/精神类药物细分后,按照吸食后的症状分类管理并入刑,也许更加符合你的逻辑,但很显然是不符合实际的。
Lebesgue (Pd(PPh3)4)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以“是否有事实伤害他人作为是否封存”的理由是不对的。应该以行为是否具有重大的潜在社会危害性,作为该行为是否应当纳入刑法或者是否该被封存的条件。比如,罪驾入刑,所有罪驾的人都造成了车祸吗?并没有。但是,只要罪驾,无论是否造成了重大伤害事件,都是犯罪行为,需要负刑事责任。吸毒也是一样,是否所有吸毒者都伤害了他人呢?并不是。但是吸毒者具有高度的潜在危害性,一方面他在吸毒致幻的时候,具有高度的潜在的攻击性,而且这种攻击性他自己都不能控制;二方面,他在毒瘾发作的时候,根本就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容易产生攻击行为,或者在工作中发生不可预测的影响。比如如果一个吸毒者做公交车驾驶员,工作途中毒瘾发作怎么办?全车人陪他去死吗?如果一个吸毒者做高空从业人员,毒瘾发作的时候怎么办?他操纵起重机四处撞,谁能控制得了?如果一般的用人单位无法再通过背调搞清楚应聘人的吸毒历史,这些风险就是真实存在的。
看什么事情。像打架斗殴这种事情,导致治安处罚,确实不应该作为记录影响人的工作和生活。但是吸毒不是啊。吸毒者具有非常大的潜在社会危害性。根本无法预料他会在什么时候发作,以何种形式发作。所以,对待吸毒者就是全面管理起来。用人单位必须要了解他们的涉毒历史,再决定录不录用。他的女朋友和配偶,也应该要了解她的吸毒历史,再做出决定是否要继续这段感情。盲目把吸毒者的记录封存,是对其他人的高度不负责任!
saa (飒)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提高人生的容错率,这不是好事吗?
如果觉得啥治安处罚法里的违法行为危害大可以让人大入刑
提供毒资的行为,属于贩毒的共犯,这个绝对是涉刑的...
niuxg (dangdangdang)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吸毒的人大概率会想方设法搞钱去买毒品,第一步就是向自己认识的亲朋好友借钱什么的。
背调和法律是否要求保护个人隐私是不矛盾的。
这个道理跟婚检结果有义务保密是一样的。原则上你也不能逼问医师对方的婚检结果。
Lebesgue (Pd(PPh3)4)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看什么事情。像打架斗殴这种事情,导致治安处罚,确实不应该作为记录影响人的工作和生活。但是吸毒不是啊。吸毒者具有非常大的潜在社会危害性。根本无法预料他会在什么时候发作,以何种形式发作。所以,对待吸毒者就是全面管理起来。用人单位必须要了解他们的涉毒历史,再决定录不录用。他的女朋友和配偶,也应该要了解她的吸毒历史,再做出决定是否要继续这段感情。盲目把吸毒者的记录封存,是对其他人的高度不负责任!
按你这个逻辑,“黄赌毒”哪个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和利益了呢?
那我们是不是应该考虑修改民法典了呢?
还是给你自由过了火
(就这你还说人家逻辑呢,你没听懂人话的又意才是搞笑
BlancRedCesc (Le Professeur)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你这个从个人行为的吸毒延伸到虎门销烟的逻辑真的太搞笑了...
吸毒对公共安全和利益的危害是由它的结果引起的(比如吸毒后成瘾行为导致的暴力、渎职、等等)——那么从法律的角度就会从暴力/渎职等其他违法行为对这样的人进行制裁。
但是吸毒本身是个人行为。如果一个人吸毒了,但是吸完了自己把自己关在小黑屋里发狂,没有影响到任何其他人,那么就是没有危害公共安全和利益啊?从法制和逻辑的角度讲,确实没有开盒这个人的必要性;不如说如果只因为这样的事情开盒,更加不利于戒毒人员下一步的社会改造,从长远看是不利于社会稳定的。
给予一些小偷小摸的人改过自新的机会是很好的出发点,在这一点上封存也无可厚非
但吸毒这种事情在现有的法律层面跟小偷小摸都属于不设刑的处罚,如果这种封存的规定把吸毒单独列出来不封存的争议绝对不会这么大
而且小偷小摸尚且可以通过再教育改造,吸毒这件事真的容易改掉吗?
weimingboy (weimingsky)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2026年1月1日起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违反治安管理的记录(含吸毒)应当予以封存,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公开,但有关国家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违法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员 人权法与人道法研究中心主任 赵宏:吸毒行为是违法,不是犯罪。犯罪,比如说贩毒,或是说制造毒品,这些是犯罪行为,刑法对于这类行为它的打击力度是很大的,但吸食毒品行为,它本来就是一个治安违法行为。法律上来说,如果吸食毒品,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他的处罚就是最高15天的拘留处罚。
我比较的是“醉驾入刑”,不是“饮酒入刑”。“吸毒”对比的是“醉驾”,而不是“饮酒”。
事实上,多数亚洲国家和地区都把“吸毒”作为刑事犯罪来对待,包括我们国家的台湾省、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大陆把吸毒作为行政违法显然是处罚过低,而且这次竟然提出“吸毒记录封存”,显然更不可能获得广大群众的接受。尤其是我们国家还是一个因为鸦片泛滥而百年来惨遭屈辱的国家。
BlancRedCesc (Le Professeur)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应该以行为是否具有重大的潜在社会危害性,作为该行为是否应当纳入刑法或者是否该被封存的条件”——这个点很有道理。
"吸毒者具有高度的潜在危害性"——这一条有点问题,主要在于跟醉驾的类比有问题。按照你的理论“喝酒”就应该入刑。而实际上醉驾入刑的核心并非“饮酒”而是“危险驾驶”。
同理,吸毒和毒瘾发作确实会给社会造成一定风险,但这个对社会和公共安全的危害的相关性并没有醉驾这样相关性强。当然,如果把毒品/精神类药物细分后,按照吸食后的症状分类管理并入刑,也许更加符合你的逻辑,但很显然是不符合实际的。
所以黄赌毒在仅涉及个人行为且情节较轻时到现在都是违反治安条例而非刑事犯罪啊,并不矛盾。
不是所有事情都要交给法律,很多事情是社会和道德的责任——不如说把社会和道德的责任一股脑交给法律,才是当下社会道德世风日下的重要原因之一:因为个体发现自己不再具有主观“行好事”的必要性,反正一切都是以法律约束来决定,走向的是道德败坏,而非道德提升。
dodobus (假寐)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按你这个逻辑,“黄赌毒”哪个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和利益了呢?
那我们是不是应该考虑修改民法典了呢?
还是给你自由过了火
……
对啊,我没理解错。我的点就是拿“吸毒”比“醉驾”是错误的类比。
你说的第二点是靠社会、文化、和道德对吸毒行为进行约束,并且鼓励洁身自好,这无疑是正确的——但是它和法律保护隐私权不矛盾。
Lebesgue (Pd(PPh3)4)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我比较的是“醉驾入刑”,不是“饮酒入刑”。“吸毒”对比的是“醉驾”,而不是“饮酒”。
事实上,多数亚洲国家和地区都把“吸毒”作为刑事犯罪来对待,包括我们国家的台湾省、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大陆把吸毒作为行政违法显然是处罚过低,而且这次竟然提出“吸毒记录封存”,显然更不可能获得广大群众的接受。尤其是我们国家还是一个因为鸦片泛滥而百年来惨遭屈辱的国家。
我认为吸毒历史不能算纯粹的个人隐私,因为吸毒行为是潜在的具有公共危害性的行为。个人隐私是什么?是你自己的事情,和他人并没有明显的利害相关性,那么社会确实应该保护你的隐私。但是吸毒显然不在此列。
BlancRedCesc (Le Professeur)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背调和法律是否要求保护个人隐私是不矛盾的。
这个道理跟婚检结果有义务保密是一样的。原则上你也不能逼问医师对方的婚检结果。
问题就在于这个标尺很难划。事实上对有暴力倾向的人来说,醉酒和吸食大麻在这样的个体身上对社会的危险性相比前者还更严重(因为对神经系统的影响方式不同)。
如果按你所说,一切吸毒行为都应该入刑,那么同理禁酒令也应该推行。应该满大街设置酒精检测器,碰到血液酒精浓度超过100mg/dL的人直接拘留——显然这是不对的。
Lebesgue (Pd(PPh3)4)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我认为吸毒历史不能算纯粹的个人隐私,因为吸毒行为是潜在的具有公共危害性的行为。个人隐私是什么?是你自己的事情,和他人并没有明显的利害相关性,那么社会确实应该保护你的隐私。但是吸毒显然不在此列。
“潜在”一说,可能缺乏说服力的...
在佛教中,吸毒也属于“遮戒”,与杀生等不是一个级别...
在真实执法中,有人是误吸,或者毒品作为药品过量使用...
这个情节对于吸毒者,一般就是轻的、不入刑的,这是归治安管的...
我小时候总流鼻血,医生给我开了一瓶麻黄素,让我滴在棉花上堵鼻孔...
还嘱咐说,这个药不能多用,更不能一口气喝掉...
我估计,如果我违了医嘱,就属于吸毒了,但这个事不严重...
因为当时我是小屁孩,啥也不懂...
而故意吸毒,一般都涉及别的更严重的事,治安就管不了了...
所以不是“潜在”与否的问题...
Lebesgue (Pd(PPh3)4)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看什么事情。像打架斗殴这种事情,导致治安处罚,确实不应该作为记录影响人的工作和生活。但是吸毒不是啊。吸毒者具有非常大的潜在社会危害性。根本无法预料他会在什么时候发作,以何种形式发作。所以,对待吸毒者就是全面管理起来。用人单位必须要了解他们的涉毒历史,再决定录不录用。他的女朋友和配偶,也应该要了解她的吸毒历史,再做出决定是否要继续这段感情。盲目把吸毒者的记录封存,是对其他人的高度不负责任!
我无意为吸毒者辩护,也觉得这种行为就应该严令禁止。
但是错误的手段只会把人带向错误的结果。
Lebesgue (Pd(PPh3)4)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我认为吸毒历史不能算纯粹的个人隐私,因为吸毒行为是潜在的具有公共危害性的行为。个人隐私是什么?是你自己的事情,和他人并没有明显的利害相关性,那么社会确实应该保护你的隐私。但是吸毒显然不在此列。
lea老师这个例子举得好www
很多有长期疼痛的患者都是吗啡和衍生物的重度依赖者,在法律上很难界定是否该不该属于“滥用精神药物”。所以在保护个人隐私的基础上把约束的责任交给社会和道德是没有问题的。
lea (无爱即无忧)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潜在”一说,可能缺乏说服力的...
在佛教中,吸毒也属于“遮戒”,与杀生等不是一个级别...
在真实执法中,有人是误吸,或者毒品作为药品过量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