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毒记录封存没有人讨论吗?
一个隐性的共识是:对于某些通常带有情绪性的、不具有后续潜在风险性的一般违法行为,应当封存,给违法行为人重新再来的机会,构建一个相对宽容的社会氛围。
关于吸毒是否应当封存,在单纯的形式逻辑(严格的文义解释)下,吸毒不是犯罪行为,仅属于违法行为,所以应当封存。大家的分歧主要在于实质层面,是否应当对所有的违法行为一视同仁?封存是否也需要更精细化的分类?甚至于,单纯的吸毒是否应当入刑?
在我的知识范围内,赞同吸毒非罪化的主要理由在于:吸毒仅危害个人,是个人自由。本人对此一直比较疑惑,如果吸毒是个人自由,但选择不与吸毒者共事是不是我的自由呢?或者企业是否有不雇佣吸毒者的自由?更进一步,企业是否有不雇佣女性劳动者的自由?我们是否有歧视特定民族、特定地域的人群的自由?如果以自由立论,就应该对这些问题一概予以肯定回答。如果不是,那么自由的边界何在?
weimingboy (weimingsky)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2026年1月1日起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违反治安管理的记录(含吸毒)应当予以封存,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公开,但有关国家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违法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员 人权法与人道法研究中心主任 赵宏:吸毒行为是违法,不是犯罪。犯罪,比如说贩毒,或是说制造毒品,这些是犯罪行为,刑法对于这类行为它的打击力度是很大的,但吸食毒品行为,它本来就是一个治安违法行为。法律上来说,如果吸食毒品,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他的处罚就是最高15天的拘留处罚。
你也知道叫如果,一个人在小黑屋里拿冲锋枪扫射也危害不到人,拿化学材料合成毒品只要不卖出去也害不到人,所以就可以持枪,可以制毒了?
BlancRedCesc (Le Professeur)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你这个从个人行为的吸毒延伸到虎门销烟的逻辑真的太搞笑了...
吸毒对公共安全和利益的危害是由它的结果引起的(比如吸毒后成瘾行为导致的暴力、渎职、等等)——那么从法律的角度就会从暴力/渎职等其他违法行为对这样的人进行制裁。
但是吸毒本身是个人行为。如果一个人吸毒了,但是吸完了自己把自己关在小黑屋里发狂,没有影响到任何其他人,那么就是没有危害公共安全和利益啊?从法制和逻辑的角度讲,确实没有开盒这个人的必要性;不如说如果只因为这样的事情开盒,更加不利于戒毒人员下一步的社会改造,从长远看是不利于社会稳定的。
法学专业真是出神人
weimingboy (weimingsky)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2026年1月1日起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违反治安管理的记录(含吸毒)应当予以封存,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公开,但有关国家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违法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员 人权法与人道法研究中心主任 赵宏:吸毒行为是违法,不是犯罪。犯罪,比如说贩毒,或是说制造毒品,这些是犯罪行为,刑法对于这类行为它的打击力度是很大的,但吸食毒品行为,它本来就是一个治安违法行为。法律上来说,如果吸食毒品,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他的处罚就是最高15天的拘留处罚。
治安处罚封存好像挺有道理,那么吸毒入刑,就皆大欢喜了吧。
看到资料说吸毒只是违法不犯罪,还是建国时候吸毒人数太多情况下的办法,现在改了吧。
weimingboy (weimingsky)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2026年1月1日起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违反治安管理的记录(含吸毒)应当予以封存,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公开,但有关国家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违法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员 人权法与人道法研究中心主任 赵宏:吸毒行为是违法,不是犯罪。犯罪,比如说贩毒,或是说制造毒品,这些是犯罪行为,刑法对于这类行为它的打击力度是很大的,但吸食毒品行为,它本来就是一个治安违法行为。法律上来说,如果吸食毒品,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他的处罚就是最高15天的拘留处罚。
引用上面某一层老哥说的,翻墙也违法,转发500次也违法,要不要全留在人的案底上?
一个绝对不允许人犯错误的社会一定会有更多人犯错误。因为人不是机器。法律不仅要让发错误的人付出代价,也要让这个人付出的代价符合ta对公众利益造成的损失,有自己的同一性。俩人吵架,A打了B一巴掌,B要求法律重打A100大板,这合理吗?
很多人觉得80-90年代暴力犯猖獗后来少了是因为严打--恰恰相反:是因为暴力犯多所以不得不严打,而并不是因为严打所以暴力犯减少。真正的因素是经济发展水平和国际形势/思潮决定的。
Psynucleus (Psynucleus)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我复述一下你的话语:“吸毒者吸毒确实是违法行为,但不意味违法行为这件事情单独拿出来有被曝光的必要性。”
请问,违法行为不曝光出来,难道要让普通老百姓来猜吗?吸毒者有那么高贵吗?
人性的光辉为什么要体现这群“瘾君子”身上?况且还只是有迹可查
……
不可思议的是,据说警察不能查吸毒人员档案,但是吸毒人员做了领导却可以查警察档案。这对缉毒警察来说岂不是雪上加霜?现实情况是欧美毒品已经泛滥,大麻摇头丸之类甚至是合法的,更不用说烟民已经普及到中学大学。希望我国能守住这个底线。毕竟鸦片战争以来几乎亡国灭种,国民体质急剧下降是一个重要因素。真正戒毒成功的,恐怕不到百分之一。
whocareya (seven呀)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是的,这个封存的具体实施细则也很不清晰,我感觉这次公众舆论这么大,信息不公开透明是一个重要原因
这不就是降低吸毒这件事的“成本”,其实我搞不懂这个事儿竟然还会有“争议”,从小到大接受的教育和社会氛围是怎么让一些非吸毒人员支持这个的,利润这么高的产业放开一点点都会有无限的放大效应,就该严令禁止,就该受唾弃,就该让他们永远不翻身才能降低危害,是其他社会问题都解决的很好了吗需要把精力放在这些涉黄赌毒的人身上
BlancRedCesc (Le Professeur)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因为贩毒,和其他毒品相关的犯罪。
吸毒确实是违法行为,也应该得到相应的制裁,但不意味着吸毒者吸毒这件事情单独拿出来有被曝光的必要性。
终于看见个说在点子上的,不过我个人还是支持吸毒单独处理
wassern (wassern)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由于门诊经常能碰到演技拙劣的瘾君子来骗药,因此了解了一些国内关于药物成瘾的规定。
2024年的禁毒报告指出,截至2024年底,中国现有吸毒人员74.7万名,戒断三年未发现复吸人员428.6万名。考虑到化学毒品尤其是苯丙胺衍生物复吸率基本上是百分百,这差不多就是500万人,如果全部封杀将会成为社会的巨大负担,每年花掉天量的维稳经费。哪怕是出于维护治安的考虑,对这些人也必须要给一个活路,谁也不想走在大路上被绝望的人刀了。
因此,现在国家总体上认为吸毒人员同样是“毒品的受害者”。他们需要帮助来重返正常人的生活,至少不能变成500万个对社会绝望的犯罪分子。所以,哪怕是出于维护治安的考虑,也应该给他们提供基本的社会支持。现在自愿戒毒人员是不处罚不留案底的,虽然出门住宾馆同样会受到检查,但档案是干净的。根本就没案底,更谈不上封存了。
……
一开始以为是某个网红博眼球的无脑言论,后来才知道发言人是北大教师,估计在空对空中待久了,远离普通民众和社会常识。距1840年鸦片战争还不足200年,在反法西斯战争胜利100年的时间节点,自己把自己的警报系统阉割掉了,推动了丧失历史记忆、远离民众共识、带来社会道德法治稳定隐患的修改,思想政治和国情教育待深入,中国不是德国, “爱国 进步 民主 科学”的北大校训可以加强学习。
weimingboy (weimingsky)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2026年1月1日起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违反治安管理的记录(含吸毒)应当予以封存,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公开,但有关国家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违法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员 人权法与人道法研究中心主任 赵宏:吸毒行为是违法,不是犯罪。犯罪,比如说贩毒,或是说制造毒品,这些是犯罪行为,刑法对于这类行为它的打击力度是很大的,但吸食毒品行为,它本来就是一个治安违法行为。法律上来说,如果吸食毒品,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他的处罚就是最高15天的拘留处罚。
很明显,我只在说吸毒行为,以及吸毒行为是否属于隐私。请不要偷换概念和泛化概念。
人非圣贤孰能无过,但过错是分等级和份量的。换句话说,社会的宽容度也是需要分程度和层级的。
普通人不宽容吸毒行为就是因为吸毒行为本身的特殊性,对吸毒者个人、家庭以及社会的巨大危害。
BlancRedCesc (Le Professeur)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引用上面某一层老哥说的,翻墙也违法,转发500次也违法,要不要全留在人的案底上?
一个绝对不允许人犯错误的社会一定会有更多人犯错误。因为人不是机器。法律不仅要让发错误的人付出代价,也要让这个人付出的代价符合ta对公众利益造成的损失,有自己的同一性。俩人吵架,A打了B一巴掌,B要求法律重打A100大板,这合理吗?
很多人觉得80-90年代暴力犯猖獗后来少了是因为严打--恰恰相反:是因为暴力犯多所以不得不严打,而并不是因为严打所以暴力犯减少。真正的因素是经济发展水平和国际形势/思潮决定的。
买卖毒品依旧是会判刑的,有刑事案件记录很难进大企业吧,吸毒记录封存可能只是给那些被诱骗吸毒或是被强行注入毒品的人一些容错空间?
weimingboy (weimingsky)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2026年1月1日起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违反治安管理的记录(含吸毒)应当予以封存,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公开,但有关国家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违法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员 人权法与人道法研究中心主任 赵宏:吸毒行为是违法,不是犯罪。犯罪,比如说贩毒,或是说制造毒品,这些是犯罪行为,刑法对于这类行为它的打击力度是很大的,但吸食毒品行为,它本来就是一个治安违法行为。法律上来说,如果吸食毒品,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他的处罚就是最高15天的拘留处罚。
“哪个少爷吸了?”
解释了这个问题。
这不是在制定群体公益规则,而是给特定群体制定符合他们利益的规则,甚至以牺牲大多数人利益为代价。
joeeey (joeeey)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一个隐性的共识是:对于某些通常带有情绪性的、不具有后续潜在风险性的一般违法行为,应当封存,给违法行为人重新再来的机会,构建一个相对宽容的社会氛围。
关于吸毒是否应当封存,在单纯的形式逻辑(严格的文义解释)下,吸毒不是犯罪行为,仅属于违法行为,所以应当封存。大家的分歧主要在于实质层面,是否应当对所有的违法行为一视同仁?封存是否也需要更精细化的分类?甚至于,单纯的吸毒是否应当入刑?
在我的知识范围内,赞同吸毒非罪化的主要理由在于:吸毒仅危害个人,是个人自由。本人对此一直比较疑惑,如果吸毒是个人自由,但选择不与吸毒者共事是不是我的自由呢?或者企业是否有不雇佣吸毒者的自由?更进一步,企业是否有不雇佣女性劳动者的自由?我们是否有歧视特定民族、特定地域的人群的自由?如果以自由立论,就应该对这些问题一概予以肯定回答。如果不是,那么自由的边界何在?
这条法律又不是说吸毒合法了,不接受惩罚了...
法律的重点在于【个人吸毒】这件事本身是否有被公开的权利。并不是说所有【和吸毒相关】的其他犯罪都因为“源自吸毒”而不被公开...你说的特殊性就是在于吸毒和其他犯罪行为的强相关性——那么论点还是一样的,其他犯罪行为会有相应的惩罚,不会因为吸毒史不公开而受到影响
Psynucleus (Psynucleus)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很明显,我只在说吸毒行为,以及吸毒行为是否属于隐私。请不要偷换概念和泛化概念。
人非圣贤孰能无过,但过错是分等级和份量的。换句话说,社会的宽容度也是需要分程度和层级的。
普通人不宽容吸毒行为就是因为吸毒行为本身的特殊性,对吸毒者个人、家庭以及社会的巨大危害。
又开始画稻草人了,来回来去就这么几套组合拳,真够烦人的...
haoba (峰峰SIS07|今天超开心啊)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哪个少爷吸了?”
解释了这个问题。
这不是在制定群体公益规则,而是给特定群体制定符合他们利益的规则,甚至以牺牲大多数人利益为代价。
他确实就是而且引以为荣
他的存在体现了贵校【思想自由兼容并包】的精神
LSLG (找到小可爱惹!)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你是纯民粹啊,看到这句话,第一反应是把你代入纳粹了,不好意思
按照你这个理论,误食被下毒了也得留案底被扭送美利坚咯?
haoba (峰峰SIS07|今天超开心啊)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知识分子在专业领域遇到舆情反噬,第一反应不应该是专业受到质疑的傲慢,而是反思是否在专业外有考虑不周的地方。
有吸毒史,就意味着ta能接触到毒品。
能接触到,就意味着ta有对你投毒引诱吸毒的能力。
……
你最好真的能举出来这个例子——不然你写的就是你想做不敢做的:)
stickerman (辣条)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如果没吸过毒的一个政府官员,你很难用毒品去收买他,你只能用金钱这种去收买,但是金钱给人的多巴胺没那么多。但是一个吸过毒的官员,你用毒品去收买,任何吸过毒的人都会被收买,甚至你让他把他妈杀了他都愿意去干,只要能吸上一口。如果你不信的话,你去吸吸试一试吧。
怎么着,你不喜欢美利坚?去你们的文明灯塔,难道不高兴吗?
以后流放岭南的梗,可以改作 流放美利坚了。
走之前先把故意投毒的杀了再走。法律不能完全惩治的,可以自建复仇者联盟去报复啊。
BlancRedCesc (Le Professeur)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按照你这个理论,误食被下毒了也得留案底被扭送美利坚咯?
你烦说明我说的对,否则你也不会这么急了。
BlancRedCesc (Le Professeur)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又开始画稻草人了,来回来去就这么几套组合拳,真够烦人的...
我当然不喜欢了,我天天黑美国啊...不如说当下国内的很多社会问题都是因为盲目效仿美国低效混乱的行政制度导致的
haoba (峰峰SIS07|今天超开心啊)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怎么着,你不喜欢美利坚?去你们的文明灯塔,难道不高兴吗?
以后流放岭南的梗,可以改作 流放美利坚了。
走之前先把故意投毒的杀了再走。法律不能完全惩治的,可以自建复仇者联盟去报复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