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高院新规:“户口违约金”原则上不予支持
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解答(一)》的通知
“82.用人单位为其招用的劳动者办理了本市户口,双方据此约定了服务期和违约金,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如何处理?
用人单位为其招用的劳动者办理了本市户口,双方据此约定了服务期和违约金,用人单位以双方约定为依据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不应予以支持。确因劳动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予以赔偿。”
好好好,正好最近要离职
EvaSkyIIXIXV (车打猪小花)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解答(一)》的通知
“82.用人单位为其招用的劳动者办理了本市户口,双方据此约定了服务期和违约金,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如何处理?
用人单位为其招用的劳动者办理了本市户口,双方据此约定了服务期和违约金,用人单位以双方约定为依据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不应予以支持。确因劳动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予以赔偿。”
现在没有单位会傻到用“户口违约金”了吧,都是“损害赔偿金”啊
EvaSkyIIXIXV (车打猪小花)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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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用人单位为其招用的劳动者办理了本市户口,双方据此约定了服务期和违约金,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如何处理?
用人单位为其招用的劳动者办理了本市户口,双方据此约定了服务期和违约金,用人单位以双方约定为依据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不应予以支持。确因劳动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予以赔偿。”
违约金变成赔偿金,还是要付钱
EvaSkyIIXIXV (车打猪小花)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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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用人单位为其招用的劳动者办理了本市户口,双方据此约定了服务期和违约金,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如何处理?
用人单位为其招用的劳动者办理了本市户口,双方据此约定了服务期和违约金,用人单位以双方约定为依据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不应予以支持。确因劳动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予以赔偿。”
近年来户口违约金的判例,都包装成“劳动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判罚的赔偿。
至于用人单位造成多大损失,很难量化,说白了就是用人单位在作恶,法院帮忙和稀泥。
最多就是约束下天价户口赔偿金,比如动辄50万,100万那种的,大体上十万左右的钱,还是得赔。
这个解释相当于认可了近年来户口违约金判例的判罚,严重漠视劳动者弱势地位,对显失公平的服务期和违约金这种无效条款予以认可,并将其强加给劳动者作为“诚实信用”的义务,把原本一毛钱都不用赔的户口违约金,变成了实质上需要赔钱的事项。
这种就类似,女性劳动者入职被强迫承诺N年内不生育,结果承诺期内生娃去了,企业就以“诚实信用原则”为要求让劳动者赔钱一样荒谬。
说白了就是加重劳动者义务的恶法,是资本在不断蚕食先烈们用鲜血换来的劳动者权利。
EvaSkyIIXIXV (车打猪小花)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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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用人单位为其招用的劳动者办理了本市户口,双方据此约定了服务期和违约金,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如何处理?
用人单位为其招用的劳动者办理了本市户口,双方据此约定了服务期和违约金,用人单位以双方约定为依据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不应予以支持。确因劳动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予以赔偿。”
法制进一步完善
EvaSkyIIXIXV (车打猪小花)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解答(一)》的通知
“82.用人单位为其招用的劳动者办理了本市户口,双方据此约定了服务期和违约金,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如何处理?
用人单位为其招用的劳动者办理了本市户口,双方据此约定了服务期和违约金,用人单位以双方约定为依据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不应予以支持。确因劳动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予以赔偿。”
请问有没有因为生育被判罚的例子呢?
haoba (峰峰SIS07|今天超开心啊)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近年来户口违约金的判例,都包装成“劳动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判罚的赔偿。
至于用人单位造成多大损失,很难量化,说白了就是用人单位在作恶,法院帮忙和稀泥。
最多就是约束下天价户口赔偿金,比如动辄50万,100万那种的,大体上十万左右的钱,还是得赔。
……
没错,就是在做恶。其实法院应该一律不予支持!这样才能倒逼管理部门改革。其实完全可以都改成应届生工作满3年再给户口之类的。
就好比离婚可以绕开买车买房的限制,不能说这个离婚“违背诚实守信”,是你的制度问题,应该改成离婚后多久才能解开限制!
haoba (峰峰SIS07|今天超开心啊)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近年来户口违约金的判例,都包装成“劳动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判罚的赔偿。
至于用人单位造成多大损失,很难量化,说白了就是用人单位在作恶,法院帮忙和稀泥。
最多就是约束下天价户口赔偿金,比如动辄50万,100万那种的,大体上十万左右的钱,还是得赔。
……
我一直建议,把给企业的应届生户口指标全部取消,参考积分落户方式,把这些应届户口指标做成一个应届生积分落户池子,凭个人资历拿户口,和企业完全脱钩。
不过,看你给的解决方案,怎么屁股还是坐在企业一方呢。
户口这东西,就是户籍制度的一部分, 哪怕户口隐含的福利,那也是公共资源,任何企业都不该也不能因公共资源而获取额外利益,这是不当得利。
alreadygay (求胡子帅哥)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没错,就是在做恶。其实法院应该一律不予支持!这样才能倒逼管理部门改革。其实完全可以都改成应届生工作满3年再给户口之类的。
就好比离婚可以绕开买车买房的限制,不能说这个离婚“违背诚实守信”,是你的制度问题,应该改成离婚后多久才能解开限制!
文不对题
正文表达的是:原则上支持企业以信用赔偿金形式收取户口违约金
EvaSkyIIXIXV (车打猪小花)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解答(一)》的通知
“82.用人单位为其招用的劳动者办理了本市户口,双方据此约定了服务期和违约金,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如何处理?
用人单位为其招用的劳动者办理了本市户口,双方据此约定了服务期和违约金,用人单位以双方约定为依据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不应予以支持。确因劳动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予以赔偿。”
改革要看难度,主管单位和企业权力减小的话就很难执行了,能做成这样减少后期争执又不损害主管单位和企业权力的已经很不错了。个人积分固然好,谁不想呢?
haoba (峰峰SIS07|今天超开心啊)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我一直建议,把给企业的应届生户口指标全部取消,参考积分落户方式,把这些应届户口指标做成一个应届生积分落户池子,凭个人资历拿户口,和企业完全脱钩。
不过,看你给的解决方案,怎么屁股还是坐在企业一方呢。
户口这东西,就是户籍制度的一部分, 哪怕户口隐含的福利,那也是公共资源,任何企业都不该也不能因公共资源而获取额外利益,这是不当得利。
随便规定,没人执行,假如劳动合同法有用,大家还需要这么卷码。。。
EvaSkyIIXIXV (车打猪小花)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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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用人单位为其招用的劳动者办理了本市户口,双方据此约定了服务期和违约金,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如何处理?
用人单位为其招用的劳动者办理了本市户口,双方据此约定了服务期和违约金,用人单位以双方约定为依据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不应予以支持。确因劳动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予以赔偿。”
好单位根本不担心你拿了户口走,爱走不走,只有作恶的剥削单位才拿户口恶心人,还加上违约金,这必然要钉上历史的耻辱柱
EvaSkyIIXIXV (车打猪小花)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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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用人单位为其招用的劳动者办理了本市户口,双方据此约定了服务期和违约金,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如何处理?
用人单位为其招用的劳动者办理了本市户口,双方据此约定了服务期和违约金,用人单位以双方约定为依据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不应予以支持。确因劳动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予以赔偿。”
可以,看着无耻的用人单位和精致的高知分子为了利益互相算计,属实是“北京特色”了
EvaSkyIIXIXV (车打猪小花)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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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用人单位为其招用的劳动者办理了本市户口,双方据此约定了服务期和违约金,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如何处理?
用人单位为其招用的劳动者办理了本市户口,双方据此约定了服务期和违约金,用人单位以双方约定为依据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不应予以支持。确因劳动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予以赔偿。”
总行貌似都有十几万的违约金
EvaSkyIIXIXV (车打猪小花)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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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用人单位为其招用的劳动者办理了本市户口,双方据此约定了服务期和违约金,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如何处理?
用人单位为其招用的劳动者办理了本市户口,双方据此约定了服务期和违约金,用人单位以双方约定为依据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不应予以支持。确因劳动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予以赔偿。”
之前还有裁判案例,说北京户口有稀缺性,判了赔30万的,也有不赔的,真不知道裁判尺度为什么就不能统一一下,很难吗?
EvaSkyIIXIXV (车打猪小花)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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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用人单位为其招用的劳动者办理了本市户口,双方据此约定了服务期和违约金,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如何处理?
用人单位为其招用的劳动者办理了本市户口,双方据此约定了服务期和违约金,用人单位以双方约定为依据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不应予以支持。确因劳动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予以赔偿。”
同户口服务期协议,但是没有“违约金”字眼,是“赔偿”。
liht (纱夜不悔)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傻单位路过,我们签的“户口服务期协议”
但是后面有“确因劳动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予以赔偿”这一条,估计还是要赔钱的
EvaSkyIIXIXV (车打猪小花)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解答(一)》的通知
“82.用人单位为其招用的劳动者办理了本市户口,双方据此约定了服务期和违约金,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如何处理?
用人单位为其招用的劳动者办理了本市户口,双方据此约定了服务期和违约金,用人单位以双方约定为依据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不应予以支持。确因劳动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予以赔偿。”
标题有点问题。
按照这个规范性文件,大多数情况还是要赔的,离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赔的情况,我理解是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形,比如身体原因无法继续履职的情形,这种按照这个规范性文件就不用赔了,但是属于个例情况。如果是为了跳槽的,基本上还是维持原先的判决思路
EvaSkyIIXIXV (车打猪小花)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解答(一)》的通知
“82.用人单位为其招用的劳动者办理了本市户口,双方据此约定了服务期和违约金,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如何处理?
用人单位为其招用的劳动者办理了本市户口,双方据此约定了服务期和违约金,用人单位以双方约定为依据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不应予以支持。确因劳动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予以赔偿。”
现在都是培训费的形式吧,我们公司 这种跟不上时代的人力都用培训费了
EvaSkyIIXIXV (车打猪小花)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解答(一)》的通知
“82.用人单位为其招用的劳动者办理了本市户口,双方据此约定了服务期和违约金,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如何处理?
用人单位为其招用的劳动者办理了本市户口,双方据此约定了服务期和违约金,用人单位以双方约定为依据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不应予以支持。确因劳动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