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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社章程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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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在斯|北社年轻的元老|长生不老的大巫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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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社章程修订版(2009年3月通過)


北社宗旨及定位


1、宗  旨

    重學術,尚通達,接武魏晉風骨,陶鑄一世之人物;

    習詩賦,體性情,規模漢唐文章,再傳盛朝之韶音。

2、定  位

    本社團是一個以學生為主體的學術創作性團體;

    本社團提倡以學問修養為根基的古典主義文風;提倡以胸襟眼界為前提的通達自適的

風骨。

    本社團提倡體悟人情,著眼現實,以通達的胸襟出入于古典與現實之間,發現古今共

通的自然之美、人性之美和藝術之美。

    本社團研究與創作並重,學問與才性並重,風骨與文章並重;

    本社團以社刊《北社》的編纂為主要形式,進行古體詩文辭章研究及創作,。

    本社團從文學開始,推行美的文學,發掘漢語言文學的美,提高會員的漢語表達和寫

作能力。進而以美的文學陶冶會員的性情,接續傳統,張揚個性,幫助會員樹立自尊自立

的觀念,形成高雅的情趣,培養傳統讀書人的純良品性,從而臻于中國傳統文化中高遠典

雅的理想人格。

    本社團以“兼容並包,思想自由”的校園精神為依托,追求人性之善、人情之真和人

文之美,接續中國古代經學與詩學的優良傳統;立足傳統,著眼現實,指導創作,提高人

格修養,進而為當下人文建設與和諧社會建設盡一份力量;



北社章程


第一章 性 質

第一條     “北社”是北京大學中文系師生組織舉辦的、以學生為主體的學術創作性團

體,於2002年6月6日正式成立。

第二條    “北社”遵守我國的各項法律、政策及北京大學校規,在學校以及系領導的指

導下進行活動。

第三條    “北社”是非贏利性質的,自發組織建立的團體,經費來源包括中文系撥款、

社員自籌資金和社會捐助。


第二章 宗旨與活動

第四條    “北社”提倡“魏晉風骨,漢唐文章”,宗旨在“重學術,尚通達,接武魏晉

風骨,陶鑄一世之人物;習詩賦,體性情,規模漢唐文章,再傳盛朝之韶音。”。推動學

術研究,提高青年學子舊體詩歌的研究及創作的水準,並立足傳統,著眼現實,吸收傳統

文化的精華,塑造青年學子的文化人格。

第五條   “北社”活動以社刊《北社》的編纂為中心,以指導教師和學生會員的詩文創

作、研究為主要内容,以各種形式的切磋研討,以及與校外同人的友好交流爲輔,以期提

高大學生的文化修養,增進傳統文化愛好者之間的友誼。

第六條   “北社”不定期組織會議、討論、講座、讀書會、座談會、唱和、創作競賽、

遊覽山水名勝等多種形式的活動,活躍研討及創作的氣氛,增進社員的感情。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凡愛好古代文學,有志于繼承發揚中國傳統文化,贊同“北社”的宗旨和章程

,願意參加“北社”活動的北京大學在讀生,均可加入“北社”,成為北社會員。非在讀

生暫時不得加入“北社”,但其中確有創作實力,贊同“北社”宗旨及章程者,亦可以社

刊作者的身份參與北社活動。

第八條  會員的權利: 

1、間接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參加“北社”的活動;

3、以會員名義對“北社”的工作以及社刊的籌畫提出意見、批評及監督;

4、分享“北社”的資訊資源及對外交流機會;

5、優秀作品在社刊上發表; 

6、對社長、常務理事會有監督權;

第九條  會員的義務:

1,遵守“北社”章程;

2.介紹新會員加入“北社”。

3,積極為社刊提供高品質的稿件;

4,維護北社的權利和聲譽;

5,文明參加“北社”的活動,遵紀守法,自尊自愛; 

6、熱愛學習,熱愛傳統文化,不斷提高自身修養;

7.自覺貫徹北社宗旨

8.按時交納會費。 

第十條   會員有退會自由;凡背離“北社”章程,言行有損本會宗旨、聲譽或違反國家

法紀者,經本社討論准予除名。


第四章 組 織

第十一條   “北社”根據自願的原則,採取比較靈活的組織形式。主要編制如下:

社長一名

副社長一名

常務理事若干


“北社”社刊《北社》,主要編制如下: 

主編一名

副主編一名 

編委若干


第十二條    主要幹部:

一、社長:

1、社長

社長的權力:

代表社團,出席校方、團委及相關機構組織的一切重大會議;

對副社長及下任社長人選有提名權;

對副社長、常務理事的任免有決定權。

理事會的一切決議,最後要經社長同意。若社長對理事會的提議有異議,在有合理理由的

前提下,可提出反對意見,協商未果的情況下,可以進行否決;

對社團財務有最終的決定權。

2、社長的義務:

以“北社”的發展為己任,領導“北社”向積極健康的方向發展,弘揚北社宗旨,維護北

社的聲譽;

樹立服務意識,為保證社刊的發展、全體會員的利益和新會員的成長進行不懈的努力。

與副社長、常務理事友好協作,向副社長、常務理事傳授北社的傳統和工作經驗。

協助社刊主編和編委會辦好社刊,提供一切可能的幫助。

模範遵守“北社”章程。正確的行使權力,積極履行義務;

負責北社活動經費的申請、保管與合理支出;

籌畫、開展各項活動,協調社團內部的矛盾;

接受社刊主編、常務理事及會員的監督。

3、社長的任免

社長任期一年,可以連任,原則上連任不得超過三屆。

社長原則上由碩士生或博士生擔任。

北社會員須以常務理事身份為北社工作滿一學年,工作成績突出,具有一定威信,方具有

當選社長的資格。

前任社長和常務理事均對下任社長有提名權。具有當選社長資格的會員,由前任社長或常

務理事會成員提名,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方可被任命為社長。

每位會員對社長均有彈劾權。在彈劾理由充分的情況下,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可實現

對社長的罷免。被罷免的社長不再享有對下任社長的提名權。

社長畢業離校時,其社長職務自動解除。


二、副社長:

1.副社長的權利

協助社長處理各項工作。

社長不在或空缺時,以代理社長的身份主持日常工作,在此期間享有與社長相同的權利。

2.副社長的義務。

協助社長處理各項工作,主動承擔力所能及的日常事務,虛心向社長學習北社的傳統精神

與工作經驗。

社長不在或空缺時,承擔社長的各項義務。

3.副社長的任免

副社長的任期、連任不受限制。

副社長原則上由高年級本科生或低年級研究生擔任。

北社會員須以常務理事身份為北社工作滿一學期,工作成績突出,具有一定威信,方具有

當選副社長的資格。

具有當選副社長資格的會員,由社長提名,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方可被任命為副社長

。常務理事有向社長推薦副社長人選的權利和義務。

每位會員對副社長均有彈劾權。在彈劾理由充分的情況下,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可實

現對副社長的罷免。

副社長畢業離校時,其副社長職務自動解除。



四、社刊主編

1. 主編的權力:

代表北社創作群體,出席各種學術、創作會議。

主持北社内部的學術、創作會議。

向社長提請舉辦各項與學術、創作有關的社團活動。

確立刊物的主要方向,以及對稿件的主題要求;

對所有稿件具有終審權;

在不違背北社整體宗旨的前提下,對有關刊物的一切事務具有最終決定權;

對副主編、下任主編及編委的人選有提名權與決定權。

2.主編的義務:

領導《北社》社刊向正確方向發展,提高刊物品質,保持刊物優良傳統,維護刊物聲譽;

協助社長處理與刊物有關的日常事務;

協助社長處理與刊物有關的資金事宜;

負責按期出刊。《北社》原則上為季刊,兩期刊物間間隔一般不超過半年;

負責審查稿件,拒絕刊登不符合《北社》發表要求的作品。

負責刊物的分發、郵寄。

積極與指導老師及本校其他老師取得聯係。

與外校作者及外校相關專業的老師取得聯係。

積極徵稿,聽取多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積極發現校内外有實力的作者。

提高自身學術水平,努力創作。為其他會員、作者做出表率。

通過舉辦講座、座談會,批改作業,通信等多種方式,幫助會員提高學術、創作水平。

向副主編、編委傳授刊物體例及工作經驗。

負責起草社團内部一切重要文件及對外信件。

接受北社社長、社刊編委及會員的監督;

3.主編的任免

社刊主編任期一年,可以連任,連任原則上不超過三屆。

主編原則上由研究生擔任。

主編從學術、創作成績突出的會員中產生。會員為《北社》持續供稿滿一年,在稿件質量

和數量上較爲突出者,方具有當選為主編的資格。在當選主編之前,原則上應有作爲編委

參與兩期以上社刊編纂的工作經歷。

具有當選主編資格的會員,由前任主編提名,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方可當選主編。

常務理事對主編有彈劾權。在彈劾理由充分的情況下,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可實現對

主編的罷免。被罷免的主編不再享有對下任主編的提名權。

主編畢業離校時,其主編職務自動解除。


五、副主編

1.副主編的權利

協助主編處理各項工作。

主編不在或空缺時,以代理主編的身份主持刊物編纂及學術、創作活動,在此期間享有與

主編相同的權利。

2.副主編的義務。

協助主編工作,虛心向主編學習北社的學術、創作傳統及各項工作技能。

主編不在或空缺時,承擔主編的各項義務。

3.副社長的任免

副主編的任期、連任不受限制。

副主編從學術、創作潛力較大、進步突出的北社會員中產生。會員連續兩期為《北社》供

稿,在稿件質量和數量上較爲突出者,方具有當選為主編的資格。

具有當選副主編資格的會員,可由主編提名並直接任命為副主編。

常務理事對副主編有彈劾權。在彈劾理由充分的情況下,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可實現

對副主編的罷免。主編亦可自行罷免副主編。

副主編畢業離校時,其副主編職務自動解除。


六、編委

1.編委的權利

向北社推薦優秀的作者和作品。

對不符合《北社》要求的作品,向主編提請刪除。

為社刊形式和體例的改進提出建議。

2. 編委的義務

認真完成編輯任務,對自己的工作負責。

協助主編、副主編的工作,積極處理刊物內部事務。

努力學習,勤奮創作。

積極發現有實力的校内外作者。

3. 編委的任免

編委成分十分靈活。為某期《北社》的編纂付出實際勞動者,即爲該期《北社》的編委。

未參與本期編纂者,則不設虛銜。

編委從北社的優秀作者中產生。可由主編直接提名任命。主編亦可拒絕不稱職的編委繼續

擔任編委。

未能成爲北社正式成員的外校作者,亦可擔任編委,但須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編委畢業離校後,仍可繼續擔任編委。

三、常務理事會及常務理事

1.常務理事會的權力:

常務理事會對有關社團的一切決議有提案權,表決權。重大決議需經理事會理事討論通過

,才能提交社長或主編決定;

對社長、常務理事人選有提名權。

對社長、副社長、常務理事、社刊主編的任免,具有表決權。

以上表決需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半數通過,才能生效。

北社的社長、副社長,均從工作出色的常務理事中產生。

2.常務理事的義務

協助社長、副社長的工作。

積極處理社團内部事務。

積極參加社團活動。

為社團的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議,以謹慎負責的態度對社團重大事務進行表決。

3.常務理事的任免

任何一位北社會員,只要有志于弘揚傳統文化,為北社全體會員服務,即可向社長申請加

入常務理事會。經社長提名、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即可加入常務理事會,成爲常務理事

常務理事當選社長或副社長後,仍需以常務理事的身份繼續為北社服務。

常務理事畢業離校後,仍可以常務理事的身份繼續為北社服務,提出建議,做出指導。

常務理事不參加北社活動滿一年者,視爲自動放棄常務理事身份。

七、附則:

社長和主編不得兼任。


第五章 會費和經費

第十七條   “北社”出版經費來源於中文系撥款;活動經費來自會員繳納會費;指導教

師及社團主要負責人開設講座均不收取任何形式的報酬;如遇重大活動,則由會員自願集

資。以上經費收支設專人具體負責。

第十八條   在適當情況下,“北社”可考慮接受社會機構、團體及個人以資金、服務、

設備、圖書資料或其他形式給予的贊助和捐贈,並以適當形式致謝。凡與接受捐助有關的

行爲,均須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然後交由社長、主編批准。社長、副社長、主編、副

主編均對一切與接受捐助有關的行爲享有一票否決權。

第十九條   “北社”會員在會內的服務屬志願性質,不付報酬,社刊上發表的文章,暫

時不付稿費。

第二十條   “北社”的全部收入都將用於出版社刊,開展活動。財務公開,定期向會員

及捐助者公佈賬目。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北社”會址設在北京大學。

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於2009年3月經徵求全體會員意見後,一致通過;其解釋及修改權

屬常務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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詩必齊梁,詞必北宋。

发表于2009-03-10 09:1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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