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北京大学社会实践基地建设及管理办法 - 北京大学学生社会实践(PKUPractice)版 - 北大未名BBS

【重要】北京大学社会实践基地建设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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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大学社会实践基地建设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巩固社会实践成果,推动北京大学社会实践基地的稳步发展,实现提高

学生综合素质与促进实践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双赢效果,提升我校社会实践基地的建设和管

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北京大学社会实践基地是指具备一定条件,能够为北大在

校学生提供社会实践机会的相关场所、机构或组织,是北大学生受教育、长才干、做贡献

的有效平台。

   第三条  北京大学社会实践基地的建立由北京大学团委及各院(系、所、中心)团

委和实践基地提供方共同协商确立,分为校级社会实践基地和院系级社会实践基地。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实践基地提供方必须是各级政府部门、依法成立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

,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条  校级社会实践基地申请条件:

   (一)能够为北大学生提供实践机会或实习岗位,保障实践团队安全,对促进学生

成长成才具有积极意义;

   (二)原则上要求在基地建立之前,有一支以上北大学生社会实践团队到达当地开

展过实践活动,并取得良好效果;

   (三)社会实践团队在实践基地的食宿、交通等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各自承担的

比例;

   (四)社会实践基地建立后,原则上能够每年与北京大学团委合作开展一次以上社

会实践活动;

   (五)学生在实践过程中的科研成果,包括专利、论文、调查、报告等知识产权归

北京大学所有;

   (六)由北京大学团委与实践基地提供方签订建立社会实践基地的《协议书》,《

协议书》的有效期在3年以上。

   第六条  院系级社会实践基地申请条件:

   (一)能够为北大相关院(系、所、中心)学生提供实践机会或实习岗位,保障实

践团队安全,对相关院系人才培养具有积极意义;

   (二)基地提供方与院系保持良好合作关系,基地建立后原则上能够每年与相关院

(系、所、中心)团委合作开展一次以上社会实践活动;

   (三)社会实践团队在实践基地的食宿、交通等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各自承担的

比例;

   (四)学生在实践过程中的科研成果,包括专利、论文、调查、报告等知识产权归

北京大学所有;

   (五)由北京大学相关院(系、所、中心)团委与实践基地提供方签订建立社会实

践基地的《协议书》,《协议书》的有效期在2年以上。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七条  实践团队在实践过程中,向实践接收单位递交《北京大学社会实践基地建

设意向书》(校级、院系级)。实践接收单位如有建立实践基地的初步意向,可在《接收

单位关于建立北京大学社会实践基地的意见反馈表》上签章。实践团队不能自行与接收单

位签订关于建立社会实践基地的任何协议。

   第八条  实践团队应于9月开学第一周内将《接收单位关于建立北京大学实践基地

的意见反馈表》上交于各院(系、所、中心)团委。

   第九条  各院(系、所、中心)团委统一将各团队上交的《接收单位关于建立北京

大学社会实践基地的意见反馈表》上交至校团委社会实践部。

   第十条  校团委社会实践部在收到《意见反馈表》之日起14日内,对该基地能否建

立进行审批。

   第十一条  如审核确定该基地为校级社会实践基地,由校团委社会实践部与实践接

收单位联系,签订《北京大学学生社会实践基地协议书(校级)》(一式两份)。

   第十二条  如审核确定该基地为院系级社会实践基地,由各院(系、所、中心)团

委与实践接收单位联系,签订《北京大学学生社会实践基地协议书(院系级)》(一式三

份),并于签订之日起14日内报校团委社会实践部备案。

   第十三条  各院(系、所、中心)团委在实践过程中与实践接收单位签订《北京大

学社会实践基地协议书(院系级)》的,应于9月开学第一周内报校团委社会实践部备案

   第十四条  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学生组织,可依照上述程序,经校团委社会实践部

审核批准后与实践基地提供方签订《北京大学学生社会实践基地协议书(校级)》(一式

三份),并报校团委社会实践部备案。

                            第四章 管理与维护

   第十五条  校级社会实践基地日常管理、相关协议内容的修订、完善和实施工作由

校团委社会实践部和实践基地提供方共同承担。

   第十六条  院系级社会实践基地日常管理、相关协议内容的修订、完善和实施工作

由各院(系、所、中心)团委和实践基地提供方共同承担。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对于积极推动建立社会实践基地的院系团委、团队和相关负责人,在评

选“社会实践优秀组织奖”、“社会实践优秀(先进)团队”、“社会实践优秀(先进)

个人”等奖项中将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八条  各院(系、所、中心)团委可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单位院系实际情况制

定本单位社会实践基地管理办法,报校团委社会实践部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北京大学团委社会实践部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

   

                           

                                                          共青团北京大学委员会

                                                                2009年4月    


发表于2013-05-07 18:3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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