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北京大学社会实践基地建设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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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巩固社会实践成果,推动北京大学社会实践基地的稳步发展,实现提高
学生综合素质与促进实践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双赢效果,提升我校社会实践基地的建设和管
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北京大学社会实践基地是指具备一定条件,能够为北大在
校学生提供社会实践机会的相关场所、机构或组织,是北大学生受教育、长才干、做贡献
的有效平台。
第三条 北京大学社会实践基地的建立由北京大学团委及各院(系、所、中心)团
委和实践基地提供方共同协商确立,分为校级社会实践基地和院系级社会实践基地。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实践基地提供方必须是各级政府部门、依法成立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
,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条 校级社会实践基地申请条件:
(一)能够为北大学生提供实践机会或实习岗位,保障实践团队安全,对促进学生
成长成才具有积极意义;
(二)原则上要求在基地建立之前,有一支以上北大学生社会实践团队到达当地开
展过实践活动,并取得良好效果;
(三)社会实践团队在实践基地的食宿、交通等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各自承担的
比例;
(四)社会实践基地建立后,原则上能够每年与北京大学团委合作开展一次以上社
会实践活动;
(五)学生在实践过程中的科研成果,包括专利、论文、调查、报告等知识产权归
北京大学所有;
(六)由北京大学团委与实践基地提供方签订建立社会实践基地的《协议书》,《
协议书》的有效期在3年以上。
第六条 院系级社会实践基地申请条件:
(一)能够为北大相关院(系、所、中心)学生提供实践机会或实习岗位,保障实
践团队安全,对相关院系人才培养具有积极意义;
(二)基地提供方与院系保持良好合作关系,基地建立后原则上能够每年与相关院
(系、所、中心)团委合作开展一次以上社会实践活动;
(三)社会实践团队在实践基地的食宿、交通等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各自承担的
比例;
(四)学生在实践过程中的科研成果,包括专利、论文、调查、报告等知识产权归
北京大学所有;
(五)由北京大学相关院(系、所、中心)团委与实践基地提供方签订建立社会实
践基地的《协议书》,《协议书》的有效期在2年以上。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七条 实践团队在实践过程中,向实践接收单位递交《北京大学社会实践基地建
设意向书》(校级、院系级)。实践接收单位如有建立实践基地的初步意向,可在《接收
单位关于建立北京大学社会实践基地的意见反馈表》上签章。实践团队不能自行与接收单
位签订关于建立社会实践基地的任何协议。
第八条 实践团队应于9月开学第一周内将《接收单位关于建立北京大学实践基地
的意见反馈表》上交于各院(系、所、中心)团委。
第九条 各院(系、所、中心)团委统一将各团队上交的《接收单位关于建立北京
大学社会实践基地的意见反馈表》上交至校团委社会实践部。
第十条 校团委社会实践部在收到《意见反馈表》之日起14日内,对该基地能否建
立进行审批。
第十一条 如审核确定该基地为校级社会实践基地,由校团委社会实践部与实践接
收单位联系,签订《北京大学学生社会实践基地协议书(校级)》(一式两份)。
第十二条 如审核确定该基地为院系级社会实践基地,由各院(系、所、中心)团
委与实践接收单位联系,签订《北京大学学生社会实践基地协议书(院系级)》(一式三
份),并于签订之日起14日内报校团委社会实践部备案。
第十三条 各院(系、所、中心)团委在实践过程中与实践接收单位签订《北京大
学社会实践基地协议书(院系级)》的,应于9月开学第一周内报校团委社会实践部备案
。
第十四条 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学生组织,可依照上述程序,经校团委社会实践部
审核批准后与实践基地提供方签订《北京大学学生社会实践基地协议书(校级)》(一式
三份),并报校团委社会实践部备案。
第四章 管理与维护
第十五条 校级社会实践基地日常管理、相关协议内容的修订、完善和实施工作由
校团委社会实践部和实践基地提供方共同承担。
第十六条 院系级社会实践基地日常管理、相关协议内容的修订、完善和实施工作
由各院(系、所、中心)团委和实践基地提供方共同承担。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对于积极推动建立社会实践基地的院系团委、团队和相关负责人,在评
选“社会实践优秀组织奖”、“社会实践优秀(先进)团队”、“社会实践优秀(先进)
个人”等奖项中将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八条 各院(系、所、中心)团委可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单位院系实际情况制
定本单位社会实践基地管理办法,报校团委社会实践部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北京大学团委社会实践部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
共青团北京大学委员会
2009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