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山西大同
[复制链接] 浏览该主题帖对您说的“全部都是口供、供述、录音” 表示反对,人身检查不是证据吗?现场勘验笔录和照片不是证据吗?电梯视频不是证据吗?
而且录音、供述细节、行车记录仪音频资料与人身检查、现场勘验照片和电梯视频之间是互相印证的。
同时男方亲自承认“行车记录仪中的音频资料证实,席某某与被害人母亲谈话时称“我既敢做就敢担这个事情,我从来也没说我没做””,
同时 “110接处警电话录音证实,被害人及其母亲于当晚拨打110报警,被害人在通话时一直泣不成声,后接警员给席某某去电询问情况,席某某称与被害人系第一次发生性关系;”
男方承认自己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
再加上“鉴定意见证实现场床单上的斑迹中检出席某某的精斑和席某某、被害人的混合DNA基因分型;”,也与发生性关系这个事实相互印证。
关于插入和强奸罪之间的关系不是绝对等同的的,这个案件中没有证据证明“完全没插入”,不知道犯罪人供述是否承认插入。就算有直接证据证明“完全没有插入”,也可以判定为强奸罪,属于强奸未遂。
根据《刑法》第236条,强奸既遂的基本量刑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存在一下“加重”情节之一,刑期提高至 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根据《刑法》第23条,犯罪未遂的处罚原则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非“必须”减轻)。例如:若强奸既遂应判5年有期徒刑,未遂可能判3年(减轻);若存在严重情节(如暴力致伤),即使未遂,也可能仅从轻而非大幅减轻。
在中国刑法中,强奸罪的成立与是否发生插入行为并非绝对等同关系,但插入事实通常是认定强奸罪既遂的重要标准之一。具体法律适用需结合案情分析,以下为关键要点:
一、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刑法》第236条,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核心要件是:
违背被害人意志(主观要件);
行为人实施了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客观要件)。
二、是否插入对定罪的影响
既遂与未遂的区分
既遂标准:传统司法实践中,以“插入说”为既遂标准(即阴茎插入阴道)。此时犯罪构成完整,按既遂处罚。
未遂情形:若因意志以外原因未插入(如被害人反抗、行为人生理障碍等),仍可构成强奸罪,但属于犯罪未遂(《刑法》第23条),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未插入仍可能定罪的情形
即使未插入,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且主观上具有强奸故意,即可构成强奸罪(未遂)。例如:
行为人已将被害人压制并企图插入,但因外界干扰未得逞;
行为人强迫口交等性侵入行为(可能构成强奸罪或猥亵罪,需具体认定)。
其他性侵行为的定性
若未插入但存在猥亵行为(如触碰生殖器、强迫口交等),可能以强制猥亵罪(《刑法》第237条)定罪,刑罚与强奸罪不同。
三、司法实践中的关键证据
即使未插入,以下证据仍对定罪至关重要:
被害人陈述(是否明确反抗或拒绝);
行为人使用的暴力、胁迫手段(如伤痕、录音、监控等);
目击证人、物证(如撕毁的衣物、精液痕迹等);
行为人主观故意的证据(如聊天记录、预谋行为等)。
lurenyi (往事尽付东流水)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二、记者:网传对席某某定罪的关键证据只是一段电话录音,情况是否属实?法院认定强奸事实的主要证据有哪些?
审判长:本案定罪的证据并非只有该段电话录音。电话录音证实,案发当晚被害人母亲与席某某通话时,问席某某“但是你把某某强暴了,这也是不可否认的东西,是吧?”席某某回答“哦哦,对对。”
除该录音证实的内容外,席某某在侦查阶段供述了与被害人发生性行为的具体细节,被害人也陈述了其被席某某强奸的详细经过,被害人母亲的证言也证实事后被害人哭诉其被席某某强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