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查询自己发过的信息算违反隐私保护法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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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uio (耳目一心)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所以苟日的MHT就是WG余孽
签名档
昔新旧,今左右;往北大,来清华。孑民言,月涵行。德日继,欧美承。
>梅贻琦曾说过,他对政治无深研究,但对于办大学,他认为:
>“应追随蔡孑民(元培)先生兼容并包之态度,以克尽学术自由之使命。昔日之所谓新旧,今日之所谓左右,其在学校应均予以自由探讨之机会……此昔日北大之所以为北大,而将来清华之为清华,正应于此注意也。”
是言之经典,当不亚于“大楼大师说”,然知者不多,故亦移作签名档。
(我知道贵校有人对蔡校长不感冒,它们想踩就踩)(此处用“它们”,表万物一体之意,以免性别歧视之讥)
当事人您好:
迟复为歉!
感谢您对北京大学法律援助协会的信任!以下分析与推断均仅基于您的单方陈述,若有错误之处,敬请谅解。针对您的问题,我们现予如下答复:
一、隐私与个人信息的关系
隐私并不等同于个人信息。根据法律规定,“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而“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对于不同种类的个人信息,法律提供保护的力度是不同的:“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具体到您的微信账号所涉及的内容,其中诸如聊天记录等一般不愿为他人知晓的信息应属于私密信息,优先适用隐私权保护的规定,隐私权未涉及的部分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而诸如您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发布的如朋友圈、视频号等信息应仅属于个人信息而不属于隐私的范畴,仅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二、您是否有权查阅您自己发布的内容
根据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对于除了涉及规定保密等情形以外的个人信息来说,个人都有权向个人信息处理者查阅、复制其个人信息,且个人请求查阅、复制其个人信息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及时提供。也就是说,理论上,您有权向腾讯公司请求查阅您所发布的内容,只要不涉及其他人的隐私信息即可,然而相应的,您需要准备充足的证据证明例如账号曾经确实是您本人注册并使用的,您发布的信息也确实属于您的个人信息等,这可能会带来一定的诉累。在实践当中,此类诉讼往往消耗大量的时间、精力和财力。因此基于效率的考量,我们仍然建议您与腾讯方展开进一步沟通,以期用更小的成本解决您的问题。
三、腾讯封禁账号是否属于侵权
可能值得提醒您的是,包括腾讯在内的众多网络服务提供商都会在用户协议中明确,您注册的账号仅代表您接受对方为您提供的相应服务,账号本身并不属于您享有所有权的财产范畴。而对于微信这样一个基本完全免费的应用软件来说,停止对您的服务一般不会对您所享有的绝对权利造成侵害,因此,您可能难以因侵权向腾讯公司提起诉讼。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32条、第1034条、第103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条、第45条。
以上,是我们根据您的描述作出的答复,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咨询员编号:642 644 674
北京大学法律援助协会
若需要进一步咨询,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联络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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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邮箱:pkulaazixun@yeah.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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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ngoDB (MongoDB)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我最近微信账号被封号,我要求腾讯提供具体的违规证据(具体那一条违反了那个互联网法规),腾讯拒绝提供,并发短信说:“相关证据属于隐私信息受法律保护,我司也需要严格执行好保密制度”。
我自己发布的内容,自己查看,也属于违反隐私保护法规吗?
据说它腾讯大部分软件都有条款写明了“用户数据的所有权是腾讯而非用户本身”
于是就出现过腾讯随意给人游戏账号里的充值金额清零,玩家告状无门的案例,因为你充的是游戏货币,是游戏数据的一部分,腾讯想把他清零就随时可以清零
聊天记录盲猜同理
MongoDB (MongoDB)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不但查看了我的,还告诉了派出所,不知道算不算侵犯我隐私。。
签名档
发信人: Nachtmusik (Thielemann), 信区: sysop
标 题: Re: 恳请老师们重新考虑「站务校内化」的方针
站务校内化这件事情,出发点从来就不是如何能把BBS发展的更好。
显然校内在读学生相比已经毕业的校友好控制的多。
我强烈的支持lz的倡议,但我不抱有任何希望。我记得我老早就说过,BBS自从有某机构大
规模介入管理以来,走到今天,是迟早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