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亲戚被起诉不当得利 - 北大法律援助协会(LAAPKU)版 - 北大未名B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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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亲戚被起诉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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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Terror [离线]

朱翊钒

4.0普快

发帖数:1691 原创分:0
<ASCIIArt> 1楼

案情如下:


人物:原告,被告:本人亲戚(开店),老高:原告前夫的父亲,小高:身份不详(疑与老高有关系);被告与上述几人均不认识。


案件经过:2017年,原告向建设银行贷款40W元用于房屋装修,办理了一张额度40W的建行信用卡,原告将此卡交给老高保存,老高于2017年6月4天内于被告店中使用该信用卡分8笔累计刷掉了近40万元,被告同时向小高转账30多万,之后三人无任何往来,2022年原告贷款逾期,发现了这几笔刷卡记录,现向法院起诉被告不当得利,要求退回40W.


以上是本人获知的所有信息


请问被告应该怎么准备打这场官司,需要着重搜集哪些证据?是否可以庭外和解撤诉?


谢谢各位法学大佬!

签名档


 最后修改于2023-11-08 22:05:49
  • 发表于2023-11-08 22:05:34

RF [离线]

Percabeth

该用户不存在
<ASCIIArt> 2楼

当事人您好:


抱歉迟复!


感谢您对北京大学法律援助协会的信任!以下分析与推断均基于您的单方陈述,若有错误之处,敬请谅解。


根据您的介绍,我们了解到的基本事实如下:原告办理了一张额度40万元的建行信用卡,后将此卡交给老高保存(我们理解,原告并未授权老高处分该部分财产),老高于2017年6月4天内于您的亲戚(“被告”)店中使用该信用卡分8笔累计刷掉了近40万元,被告同时向小高转账30多万元(我们理解,此处不确定其余钱款是否归被告所有)。2022年,原告称发现了转账事宜。现原告起诉被告,要求被告返还不当得利40万元。


我们的法律分析如下:


首先,以下是关于不当得利返还之诉的应对策略。仅根据您的描述,我们推测原告是在今年提起的诉讼,以下分析均基于我们根据您的描述推测出的相关事实。


第一,被告或可主张自己未获利、获利存在法律根据或为善意相对人。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 虽然本案不当得利事实发生于2017年6月,但是《民法典》对于不当得利进行了细化规定,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院适用《民法典》的可能性较大。]


(1)被告或可主张自己未获利:由上可知,不当得利成立的前提是“得利人取得不当利益”。本案中,如果被告并未从近40万元的“老高-被告-小高”的转账链条中获利,那么建议被告提供相应的转账记录,以证明被告将老高的转账原封不动地转给了小高,从中并未获利、不构成不当得利。


(2)如果被告确实从案涉转账过程中获得了部分钱款,那么若被告可以证明自己取得相应利益时存在法律根据,如根据相应的转账明细和店内账本证明老高和小高与被告之间成立了买卖关系(赠与关系、借贷关系)等法律关系,该笔钱款为老高为履行合法义务的给付、被告转给小高的钱款也有相应的法律根据,那么被告也可以据此主张自己不构成不当得利。不过,该主张可能会被法院实质审查合理性,存在不被支持的可能。


(3)如果被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相应利益,但是若被告可以证明自己得利时为善意相对人,那么被告仍然不构成不当得利(我们理解,本主张获得支持的可能性较小)。《民法典》第九百八十六条规定:“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本案中,若被告确实从案涉转账过程中无理由获利,我们推测获利数额上万,若被告对此未加质疑,接受了相应款项,法院很有可能认定被告对此存在重大过失,不构成善意相对人,需要返还其获得的利益。


第二,如果原告于2017年6月-2019年12月31日之间知晓或者应当知晓老高转账40万元给被告和小高的事实,那么被告或可根据《民法总则》及相关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六条规定:“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民法总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若原告于2019年12月31日之前知晓或者应当知晓老高转账40余万元给被告及小高的事实,那么至2023年原告起诉之时,不当得利之诉的诉讼时效期间已经经过,被告可以提出相应抗辩。对此,我们建议您:(1)取得老高和小高的联系方式,询问老高与小高是否和原告就案涉多笔转账进行过沟通,以此判断原告何时知晓了案涉转账事实,全程沟通过程请录音或者录像、留存文字证据;(2)若无法联系老高与小高,且确实无法证明原告于2019年12月31日前“知晓”转账记录,被告也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时效抗辩:虽然原告称其“发现了刷卡记录后才得知转账信息”,但是大额消费往往会有短信提示,若原告看到了短信提示,则应当对此产生疑问从而去询问老高,存在法院认为“原告接收转账提示之日”为“原告应当知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的可能性。


[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法律后果】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民法总则施行之日,诉讼时效期间尚未满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转账事实发生于2017年6月,《民法总则》于2017年10月1日施行,因此,本案诉讼时效期间原则上按照3年计算。]


程序方面,被告或可向法院申请追加老高、小高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具体需要法院审查后决定是否准许。由于现不确定原告与老高、小高之间是否存在对于案涉款项的约定,所以原则上建议将老高和小高加入诉讼以便法院查明事实,认定是否真正存在“不当得利”的前置情形。


其次,相较于法院诉讼途径,我们优先建议被告与原告协商选择庭外和解撤诉的方式解决该问题。主要原因为,相比庭外和解撤诉,法院诉讼具有结果的不确定性:(若被告在本案中并未构成不当得利)一旦法院判决被告需要返还部分“不当得利”,被告后续很可能会向本案真正不当得利人(老高与小高)追偿,整个过程耗时耗力,存在追偿不成的风险;相比之下,庭外和解可以把老高和小高加入进来,由老高和小高承担相应的偿还义务,降低被告偿还“不当得利”的可能性。因此,我们建议被告优先联系原告,说明事件原委,告知原告自己并未构成不当得利,向原告阐明其可能败诉的风险,与原告商量如何通过联系老高和小高来更有效迅速地解决该问题。


综上所述,从应诉策略而言,我们优先建议您与原告取得联系,争取通过庭外和解及调解的方式解决该问题,避免进入诉讼程序。如果被告与原告无法就该问题达成一致,那么在诉讼策略上,被告可以申请追加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并主张(1)不构成不当得利,为此需要搜集被告与老高、小高之间的转账明细以及对应的消费记录等证据,以证明被告并未获利、获利存在法律根据或被告对此为善意;(2)本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抗辩。不过,需要注意的是,我们理解,被告在“老高-被告-小高”的转账链条中仍然存在无法用“善意”解释的获利,存在被法院认定构成“非善意相对人”从而承担不当得利返还义务的可能性。


囿于篇幅和经验所限,我们无法全面获知与您问题相关的全部证据,以上建议均基于我们的自身阅历,抱歉不能给您较为权威和肯定的答复。如果您有任何问题,请随时联系我们。


祝您早日解决该问题!



祝好!

咨询员编号:779

北京大学法律援助协会

2023年11月19日

Terror (朱翊钒)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案情如下:

人物:原告,被告:本人亲戚(开店),老高:原告前夫的父亲,小高:身份不详(疑与老高有关系);被告与上述几人均不认识。

案件经过:2017年,原告向建设银行贷款40W元用于房屋装修,办理了一张额度40W的建行信用卡,原告将此卡交给老高保存,老高于2017年6月4天内于被告店中使用该信用卡分8笔累计刷掉了近40万元,被告同时向小高转账30多万,之后三人无任何往来,2022年原告贷款逾期,发现了这几笔刷卡记录,现向法院起诉被告不当得利,要求退回40W.

……

发表于2023-11-19 12:09:28
楼主

Terror [离线]

朱翊钒

4.0普快

发帖数:1691 原创分:0
<ASCIIArt> 3楼

感谢指点

RF (Percabeth)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当事人您好:

抱歉迟复!

感谢您对北京大学法律援助协会的信任!以下分析与推断均基于您的单方陈述,若有错误之处,敬请谅解。

……

签名档


发表于2023-11-21 23: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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