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租房遇到中介提供虚假信息 - 北大法律援助协会(LAAPKU)版 - 北大未名B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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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租房遇到中介提供虚假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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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ywhying [离线]

shuning

2.5一般站友

发帖数:66 原创分:0
<ASCIIArt> 1楼

本人女生,合租一个三居室次卧,一开始询问房子情况时中介说另外两间各是一个女生,没有男生(有聊天记录)。

签约前中介的经理打电话告诉我,有一个女生有男朋友,说一个月过来住几天,但不是常住(无录音),但我住进来之后这个女生的男朋友每天都在,而且还抽烟(有烟头的证据)。请问这种属于中介提供虚假信息吗,该怎么处理呢?

谢谢!

 最后修改于2024-01-20 10:13:44
  • 发表于2024-01-20 10:10:55

jimmyzsan [离线]

推理J

2.4一般站友

发帖数:67 原创分:0
<ASCIIArt> 2楼

如果不喜欢,就要求中介换房子

ywhying (shuning)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本人女生,合租一个三居室次卧,一开始询问房子情况时中介说另外两间各是一个女生,没有男生(有聊天记录)。

签约前中介的经理打电话告诉我,有一个女生有男朋友,说一个月过来住几天,但不是常住(无录音),但我住进来之后这个女生的男朋友每天都在,而且还抽烟(有烟头的证据)。请问这种属于中介提供虚假信息吗,该怎么处理呢?

谢谢!

发表于2024-01-20 17:11:14

Rue [离线]

RueLEE

该用户不存在
<ASCIIArt> 3楼

当事人您好:


迟复为歉,感谢您对北京大学法律援助协会的信任!以下分析与推断均仅基于您的单方陈述,若有错误之处,敬请谅解。

我们理解,您目前提出问题的关键在于,合租人(室友)生活习惯与中介描述不符,影响到了您的正常生活。对此我们认为,首先要确认您所签订的租赁合同相对人是房东还是中介,本文按照与房东签订合同的预设展开,如果合同相对人是中介(即中介为“托管中介”的情形),可以将中介代入下文房东的角色,原理上大致相同。

经研究,我们认为有以下两种基本解决思路:


一、继续履行租赁合同,优先协商解决问题

就此思路而言,建议您与合租人和出租人(房东)充分沟通。一方面,在保证自身安全的情况下明确告知合租人,其男友常住的行为已经严重影响自己的生活质量,建议其降低男友前来的频率。另一方面,向出租人进行反映,让出租人对合租人的行为加以注意与提醒。

进一步来看,若您在与中介方签订的居间合同中就合租人性别及生活习惯进行了明确约定,您可以在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的基础上向中介主张违约责任,要求其返还(部分)中介费用。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的规定,房地产中介人员确需就一切对签订合同有影响的事项向承租人加以报告。尽管中介最终促成了您与出租人之间租赁合同的签订,但其没有充分告知真实信息的行为同样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主张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返还租金及相关费用

1、优先协商

在此解决路径之下,我们同样建议您在诉诸法律前与出租人展开协商,尝试协商解除合同,将自己的诉求明确为:(1)就租金、水电费等费用的已缴付但未实际履行部分获得返还;(2)不承担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的违约金(如有)。

2、提起诉讼

若协商未果,您可以对中介和出租人提起诉讼,请求解除与房东之间签订的租赁合同,并令其返还剩余租金;要求中介承担违约责任,返还中介费,并赔偿您因此而受到的其他损失(如重新找房所花费的费用)。

若出租人直接与您在租赁合同中就合租人性别、生活习惯等作出了约定,根据《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条的规定,其需要按约交付租赁物。此时,您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四项之规定请求合同解除,即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与此同时,若中介与您在居间合同中就此二事项作出约定,您可以要求中介承担违约责任。在合租房租赁中,中介人员按约完成居间服务的考察标准在于,向承租人提供与其承诺的入住环境相符的房源,而合租人数,合租人性别、品行、生活习惯等都是房屋入住环境的必要考量因素。在中介承诺合租人均为女性且不会(或偶尔)带异性入住的情形下,其寻找的房源与承诺的入住环境并不相符,有损承租方的实际居住安全、居住品质乃至隐私权,构成违约;而合租人带男友常住的情形致使房屋难以长期便利居住,导致合同中租住特定房源的目的无法实现。

若选择诉讼,有两点提醒您注意:第一,要尽可能充分地证明,您曾反复多次向中介人员强调,合租人的性别及生活习惯构成您寻找房源的重要条件,若得知共同生活的空间内有任何异性,您都不会同意租住该房屋。从诉讼策略的角度,提醒您不要主动提起中介同您的通话,因为中介曾向您透露过合租人会带男友留住的事实,会一定程度上限缩其违约责任的成立空间。由于该部分的举证责任在中介方,在没有录音的情况下,对方主张的可采信度将降低。第二,要明确租赁合同中是否有“不允许非合租人留住”的相关条款,作为进一步支撑不符合您对房屋入住环境的要求、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论据。

3、诉讼风险

然而,我们也要向您说明诉讼的法律风险。就相关案例而言,以合租人性别与生活习惯不符合约定为由解除租赁合同的判决相对较少,且本案并不完全属于中介违反承租方对合租人性别要求的范畴。甚至于,法院曾将中介公司安排男性入住(承租人为女性)合租房的行为认定为“不违反合同约定”:“首先,案涉承租人应该知道另外两间的承租人是不确定的……应该认识到合租房不同于女生公寓,虽口头提出了与女生同住的请求,但并未作为合同的明确约定,也未明确约定中介公司安排男女混住属于违约情形之一。其次,中介公司未以书面承诺的方式承诺涉案单元房仅出租给女生,案涉承租人提交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中介公司已经口头承诺过仅出租给女生……因此,中介公司安排男生入住该合租房并不违反合同约定,不存在违约情形。”

就中介的如实告知义务而言,此种义务并非没有边界——中介无法“实时监控”每处房源合租人的生活情况。同时,根据您的描述,中介经理曾向您透露合租人会带男友留住的事实,但您并未对此予以反对,这也一定程度上限缩了主张中介违约的空间。


综上,我们建议您根据自己的核心诉求,与合租人、中介和出租人进行友好协商,在诉求无法得到实现时,将民事诉讼作为“最后防线”。


下附法律法规与相关案例供您参考:

法律法规

《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百零八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案例

1、柳某、北京某住房租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 (2022)鲁0213民初4048号

本案中,原告作为女性,寻求与女性合租房屋,从居住生活的便利性而言具有客观合理性。被告作为专门从事房产租赁事宜的市场主体,知情其所租赁房产的承租人信息。原告明确告知并一再强调合同目的为承租合租成员为女性的合租房的情况下,被告业务人员承诺可以向原告出租合租成员为女性的合租房,原告有理由相信被告业务人员的承诺有效。故,被告有义务向原告交付合租成员为女性的合租房。被告交付给原告合租成员为男性的合租房明显,根本性违反原告的承租意愿,违反双方约定,导致原告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原告有权要求解除与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2、济南某生活服务有限公司与冯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案 (2021)鲁01民终4312号

详见上文。


以上,是我们根据您的描述作出的答复,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祝好!


咨询员编号:820

北京大学法律援助协会

2024年3月16日

ywhying (shuning)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本人女生,合租一个三居室次卧,一开始询问房子情况时中介说另外两间各是一个女生,没有男生(有聊天记录)。

签约前中介的经理打电话告诉我,有一个女生有男朋友,说一个月过来住几天,但不是常住(无录音),但我住进来之后这个女生的男朋友每天都在,而且还抽烟(有烟头的证据)。请问这种属于中介提供虚假信息吗,该怎么处理呢?

谢谢!

 最后修改于2024-03-16 21:14:53
  • 发表于2024-03-16 21:0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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