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 被人在百人大群造谣诽谤并挂出我的姓名 - 北大法律援助协会(LAAPKU)版 - 北大未名B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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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被人在百人大群造谣诽谤并挂出我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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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Sarrett [离线]

Sarrett

0.2新手上路

发帖数:2 原创分:0
<只看ta> <ASCIIArt>
1楼

具体情况大致如附件,除了造谣挂名字以外,甚至试图找人花钱封禁我的账号。

前几天去了燕园派出所,民警称这样的造谣不足以进行处理,挂出信息也同样不够处理,虽然确实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但最多只能帮我致电警告调解,给对方打了个电话,给我报案回执就结束了。

虽然我觉得这样其实已经足够了,但有朋友建议我找律师整理一份报案书,说这样可以让民警认真受案和追责,不知是否是这样,希望可以询问一下,多谢。

(注:最后一张图是他对其他人进行开盒,并不是我)

 最后修改于2024-09-04 15:08:01
  • 发表于2024-09-04 15:06:41

pkuhub [离线]

pkuhub

4.3护卫舰

发帖数:2539 原创分:0
<只看ta> <ASCIIArt>
2楼

🎁🦀社会了属于是

Sarrett (Sarrett)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具体情况大致如附件,除了造谣挂名字以外,甚至试图找人花钱封禁我的账号。

前几天去了燕园派出所,民警称这样的造谣不足以进行处理,挂出信息也同样不够处理,虽然确实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但最多只能帮我致电警告调解,给对方打了个电话,给我报案回执就结束了。

虽然我觉得这样其实已经足够了,但有朋友建议我找律师整理一份报案书,说这样可以让民警认真受案和追责,不知是否是这样,希望可以询问一下,多谢。

……

签名档

字节跳动早期工程

发表于2024-09-05 15:29:00

bmzyymjr [离线]

蹭课王

3.9主序星

发帖数:1605 原创分:2
<只看ta> <ASCIIArt>
3楼

建议收集证据,联系律师,直接起诉

Sarrett (Sarrett)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具体情况大致如附件,除了造谣挂名字以外,甚至试图找人花钱封禁我的账号。

前几天去了燕园派出所,民警称这样的造谣不足以进行处理,挂出信息也同样不够处理,虽然确实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但最多只能帮我致电警告调解,给对方打了个电话,给我报案回执就结束了。

虽然我觉得这样其实已经足够了,但有朋友建议我找律师整理一份报案书,说这样可以让民警认真受案和追责,不知是否是这样,希望可以询问一下,多谢。

……

发表于2024-09-05 22:18:30

Leviathan [离线]

太平洋里全是水

3.4kitty猫

发帖数:536 原创分:0
<只看ta> <ASCIIArt>
4楼

同意老哥,行政处罚够不上的话可以考虑民事诉讼

bmzyymjr (蹭课王)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建议收集证据,联系律师,直接起诉

发表于2024-09-06 00:39:17

Leviathan [离线]

太平洋里全是水

3.4kitty猫

发帖数:536 原创分:0
<只看ta> <ASCIIArt>
5楼

话说这是泄露了多少人的?这么多人也不立案么……

Sarrett (Sarrett)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具体情况大致如附件,除了造谣挂名字以外,甚至试图找人花钱封禁我的账号。

前几天去了燕园派出所,民警称这样的造谣不足以进行处理,挂出信息也同样不够处理,虽然确实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但最多只能帮我致电警告调解,给对方打了个电话,给我报案回执就结束了。

虽然我觉得这样其实已经足够了,但有朋友建议我找律师整理一份报案书,说这样可以让民警认真受案和追责,不知是否是这样,希望可以询问一下,多谢。

……

发表于2024-09-06 00:39:53

UDK [离线]

宇月幸成

4.3护卫舰

发帖数:2474 原创分:0
<只看ta> <ASCIIArt>
6楼

差不多就是常见恶俗手段:引战钓鱼装受害者然后开你盒

上网看见东方头像的跑就完了


Sarrett (Sarrett)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具体情况大致如附件,除了造谣挂名字以外,甚至试图找人花钱封禁我的账号。

前几天去了燕园派出所,民警称这样的造谣不足以进行处理,挂出信息也同样不够处理,虽然确实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但最多只能帮我致电警告调解,给对方打了个电话,给我报案回执就结束了。

虽然我觉得这样其实已经足够了,但有朋友建议我找律师整理一份报案书,说这样可以让民警认真受案和追责,不知是否是这样,希望可以询问一下,多谢。

……

发表于2024-09-06 16:11:27

APSNovak [离线]

躺平

3.6树袋熊

发帖数:706 原创分:0
<只看ta> <ASCIIArt>
7楼

你看贴主id

willpower (Let me hear)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你是“我是好人”还是“sarrett”

签名档

间接性踌躇满志

发表于2024-09-06 23:36:11

Delusional [离线]

百浪多息

3.5kitty猫

发帖数:593 原创分:0
<只看ta> <ASCIIArt>
8楼

跑个题,如今真当是任何一个新帖都能上十大了啊……bbs何以家道中落至此

Sarrett (Sarrett)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具体情况大致如附件,除了造谣挂名字以外,甚至试图找人花钱封禁我的账号。

前几天去了燕园派出所,民警称这样的造谣不足以进行处理,挂出信息也同样不够处理,虽然确实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但最多只能帮我致电警告调解,给对方打了个电话,给我报案回执就结束了。

虽然我觉得这样其实已经足够了,但有朋友建议我找律师整理一份报案书,说这样可以让民警认真受案和追责,不知是否是这样,希望可以询问一下,多谢。

……

发表于2024-09-07 03:16:06
楼主

Sarrett [离线]

Sarrett

0.2新手上路

发帖数:2 原创分:0
<只看ta> <ASCIIArt>
9楼

他泄露的大多数都是不指名道姓,但给一些学校之类的不那么重要的信息。我和最后那张图里的人被挂是因为他被群友指责急了

Leviathan (太平洋里全是水)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话说这是泄露了多少人的?这么多人也不立案么……

发表于2024-09-08 14:57:57

Leviathan [离线]

太平洋里全是水

3.4kitty猫

发帖数:536 原创分:0
<只看ta> <ASCIIArt>
10楼

不指名道姓不代表不构成侵权,如果能让当事人的身份足以被其他人识别就够了……

Sarrett (Sarrett)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他泄露的大多数都是不指名道姓,但给一些学校之类的不那么重要的信息。我和最后那张图里的人被挂是因为他被群友指责急了

发表于2024-09-08 16:34:07

FloatingFire [离线]

Oyez

1.8一般站友

发帖数:7 原创分:0
<只看ta> <ASCIIArt>
11楼

当事人您好:

感谢您对北京大学法律援助协会的信任!以下分析与推断均基于您的单方陈述,若有错误之处,敬请谅解。

 

一、造谣与个人信息泄露的判定

本案事实主要发生在“培养基三号|七月快乐”群中,群内人数为252人,人数较多,已经满足了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要求的人数范围,符合向社会不特定人公开的要求。

司法实践中,造谣诽谤一般要求对方捏造了虚假的事实,对受害者进行了丑化人格、损害名誉的负面性评价,并且对受害者的声誉造成了不良的影响。在本案当中,对方所描述的内容主要是受害人涉嫌污蔑他人、将他人清出群聊、记录他人信息等内容,并不涉及严重的负面性评价,对于受害人的声誉没有明显的损害影响或仅有轻微影响。故客观上,不能将其以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

挂出名字和身份有可能会涉及对方造成您的个人信息泄露问题,个人信息主要包括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本案中仅仅涉及了姓名、学校和年级,没有进一步公布电话等其他联系方式,泄露范围较小,对被害人私人生活的影响同样较为轻微。但在最后一张图中行为人公布了相当多其他人的信息,该信息范围较大,影响较为严重,有可能会构成信息泄露,侵犯他人隐私权。

综合来看,对方的行为构成了对您的隐私权和名誉权的侵犯,但影响整体较为轻微,且并没有进一步扩大,民警采取警告调解的方式处理较为妥当。

 

二、维权路径

如您仍然希望进一步维权,可以通过以下途径:

1. 平台举报:通过微信等平台的举报功能,向平台方举报侵权行为,要求平台方删除相关信息并对对方进行处理。在举报过程中,可以包括行为人对于其他人信息的泄露,以证明其行为的恶劣性,寻求暂时封号等惩罚以示惩戒。

2. 向派出所再次报案,要求对方对您进行赔礼道歉。但因为对方的侵害行为对您的影响相对较小,寻求进一步的赔偿和行政拘留应该相对困难。

 

三、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北京大学法律援助协会

咨询室地址:北京大学凯原楼B101室

咨询室电话:010-62744063

咨询邮箱:pkulaazixun@yeah.net

2024年10月17日

发表于2024-10-17 08: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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