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差后意外猝死,可以申请工伤吗
[复制链接] 分享:问了一下法官朋友,她认为如果能举证身体一直不舒服的症状开始时间是在工作期间,并说服法官认可其中关联性,那么是有争取的空间的。
节哀。
caicai (才)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表妹,从青岛到厦门出差6天,出差期间加班加点工作,4.12日(周六),乘坐凌晨航班到达青岛(航班因台风问题延误,但是单位未采取安排住宿第二天休息完出发的方案)。4.12日凌晨3点回家,身体一直不舒服,就卧床休息了。于13日中午突发不适晕倒,在10分钟左右送到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
目前单位拒绝承担任何责任,单位属于鸿星尔克的外包公司
想问下校友,这种情况有机会申请工伤吗。表妹01年的,下个月就要领结婚证了,姑姑已经哭晕到好几次,要安排好后事就要去陪她,想给姑姑他们经济上补偿一些
签名档
一吻便偷一个心,而石榴有很多心,所以要不止一个~
根据你描述的情况,表妹在出差期间加班加点工作,因台风导致航班延误,单位未采取合理安排,导致其身体不适并在家中晕倒后抢救无效死亡。这种情况下,申请工伤认定可能会面临一定的挑战,但并非完全没有机会。
关于工伤认定的可能性
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界定:表妹是在出差期间加班加点工作,这可以视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然而,她在4月12日凌晨3点回家后,身体一直不舒服,卧床休息,直到4月13日中午突发不适晕倒。这种情况下,是否能认定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存在争议。
因果关系:需要证明表妹的猝死与其在工作期间的过度劳累或工作条件有直接因果关系。如果能够证明她在工作期间已经出现了身体不适的症状,并且这些症状与最终的猝死有直接联系,那么申请工伤认定的可能性会增加。
单位的责任:单位作为用工主体,未在台风天气下为员工提供合理的住宿安排,可能存在一定的过错。这种情况下,单位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关于单位拒绝承担责任
外包公司与用工单位的责任划分:如果表妹与外包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那么外包公司应承担主要的工伤赔偿责任。同时,用工单位(鸿星尔克)也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连带责任,特别是在工作安排和劳动保护方面存在明显过错的情况下。
法律依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如果表妹的情况符合这一条款,那么她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建议
收集证据:收集表妹在出差期间的工作记录、加班证明、身体不适的证据(如医疗记录、同事证言等),以及单位未采取合理安排的证据。
申请工伤认定: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并提交相关证据。
法律咨询:建议咨询专业劳动法律师,了解具体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如何更好地维护表妹家属的合法权益。
协商与诉讼:如果单位拒绝承担责任,可以通过协商或法律途径解决。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其他建议
经济补偿:如果最终无法认定为工伤,可以考虑与单位协商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特别是在单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
心理支持:表妹的突然离世对家属是巨大的打击,建议家属寻求心理支持和辅导,帮助他们度过难关。
希望这些信息能对你有所帮助,节哀顺变。
caicai (才)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表妹,从青岛到厦门出差6天,出差期间加班加点工作,4.12日(周六),乘坐凌晨航班到达青岛(航班因台风问题延误,但是单位未采取安排住宿第二天休息完出发的方案)。4.12日凌晨3点回家,身体一直不舒服,就卧床休息了。于13日中午突发不适晕倒,在10分钟左右送到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
目前单位拒绝承担任何责任,单位属于鸿星尔克的外包公司
想问下校友,这种情况有机会申请工伤吗。表妹01年的,下个月就要领结婚证了,姑姑已经哭晕到好几次,要安排好后事就要去陪她,想给姑姑他们经济上补偿一些
我们国家总体上不太保护劳动者这个说法太想当然了,实际不管是立法还是劳动仲裁的案件里都是十分偏向劳动者的
GeminiMetis (GeminiMetis)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如果所述属实,感觉上应该就是工作疲惫导致的。但是取证确实很难。
我们国家总体上是不太保护劳动者的,只有在极端且证据确凿的情况下,想想早年还有新闻:明显是工作导致的尘肺病,却被逼得非要开膛破肚,进行肺切片的,结果查出虚伪的市委书记是这家工厂的股东。没办法,发展中国家的通病,偏向保护资本家,这是没有实际的工会导致的,工人力量过于渺小。
帮不上忙,只能祝福吧。
非常感谢!
poirot (波洛与山雀)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根据你描述的情况,表妹在出差期间加班加点工作,因台风导致航班延误,单位未采取合理安排,导致其身体不适并在家中晕倒后抢救无效死亡。这种情况下,申请工伤认定可能会面临一定的挑战,但并非完全没有机会。
关于工伤认定的可能性
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界定:表妹是在出差期间加班加点工作,这可以视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然而,她在4月12日凌晨3点回家后,身体一直不舒服,卧床休息,直到4月13日中午突发不适晕倒。这种情况下,是否能认定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存在争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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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好学习,天天向上
现在忙着毕业,整体熬夜,加班加点。先前一直胸口不舒服,所以现在天天吃辅酶Q10,和护肝药,就是怕猝死啊
caicai (才)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表妹,从青岛到厦门出差6天,出差期间加班加点工作,4.12日(周六),乘坐凌晨航班到达青岛(航班因台风问题延误,但是单位未采取安排住宿第二天休息完出发的方案)。4.12日凌晨3点回家,身体一直不舒服,就卧床休息了。于13日中午突发不适晕倒,在10分钟左右送到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
目前单位拒绝承担任何责任,单位属于鸿星尔克的外包公司
想问下校友,这种情况有机会申请工伤吗。表妹01年的,下个月就要领结婚证了,姑姑已经哭晕到好几次,要安排好后事就要去陪她,想给姑姑他们经济上补偿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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岂能尽如人意,但求无愧于心
12日凌晨结束出差到13日中午出事,隔了超过24小时,认定工伤似乎有点困难;请节哀
caicai (才)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表妹,从青岛到厦门出差6天,出差期间加班加点工作,4.12日(周六),乘坐凌晨航班到达青岛(航班因台风问题延误,但是单位未采取安排住宿第二天休息完出发的方案)。4.12日凌晨3点回家,身体一直不舒服,就卧床休息了。于13日中午突发不适晕倒,在10分钟左右送到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
目前单位拒绝承担任何责任,单位属于鸿星尔克的外包公司
想问下校友,这种情况有机会申请工伤吗。表妹01年的,下个月就要领结婚证了,姑姑已经哭晕到好几次,要安排好后事就要去陪她,想给姑姑他们经济上补偿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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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申请工伤困难,还是建议申请一下试试,还可以试试劳动仲裁。节哀,加油~
caicai (才)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表妹,从青岛到厦门出差6天,出差期间加班加点工作,4.12日(周六),乘坐凌晨航班到达青岛(航班因台风问题延误,但是单位未采取安排住宿第二天休息完出发的方案)。4.12日凌晨3点回家,身体一直不舒服,就卧床休息了。于13日中午突发不适晕倒,在10分钟左右送到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
目前单位拒绝承担任何责任,单位属于鸿星尔克的外包公司
想问下校友,这种情况有机会申请工伤吗。表妹01年的,下个月就要领结婚证了,姑姑已经哭晕到好几次,要安排好后事就要去陪她,想给姑姑他们经济上补偿一些
这个经历我自己经历过,不过我竟然救回来了,凌晨心绞痛、呼吸困难,不能过于劳累和紧张的。而且公司都没什么好心的,维权很难,除非有认识什么管事儿的guanyuan
caicai (才)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表妹,从青岛到厦门出差6天,出差期间加班加点工作,4.12日(周六),乘坐凌晨航班到达青岛(航班因台风问题延误,但是单位未采取安排住宿第二天休息完出发的方案)。4.12日凌晨3点回家,身体一直不舒服,就卧床休息了。于13日中午突发不适晕倒,在10分钟左右送到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
目前单位拒绝承担任何责任,单位属于鸿星尔克的外包公司
想问下校友,这种情况有机会申请工伤吗。表妹01年的,下个月就要领结婚证了,姑姑已经哭晕到好几次,要安排好后事就要去陪她,想给姑姑他们经济上补偿一些
当事人您好:
迟复为歉!
感谢您对北京大学法律援助协会的信任。以下分析与推断均仅基于您的单方陈述,若有错误之处,敬请谅解。
一、基本事实
咨询人的表妹为鸿星尔克的外包公司员工,因工作需要从青岛到厦门出差6天。出差期间加班加点工作,4月12日(周六)乘坐凌晨航班返回青岛,航班因台风问题延误,单位未安排住宿或次日休息后再出发的方案。表妹于4月12日凌晨3点回家后身体不适,卧床休息。4月13日中午突发不适晕倒,10分钟内送至医院抢救,但经抢救无效去世。目前单位拒绝承担任何责任。咨询人的核心诉求是确认表妹的死亡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并据此申请相关赔偿。
二、法律分析
(一)表妹的死亡是否能被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十五条对于应当被认定或视同工伤的情形进行了例举。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当视同工伤。争议焦点在于表妹的死亡是否符合该条款的构成要件。而对于“上班身体不适回家后猝死”这一情形是否能被认定为工伤这一问题,司法实践存在巨大的争议:
否定观点认为,参照人社部法规司致国务院法制办社会管理法制司《关于如何理解<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复函》,第十五条第(一)项视同工亡的理解和使用,应当严格按照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径直送医院抢救等四要件并重,具有同时性、连贯性来掌握,主要包括:(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当场死亡;(二)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且情况紧急,直接送医院或经医疗机构当场抢救并在48小时之内死亡等,至于其他情形,如虽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发病或自感不适,但未送医院抢救而是回家休息,48小时内死亡的,不应视同工亡。(2017)最高法行申3687号行政裁定书、(2024)新行申34号行政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均持相似观点,认为上述条款主要是针对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不能坚持工作,需要紧急到医院进行抢救的情况而设定的。如果是在回家之后再到医院救治或突发疾病死亡的,就不属于这一条规定的适用范围。
但肯定观点认为,普通劳动者个人由于缺乏医学专业知识,自身对病情的严重性难以做出客观科学鉴识,未及时选择治疗而请假休息缓解也符合常情常理,且由于身体素质的个体差异,不同疾病的表现严重程度也不尽相同,若苛求职工一旦突发疾病后就径直被送往医院救治,不符合客观实际状况,且与人们生活情理相悖。突发疾病发作之初劳动者即处于“危急状态”则应及时抢救不言而喻,但突发疾病发作时尚处于较次“重症状态”且有正当理由事后未能及时送医施救导致死亡若排除在视同工伤的范围之外,不仅有悖于日常生活经验,也难以取得社会公众的普遍认同。因此,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处于“重症状态”导致无法坚持工作,之后离开工作岗位就近休息缓解症状,该行为符合生活情理具有合理性,将因正当理由未能及时送医施救且在合理时间内确系疾病恶化死亡的情形视同工伤,符合作为社会法调整适用的工伤保险规则要旨。(2024)京01行终631号行政判决书、(2020)渝行再1号行政判决书均持相似观点。
然而,经初步检索,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大量判例仍倾向于否定观点。即使在法院支持肯定观点的案件中,死者从感到不适到最终死亡的时间间隔通常较短(多为几小时)。考虑到本案中您的表妹从身体不适到发病离世的时间间隔较长,在同时性、连贯性、因果关系的证明上存在更大的争议,因此确有较大可能不被认定为工伤。
(二)在不构成工伤情况下维权路径
虽然您表妹的死亡存在不被认定为工伤的可能性,但仍存在不构成工伤情况下的维权途径。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若用人单位对员工猝死具有原因力并存在过错,如长期安排员工加班超过法定上限、不顾员工提出的休息请求等,则应承担侵权责任。但由于引发员工猝死的结果还和员工个人身体素质、心理素质、日常生活习惯等多种因素有关,则需综合各种因素判定用人单位应承担责任的比例。(实践中一般10%到30%居多)
三、建议行动
(一)申请工伤认定
由于工伤认定和工亡赔偿的程序明确,法律依据充分,且赔偿金额较高,故无论能否被认定为工伤,都建议先去申请工伤认定。
1、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表妹的近亲属应尽快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通常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所需材料:表妹的死亡证明、劳动合同或其他劳动关系证明、出差任务安排的相关文件、航班延误证明、医院抢救记录等。
2、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如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不利于近亲属的工伤认定决定(如不认定为工伤),近亲属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提起民事诉讼
若工伤不被认定,表妹的近亲属可以再次尝试与单位协商谈判,争取部分赔偿金额,若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近亲属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实践中,法院认为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单位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一般是根据以下因素确定:是否自愿加班、单位是否采取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措施、员工加班程度、死亡原因、劳动者自身原因等,可针对性收集相关证据。
注:无论是走工伤认定还是走侵权诉讼,都应当注重证据的收集,一般需要搜集的证据分如下四类:
证明目的 具体举例
劳动关系情况 劳动合同、工资单、考勤表、证人证言等
过度加班情况 考勤表、打卡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电子邮件、证人证言等
身体健康及死亡情况 体检表、病历、就诊记录、死亡证明、证人证言等
工资薪酬情况 工资单、工资流水等
四、参考法律法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
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组织,该组织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是侵权人已经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若您在问题解决后,有想要和我们分享的维权经验、感想、对咨询员的建议等,还请您不吝赐墨,向我们的邮箱(pkulaazixun@veah.net,发送时请在邮件标题中注明“【反馈】”)发送您的经验、感想等,或在北大未名BBS发布标题中带有“【反馈】”的帖子(内容可以包括“您解决问题的具体方法”“对咨询员的建议”“对法援的建议”等),详情参见附件《北京大学法律援助协会咨询部关于启动回访机制的通知》。再次感谢您对北京大学法律援助协会的信任与支持!
祝好!
咨询员编号:223
北京大学法律援助协会
2025年 4 月 18 日
caicai (才)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表妹,从青岛到厦门出差6天,出差期间加班加点工作,4.12日(周六),乘坐凌晨航班到达青岛(航班因台风问题延误,但是单位未采取安排住宿第二天休息完出发的方案)。4.12日凌晨3点回家,身体一直不舒服,就卧床休息了。于13日中午突发不适晕倒,在10分钟左右送到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
目前单位拒绝承担任何责任,单位属于鸿星尔克的外包公司
想问下校友,这种情况有机会申请工伤吗。表妹01年的,下个月就要领结婚证了,姑姑已经哭晕到好几次,要安排好后事就要去陪她,想给姑姑他们经济上补偿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