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大同以后是否会有合约婚姻的可能?
[复制链接] 分享:“结婚不代表性同意”,“彩礼不代表性同意”,性案件上,女性优先,这很好的保护了弱势女性,至于那些骗钱的,那确实是漏洞。关于山西案子我觉得没什么意外,因为确实应该这么判。只是把案子闹得这么大,对社会影响感觉,还是蛮大的。至少感觉男女对立程度高了不少。
好消息是,又给传统婚嫁来了重重一锤!希望以后更多的合约夫妻,协议婚姻,双方在充分尊重对方权利情况下,树立新的婚姻观念,可喜可贺!
楼主思维比较浅薄,合约婚姻当然不能解决一切问题。但是目前男女双方一旦走到谈婚论嫁的时候,心里总有隐忧的情况应该如何破解呢?(例如:女性对婚内暴力,男性对彩礼)
警惕海量个例抹黑女拳形象
CycfunLife (Kejhem)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结婚不代表性同意”,“彩礼不代表性同意”,性案件上,女性优先,这很好的保护了弱势女性,至于那些骗钱的,那确实是漏洞。关于山西案子我觉得没什么意外,因为确实应该这么判。只是把案子闹得这么大,对社会影响感觉,还是蛮大的。至少感觉男女对立程度高了不少。
好消息是,又给传统婚嫁来了重重一锤!希望以后更多的合约夫妻,协议婚姻,双方在充分尊重对方权利情况下,树立新的婚姻观念,可喜可贺!
楼主思维比较浅薄,合约婚姻当然不能解决一切问题。但是目前男女双方一旦走到谈婚论嫁的时候,心里总有隐忧的情况应该如何破解呢?(例如:女性对婚内暴力,男性对彩礼)
什么叫合约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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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不代表性同意”,“彩礼不代表性同意”,性案件上,女性优先,这很好的保护了弱势女性,至于那些骗钱的,那确实是漏洞。关于山西案子我觉得没什么意外,因为确实应该这么判。只是把案子闹得这么大,对社会影响感觉,还是蛮大的。至少感觉男女对立程度高了不少。
好消息是,又给传统婚嫁来了重重一锤!希望以后更多的合约夫妻,协议婚姻,双方在充分尊重对方权利情况下,树立新的婚姻观念,可喜可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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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为什么要有婚姻,各取所需互不纠缠不是更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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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闺蜜的妈妈离婚后和另一个叔叔在一起,两人都有过婚姻也都有子女。没领证但也一起购置房产,我闺蜜也和他们一起住。
但是我闺蜜的留学费用是她妈妈一个人付的()
不过这个例子的前提是叔叔阿姨两个人的财务状况都不错、也都是成熟的大人,不合适了也都有退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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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女性怕婚内暴力之类的,男性怕财产分割之类的,结婚前先立下合约划分清楚,可以不领结婚证,毕竟很多婚姻利益都还在明面了,还不如分清楚。
嗯。 非理智的乐观是婚姻的条件之一!
为何人对于职场中的摩擦和矛盾,果断辞职未必会作为第一选项呢?
对于工作环境的忍耐和对于婚姻的忍耐有相似之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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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极系关中实现etnaD友网站本同者有持DI本
这里的核心冲突是
观念上认为财产价值可以也必须换来生育价值
而且附带地认为订婚在性质上与成婚无异
但法律从来不这么规定,而是无条件地保护人身自由和有条件地保护各自财产
从而,即使假设本案事实全部清楚,程序没有瑕疵,依然会不可避免地产生巨大的舆论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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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有即失去
把婚姻视作交易的人,they deserve 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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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合三连,彻夜难眠
确实,财产价值、生育价值、性价值、甚至情绪价值,法律上都是完全分开、不能互换的。这某种意义上也是一种筛选,只允许真心相爱的人步入婚姻,不允许搞交换。
对于财产,如果领证,那么提前约定的财产划分(包括存续、离婚、债务等)是无法超过法律允许的限度的,不然合同无效。不领证参照今年2月实行的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综合划分无法区分的共同财产。在解释二之前,我记得有案例是无证有子女,参照婚姻法给一定救济,无子女时的补偿基本是象征性的。
对于财产以外,法律对各类人身自由的保护基本是无条件的,比如性的同意、不受虐待等,和财产划分、婚姻状态都没什么关系,无非是适用的法条换个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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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行为同意协议
甲方(姓名/昵称):_________
乙方(姓名/昵称):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
第一条 自愿性原则
双方确认本协议的签订及后续行为均基于完全自愿,未受任何胁迫、欺诈或不当影响。
任何一方有权在性行为开始前、进行中或结束后随时明确表达终止行为的意愿,另一方应立即停止。
第二条 知情与清醒状态
双方确认签署协议时及行为发生时均处于清醒状态(未受酒精、药物等影响判断力)。
若涉及特殊行为(如BDSM、角色扮演等),双方需提前协商具体形式、界限及安全词(如“停止”)。
第三条 健康与安全
双方承诺无性传播疾病或已采取防护措施(如使用安全套),并互相告知相关健康状况。
行为过程中应避免造成身体伤害,特殊行为需提前确认风险及应急预案。
第四条 隐私保护
双方不得未经同意拍摄、录制或传播与性行为相关的影像、音频等资料。
本协议内容仅作为双方私人记录,未经书面许可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第五条 责任声明
本协议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合同,仅作为双方意愿的书面化表达。
无论协议是否存在,实际性行为中的即时、明确同意始终优先于本协议。
第六条 其他条款
本协议可经双方协商后修改或终止,修改需以书面形式确认。
若因本协议产生争议,双方应优先通过协商解决。
签署人确认(手写签名):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注意事项:
法律效力有限:中国法律对性行为的规范主要依赖刑法(如强奸罪)和民法典(如身体权),私人协议难以替代法律对自愿的认定。
动态同意原则:法律上,“同意”需是即时、自由、知情的,签署协议不代表一劳永逸。
推荐补充措施:
对于长期关系,可定期回顾协议内容;
涉及特殊行为时,建议咨询专业机构或签订更详细的知情同意书。
xuepku (老人新号)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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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弃传统习俗即可,把婚姻也废了
想一块儿就花钱交换,想生孩子也谈好价钱花钱
没钱了就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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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中谁寄锦书来 . . . ◢█ . . . .˙
◢◢◤◢◢◣▁▂ 雁字回时 月满西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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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可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传统缓冲器+伴侣情感蒙皮
传统婚姻意象的缓冲器作用逐渐瓦解,这是不可避免的。因为冲突搞大了就会发现,传统并不是一种现在的共识,搞传统最终得上诉到三纲五常就抽象了。
大同这个案子很多报道,一个抓眼球的点其实是“性权力”。甚至都不是如何行使之,而是很多人发现它不存在“了”x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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喳!
并不太看好合约婚姻。我放一个暴论,把每一对婚姻的家庭矛盾完全暴露成债权/物权矛盾的合约婚姻,以目前基层法院的实际情况将会使其彻底停摆(
至于大同案,本身倒是没什么可说的,隔壁该说的都差不多了。
但是我一直觉得其实风向很危险。刑诉本身形同虚设的现状,标志着整个系统逐渐走向人治。虽说在一部分人来看是倒退,但这其实并不一定是坏事。好处我就不说了,这几年整个系统能在这么精简的状态下做出这么多事(特别是一些新设机构),我感觉还是挺相关的。
坏处是,人治的系统要为人治承担价值判断的责任。大同案(或者近几年来一系列性案件)最后决策这么判,那么以后攀枝花、三门峡呢,不是性案件呢?
假如我是高院,我觉得指不定什么时候就会被哪个地方捅出大篓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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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消息是,又给传统婚嫁来了重重一锤!希望以后更多的合约夫妻,协议婚姻,双方在充分尊重对方权利情况下,树立新的婚姻观念,可喜可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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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当初没有选择你,其实真的不是因为你不够好
所以相应的,今天的你再光芒万丈,也未必能让TA后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