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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求助】户口违约金和落户补充协议(中途离职)

Deepparallelforea 2025-04-28 19:34:30
#10615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根据我查阅的《劳动合同法》25条,我的理解是,这个落户补充协议本身就是违法的才对,我看见之前https://bbs.pku.edu.cn/v2/post-read.php?bid=301&threadid=18905851这个例子也提到过。所以想问一问,如果最后协商不成(不太指望单位这边会遵守这个劳动合同法25条了),对簿公堂,到时候法院这边是否支持我的诉求

Deepparallel (forea)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本人作为北大硕士毕业应届生2023年入职了北京一家单位,当时签了落户补充协议,上面提到“由乙方(也就是我)个人原因提出离职,需要赔偿户口违约金30万,并且这个数目不会因为入职年限递减”,目前已经拿到了户口。本人已经入职该单位近两年,但是今年开工以来由于领导提高了很多考核KPI,造成最近几个月工作压力非常大,目前有离职的意向。

目前的想法是:跟公司谈判协商,赔偿公司一部分钱,预计用1到2个月的工资

想问的问题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