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2011北京大学青年摄影学会摄影服务制度
[复制链接] 浏览该主题帖2010-2011北京大学青年摄影学会摄影服务制度(草案)
一、为了维护北京大学青年摄影学会(以下简称摄影学会)的集体形象以及摄影学会会员
的正当权益,特制订此项制度。
二、作为学生社团,摄影学会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以接受校内、外单位
或个人的委托,组织会员提供无偿/有偿的摄影服务。
三、摄影学会提供有偿摄影服务的流程为:
1、委托方联络摄影学会联系人,提供委托意向,其中包括拍摄时间、地点、内容以及其
他必要信息。
2、如为有偿摄影服务,则由摄影学会联系人出面与委托方协商报酬。
3、摄影学会从摄影师中选择适宜人选。
4、摄影师本人与委托方洽谈具体事宜。
5、摄影师执行拍摄任务。
6、委托方与摄影师交接照片。
针对照片,我们有以下说明:
(1)作品著作权属于摄影师,肖像权属于模特。如果摄影师或者模特需要将照片用于参
赛或其他商业用途,则由双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自行协商解决。
(2)作为内部交流,摄影师可以将提供给模特的作品的全部或者部分发表在北大未名BB
S的YASP版或者PHOTOVIEW版、以及用于展示个人摄影作品的网络像册,如tuchong等,或
者展示于摄影学会内部的观片会及讲座等活动上。如果摄影师需要通过其他途径公开展示
照片,必须征得模特许可。摄影师不得公开有损模特形象的照片。模特可以要求摄影师在
展示作品时不公开模特姓名、ID以及联系方式。
(3)作为著作权的一部分,模特在网络上或通过其他途径公开展示照片时需要署明摄影
师姓名。摄影师也可以授权模特不署名。
7、结算报酬。(在2成立的前提下)
8、摄影师将学会建设费(总费用的50%)交给摄影学会财务。(在2、7成立的前提下)
9、以上流程必须在摄影学会联系人的监督、指导下完成。
10、禁止任何人以任何名义,在摄影学会联系人不知情的前提下,以摄影学会的名义接受
校内、外单位或个人的有偿摄影服务委托,无偿摄影服务除外。
11、任何人以任何名义,在摄影学会联系人不知情的前提下,以摄影学会的名义接受校内
、外单位或个人的有偿摄影服务委托,那么摄影学会联系人有权以民主方式决定剥夺其摄
影学会会员资格。
12、2010年9月-2011年7月摄影学会联系人:沈宸(scsis),张雯(oowenwenoo),王秋
然(JacksonTB)。
此项制度的最终解释权归北京大学青年摄影学会所有,如在协议内容之外发生分歧,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解决。
2010年9月9日
2010-2011北京大学青年摄影学会针对摄影师以个人名义对外提供摄影服务的特别声明
1、摄影学会不限制会员以个人名义对外提供摄影服务。
2、只有得到摄影学会认可的会员才有资格使用北京大学青年摄影学会名义,上述认可必
须在摄影学会、摄影师以及委托方三者共同知情的前提下方可生效。
3、摄影师以个人名义对外提供摄影服务属于个人行为,具体工作流程以及过程中产生的
一切费用由摄影师与委托方共同协商决定,与摄影学会无关。
4、为了维护委托方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其知情权,以及摄影学会自身的形象,我们鼓励
委托方检举任何一位未经摄影学会认可、而以摄影学会名义进行有偿摄影服务的摄影师。
一经查实,根据《2010-2011北京大学青年摄影学会摄影服务制度(草案)》第三款第11
条处理。
5、受委托的摄影师在接受委托任务后,应当努力维护摄影学会的集体形象和信誉,与委
托方保持良好关系,为将来进行进一步合作提供便利。
6、在摄影师以个人名义对外提供摄影服务的过程中,由摄影师与委托方承担全部民事责
任。
此项制度的最终解释权归北京大学青年摄影学会所有,如在协议内容之外发生分歧,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解决。
2010年9月9日
签名档
查无此人 他们说查无此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