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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求助】面对6年的楼上噪音如何提供有用证据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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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tiany [离线]

antiany

0.1新手上路

发帖数:2 原创分: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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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CIIArt> #11094

当事人您好:

感谢您对北京大学法律援助协会的信任!以下分析与推断均仅基于您的单方陈述,若有错误之处,敬请谅解。

对案件事实的推断

结合您的描述,我们推测您系房屋所有权人且您的主要困扰是噪声的侵扰而非楼上租户楼板漏水导致的损坏,进而推断您在诉讼中的诉讼请求是请求对方排除妨害与请求侵权损害赔偿。具体来说,第一,基于对方已承认漏水事实,请求法院判令楼上业主修复其房屋的漏水点,并要求楼上业主采取必要措施(如修复或重做隔音层)恢复楼板隔音性能。关于隔音性能,您可参考《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2008)、《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2010)等标准。第二,请求法院判令楼上租户进行侵权损害赔偿,包含遭受噪音干扰身心损伤的赔偿、您已为修复房屋付出的成本等。

证据问题

要实现这两个可能的诉讼请求,需要各自满足一些请求权的要件。您已经提交的证据与对方“承认漏水泡坏房屋”的自认基本可以满足部分要件的证明,但依然可以在庭前或庭审中进一步明确其证明目的。如对于排除妨害的请求,您可注重显示漏水未知、滴水状态、明显水迹与在您房间内较长持续时间的分贝测量,证明妨害超出了通常应当容忍的范围;对于侵权损害赔偿的请求,您可注重对方承认漏水(过失)的沟通记录以及对方不愿意改善、维护过失的主观意识沟通记录,以及对方多次制造噪音的证据如视频、监控录像、录音以及分贝检测仪,来证明对方具有主观过错。

目前证明的难点在于以下两个要件:(1)妨害/损害结果存在(2)妨害/损害结果与对方当事人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若要实现对以上两点的证明,除您已经提交的证据外,我们建议您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大致的鉴定事项为:(1)楼上漏水使楼板损害至无法达到隔音标准;(2)您房屋内已无法达到隔音标准。为辅助证明,您还可通过第三方如物业证明该房屋初始情况是符合国家强制的隔音功能标准,在时间线上与漏水事件建立关联。

应当指出的是,鉴定中至少存在以下困难:(1)噪声具有瞬时性,难以捕捉到有效的样本,鉴定机构到场时可能恰好未发生噪声或楼上租户在此时间段静音,无法采集到符合要求的样本(2)证明因果关系困难大,鉴定需证明两个关键逻辑:隔音层确实因漏水损坏(而非自然老化);隔音损坏直接导致噪声超标。若缺乏隔音层的原始状态证据,鉴定机构可能无法出具明确的因果关系结论。上述困难可能导致的结果是:(1)鉴定机构认为鉴定事项过于困难从而不接受鉴定工作;(2)鉴定机构给出的结果不符合您的期望,即给出噪音未超标或无因果关系的结论;(3)法院不完全采信您单方面委托的鉴定机构做出的鉴定意见。您可以在申请鉴定前,先自行进行一段时间的连续监测,重点记录夜间噪声敏感时段的噪声数据,对于鉴定可能的结果形成大致预期。请谨慎决定是否自行委托鉴定。

其他建议

您的发帖中存在“一审”的表述,但又缺乏对于其他信息佐证您具体处于的诉讼阶段,故我们的建议以一审尚未审结或二审法院准许您提交新证据为前提。应当指出的是,(1)若您仍处于一审但是已经超过一审举证期限,您新提交的证据可能不会被法院采信;(2)若您处于二审,您可能无法及时完成证据收集并提交。若一审已经判决且您未在上诉期内提起上诉,则一审判决生效,您无法进入二审程序,需基于日后可能发生的新情况另诉,并在新的诉讼中提交上述证据。综上所述,我们建议您在诉讼途径之余,考虑采取非诉讼的合法途径解决问题。

 

若您在问题解决后,有想要和我们分享的维权经验、感想、对咨询员的建议等,还请您不吝赐墨,向我们的邮箱(pkulaazixun@veah.net,发送时请在邮件标题中注明“【反馈】”)发送您经验、感想等,或在北大未名BBS发布标题中带有“【反馈】”的帖子(内容可以包括“您解决问题的具体方法”“对咨询员的建议”“对法援的建议”等),详情参见附件《北京大学法律援助协会咨询部关于启动回访机制的通知》。再次感谢您对北京大学法律援助协会的信任与支持!

祝好! 

咨询员编号:103、104

北京大学法律援助协会

2025年11月10日

 

参考法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六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八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第一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五十一条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超过十五日,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七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的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期间限制。

 

参考案例

钟某某诉史某、徐某某排除妨害纠纷案

裁判要旨

1.查明是否存在相邻妨害。本案噪声污染,虽然没有相适用的国家标准,但没有标准不等于不构成相邻侵害。判断时应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利益衡量。(1)为维持相邻共同体关系的存续,受到侵害的当事人负有一定程度的容忍义务;(2)相邻一方因另一方的行为受到损害,而经利益衡量又不能禁止侵害方的行为时,受害方有权享有赔偿请求权;(3)相邻一方对另一方造成本质侵害,且不能通过赔偿对侵害予以补偿时,受害方可以要求侵害方排除妨害,禁止某种行为,恢复原状。上述三层表述,是随着侵害程度层层递增的判断标准。对最终采取何种处理方式有一定的参考依据。

2.存在妨害后的处理原则。《物权法》第八十四条(已废止,现《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了相邻纠纷的四个处理原则,即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该条款文字表述清晰,但在具体适用时无法避免法官的主观性判断。运用时,要将四个原则作为一个有机的统一体,相互兼顾,不可偏废。本案虽认定了被告空调外机使用时发出的噪声,对原告构成一定的影响,但考虑到噪声产生的分贝、空调安装的位置,被告之后已采取减震减噪措施、周围邻居相同情况的容忍度及房屋的历史状况等,本案最终判决以被告赔偿原告损失来替代最严厉的拆除空调的排除妨害方式。同时告知被告,一旦出现设备老化等情况,应及时更新设备。本案最大限度地维持了被告希望以理想方式利用物权,同时原告又希望平静享有原生活环境的两种利益之间的平衡。


















































































 


fanger (萍)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在一审法院中本人提供证据有:与楼上租户微信聊天和视频、小区物业,联防和居委会,街道信访和110、楼上托管中介视频,自己家里的视频与分贝仪这些证据,申请法院认定的隔音鉴定公司也被驳回

楼上提供证据有:放在转角处视频无法看见房间情况,做防水收据和更换地板合同(都没有盖章,只有签名)

一审中楼上说要提供水电数字证明无人居住,但没有提交

……

发表于2025-11-10 22:5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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