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中马联队对北大杯比赛中红牌判罚的申诉 - 北大足协(PKUFA)版 - 北大未名B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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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中马联队对北大杯比赛中红牌判罚的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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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cktheRaven [离线]

JacktheRav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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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CIIArt> 1楼

尊敬的北京大学学生会、北京大学学生足球协会、北大杯仲裁委员会:

  您好!我们是中文—马院男子足球联队(以下简称中马联)。

  在2024年3月10日进行的男足北大杯乙级A组第一轮小组赛集计电联队同我队进行的比赛(以下简称比赛)中,第80+25分钟在我队打进扳平进球,集计电联队中圈开出球后,我队9号球员与对方接球队员争球时不慎造成对方接球队员倒地,当值主裁判随即对我队9号球员出示第二张黄牌将其罚令出场,赛后记录表显示主裁判本次判罚的原因为“非体育行为(鲁莽行为)”,我队认为此判罚并不符合比赛中的真实情况,且在比赛中出现的判罚尺度、时机程序等方面均有不妥之处,现就此判罚向北大杯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希望仲裁委员会能对我队申诉做出审理,若仲裁委员会认定申诉合理,希望能够撤销对我队9号球员的红牌判罚。

  在本次比赛过程中,第80+24分钟我队打进扳平进球,一分钟后集计电联队中圈开出球后,随即发生上述争议判罚,我队认为此判罚不合理的原因有三:

    第一,我队认为主裁判的这一判罚并不符合比赛中的真实情况,赛时表现即是主裁判就此判罚对我队的解释与争球时的真实情况不一致。主裁判就此判罚向我队球员的解释为9号球员在争球过程中踩踏到对方接球队员的脚面致其倒地,但赛时实情为9号球员并未踩踏到对方球员的脚面及任何身体部位,对方球员在拼抢过程中摔倒并非我队9号球员踩踏所致,因此并不存在赛后记录表中显示的“非体育行为(鲁莽行为)”之原因。

    第二,我队认为主裁判进行此判罚的尺度方面有不妥之处。本场比赛中,上半场由对方在第14分钟和第33分钟攻入两球,我队在下半场第80+2分钟和第80+24分钟连进两球扳平比分,随后仅过一分钟发生了上述争议判罚。我队对当值裁判组判罚尺度、选位视角和监督比赛等多方面的习惯表示尊重和理解,也充分相信当值裁判组在主观上绝不存在对两队不公正对待的情况,但不可否认的是,主裁判的此次判罚出现的时间点在客观上形成了在我队攻势高潮迭起时由于裁判判罚而形成的极为不利的局面。我队承认当值主裁判并没有关心某一方场上局势的义务,这也是保证比赛公平公正的客观需要,但我队想表示的是,当值主裁判对于我队9号球员第二张黄牌的判罚,与他在我队部分球员单独向团委及学生会申诉后和足协其他工作人员表示的当场比赛“比较松”的判罚尺度或许并不相符,如果他的赛后所述成立,依据当值主裁判本场比赛之前“较为宽松”的判罚尺度,此次争球也不应判罚第二张黄牌。出于上述原因,我队认为当值主裁判的此次判罚选择的尺度并不妥当。

    第三,在第二点关于判罚时机陈述的基础之上,我队同样认为当值主裁判进行此次判罚的程序不妥,即在涉及比赛关键节点的球权争夺和判罚选择中,主裁判相关判罚客观上或许缺少相关必要程序,我队认为,当比赛进行到诸如上述这类关键节点时,主裁判涉及可能罚令球员出场的判罚在未造成任何球员受伤之风险、破坏明显得分机会或延误比赛进程的情况下,应当在先行口头警告的前提下再斟酌判罚。

  此外,在本场比赛中对方首发门将球员受伤离场之前,我队认为当值裁判组的部分判罚亦出现了时机和程序不妥等问题。以对方首发门将球员受伤后当值裁判组的处理为例,在该球员受伤倒地后,由于视野范围所限,我队多名球员未看到该球员的受伤情况,且裁判并未鸣哨吹停比赛,致使我队球员在反抢得球后欲重新组织进攻,在上述进攻成形之时,主裁判随即鸣哨吹停比赛并查看对方受伤球员情况。我队对此判罚结果并无意见,也对球员受伤这种意外事件下裁判组的处理工作表示肯定和理解,但依然想向仲裁委员会表示,比赛时裁判组多次这类判罚的时机选择并不合理,这在客观上不失会造成球员受伤情况加剧,以及出现关于裁判组不公正判罚舆论等等诸多风险,在比赛现场也出现了造成双方球员及观众之间误会和可能发生冲突的情况,我队认为这种情况是我队、集计电联队、当值裁判组及足协工作人员和全校爱好足球运动的人士所不愿意看到的,现向北大杯仲裁委员会反映这类情况。

  综上所述,我队对当值裁判组将我队9号球员罚令出场的判罚提出申诉,希望北大杯仲裁委员会可以尽快对我队申诉进行审理和答复,辛苦相关工作人员!同时我队更想借此版面向集计电联队受伤离场的首发门将球员的伤情致以诚挚慰问,并保证我队球员在射门后不慎与该球员相撞致其受伤的行为绝非故意为之,赛后我队球员也已经同他取得联系并私下道歉,我队现也就此意外事件向这位同学致以诚挚慰问,并祝愿他早日康复。


北京大学中文—马院男子足球联队

                                                                              2024年3月13日

发表于2024-03-13 10: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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