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生新联队对北大杯判罚的申诉 - 北大足协(PKUFA)版 - 北大未名B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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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生新联队对北大杯判罚的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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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新手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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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CIIArt> 1楼

针对《纪律委员会对生命科学学院、新闻与传播学院足球联队球员孙恒的处罚决定》(下称《决定》),生新联队认为:

1.    

《决定》第二段援引了《北京大学学生足球协会纪律准则及处罚办法》(下称《处罚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及第(三)款特别标记的特别注释3。但《决定》第三段,对生新球员孙恒的行为定性为“对对手实施非体育行为”。按照《处罚办法》原文:


 “在遭受暴力行为后使用暴力行为进行还击的,同样应被处罚”,该条目适用于第(三)款“实施暴力行为”,而非第(二)款“实施非体育行为”。因此我们认为,这一量刑援引条款有误,且存在量刑过重的问题。

 

2.    

根据《决定》第一段内容,“生新球员孙恒在被犯规倒地后,故意使用过分力量以野蛮的方式蹬踹国关球员大腿、腰部,引发双方冲突,裁判员因此将其罚令出场”,其行为符合《处罚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特别是《处罚办法》内原文特意注明“野蛮用力”,与《决定》中描述对应。因此,适用于生新球员孙恒的条例应是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而非《决定》援引的第(三)款或定性的第(二)款。

 

3.    

作为参考,根据北大足纪字【2023】5 号《纪律委员会对光华球员Ruben Rodriguez的处罚决定》中的描述,“纪律委员会认为,Ruben Rodriguez的行为属于暴力行为。…… 纪律委员会综合以上情况,对光华球员Ruben Rodriguez处以禁赛6个月的处罚,对光华管理学院足球队处以200元的罚款。”,该判例完全符合第三十九条第(三)款内容(“(三)实施暴力行为(推搡、肘击、拳击、踢打等)的,给予禁赛或禁止进入体育场至少3场的处罚,并处罚款至少150元”),并且足协最终处罚为禁赛6个月,处以200元的罚款。

 

4.    

根据1、2、3,我们认为足协《决定》对孙恒的定性及处罚,存在定性偏重及量刑过重的问题,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我们认为,如果Ruben Rodriguez的行为被定性为“暴力行为”,适用于第三十九条第(三)款描述,那么适用于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描述的生新球员孙恒,正确的量刑不应过多地超出禁赛1场,罚款50元的标准,希望足协考虑重新量刑。

 

5.    

生新和国关运动队双方均对自己球员的行为有深刻认识并且互相表示了歉意以及对冲动行为的深刻认识和反省。由于球员注意力集中在球场和球队,因此在互相表示歉意之后,双方均没有公开再表示什么。但我们认为双方均符合《处罚办法》第三十三条从轻、减轻处罚相关条例,因此希望足协考虑对双方进行减刑。


生命科学学院、新闻与传播学院足球联队

2024年5月23日

 

发表于2024-05-23 00:2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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