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销号冒用别人流量,定制翡翠手镯如何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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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复为歉。感谢您对北京大学法律援助协会的信任!以下分析与推断均仅基于您的单方陈述,若有错误之处,敬请谅解。
一、基本事实
您在网络营销号上浏览到有关翡翠手镯的相关视频,于是加了商家的微信号进行手镯定制。在定制沟通过程中商家将几款制作料子发给您,但您在收到货物后发现与视频中显示的料子不一致,存在货不对版的情况,并在事后发现该使用微信号的商家冒用他人营销号进行宣传和经营。您现在的基本诉求是希望退款。
二、法律分析
首先,您所描述的微信商家冒用了其他营销号与您进行交易,本身已经构成对您的欺诈,因此一定程度上导致商品质量与您在观看视频时的预期产生较大偏差,不符合您的预期标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其次,您所提到的货不对版的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虽然定制手镯为消费者定作的商品,不适用七日内无理由退货的规定,但由于商家违反了你们之间的买卖合同,其所使用的材料与您先前与对方商议的材料不符,故商家要承担违约责任,您有权要求商家退货退款,并承担运输产生的费用等。另外,基于商家冒用营销号这一先前行为,其货不对版很可能构成欺诈。如有充分证据,您可以要求商家在退货退款的基础上赔偿您的三倍损失。(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消费者可以要求商家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三、维权方式
1.您首先可以尝试与商家进行沟通协商,向对方讲清楚其行为的不当之处和你的具体诉求(比如“我在您这里购买的手镯,我收到货之后发现与我们当初的沟通和你在视频中展示的料子完全不一样,料子的具体问题有xxx...,货不对版,希望您可以及时给我退款”),并最好设立解决的期限(如表示“我希望在xx时间内解决这一问题,否则我不得不采取进一步的维权手段,我将会向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必要时将会提起对你的诉讼”)。在这一过程中,也请保留好聊天记录。
2.如果对方拒绝协商,您还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您可以直接拨打12315热线电话进行投诉,向工作人员说明你的情况,包括购买手镯的渠道、货不对版的问题、商家冒用营销号的证据以及商家拒绝协商的情况;提供相关证据的线索,包括你与商家的聊天记录、手镯材料视频、收到的手镯具体情况、付款记录、商家冒用营销号的证据(如向原营销号求证的聊天记录)以便消费者协会进行调查。您也可以通过全国12315平台进行网上投诉,登录全国12315平台,并按照提示填写投诉信息,上传证据材料(包括上文所提到的与商家的一系列证据),提交投诉申请。
2.您还可以向微信官方投诉。您需要继续保留相关证据:保存好与商家的所有聊天记录,包括定制过程中的沟通、指出问题后的对话等;保留交易凭证,如支付记录、订单详情等;对手镯进行拍照和录像,详细展示货不对版的地方。然后您可以联系微信客服,向微信官方投诉,提交相关证据,请求他们协助处理。如果涉及违约欺诈的案件较多,微信官方会进行调查。
4.如果以上方法都无法解决问题,且涉及金额较大,可以考虑向人民法院起诉。您可以准备好充分的证据,包括聊天记录、交易凭证、货物照片、鉴定报告(如果有)等,以支持您的诉讼请求。必要时,您可以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5.鉴于双方事先未约定仲裁条款,因此本次维权不适用仲裁。
四、参考法律法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四条 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第五十三条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祝好!
咨询员编号:140
北京大学法律援助协会
2024年 10月 18日
NS (小白)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在网上看到翡翠视频加微信号发了几款料子视频做定制手镯,收到货货不对版,并且今天知道这个微信号是冒用别人的营销号,怎么才能维权退款,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