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精神药物二类管制转让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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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您对北京大学法律援助协会的信任!迟复为歉!以下是我们结合您提供的信息给出的建议和分析,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仅供您参考:
一、是否构成犯罪
本案中,行为人A 出于助人目的向朋友赠送二类精神药物阿普挫伦。可能涉嫌构成刑法第355条规定的【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需要注意的是,该罪名中被赠送药品的对象是吸毒者,因此,建议准备相关证据,证明受让人B并非对毒品成瘾的吸毒者,且A的主观目的是帮助朋友缓解精神不适的症状。根据您的描述,行为人A大概率不构成犯罪。法条参考如下。
第三百五十五条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是否承担侵权责任
若行为人A赠送他人的药品是一般的非处方药,则其大概率亦无需承担侵权责任。因为赠药属于好意施惠行为,不会对行为人提出较高的注意义务要求。但是本案赠送的药品存在特殊性,不仅属于处方药,更属于国家管制药品。行为人A本人曾使用这种药物,那么应当认为其了解该药的性质、风险与管理办法。因此,他的赠药行为不仅违反了相关的药品管理办法,更因其应当预见到他人的服药风险而仍将他人置于危险之中而构成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B的自杀行为与A并无直接因果关系,因此A的责任承担范围应限于违规提供药品的责任,而无需承担B死亡的责任。
若B的家属进行起诉,A大概率需要承担侵权责任,支付一定数额的赔偿。如前所述,若A希望降低赔偿数额,抗辩思路主要以下两条:(1)B服药自杀的行为是个人选择,A不知情,更未帮助自杀;(2)A的赠药行为主观上是出于对朋友的关心,并无损害B健康的故意。在诉讼程序开始前,应积极与B的家属协商并表达慰问,争取通过尽量低的赔偿数额达成和解协议。
以上是我们根据您的描述作出的答复,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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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16日
Alaska (What?)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求助贵协,一位朋友A出于助人目的将医生开给自己的二类精神管制药品阿普挫伦给了他的一个朋友B,本意是为了能够缓解其惊恐障碍,但是B用阿普挫伦自杀了。请问这种情况下需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吗?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