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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年轻时帮亲人担保贷款,现在感觉毁掉了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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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YaphetFan [离线]

当赤道留住雪花

3.0剑侠

发帖数:208 原创分:0
<只看ta> <ASCIIArt>
1楼

18年的时候,我21岁,还是个对社会险恶没有一点概念的学生。亲叔叔找人借款,借款人用心险恶,由于认识我们,知道我刚上北大“前景广阔”,因此提出让我来做担保人。

我在叔叔的信誓旦旦之下相信了他很快还款的承诺,也碍于亲情和不懂拒绝,就选择了签字。

后续生活中似乎也没有因为这事产生波动,他的生意似乎也一直在有起色,但是不知为何就是没还钱,我也是心大,一直都没意识到这是件多么重要的事情。并且让我每两年一次续签,上次续签是22年的5月,当时已经进社会的我已经感觉到了不对,但是本着觉得他家大业大也不至于坑我的想法,选择了续签。

近来才了解到,他生意一地鸡毛,欠了几千万外债,估计翻身无望。

我给他担保的那笔是200万,月息3%,(工作后才意识到这是多么离谱的数字)还款情况多半没还,如果算下来,6年的利息就432万。

瞬间感觉人生无望了,感觉自己这么多年辛苦努力,也没有作用,年少无知时的一个愚蠢的“不忍拒绝”就能毁了我的一生…虽然目前还没有收到任何起诉,但是这就是一把悬在我头上的剑,随时摧毁我的人生。


目前已经想不出解决的方案,感觉生活瞬间没有了意义,努力奋斗到现在也不过自己能够温饱,本还指望着后面靠自己养起自己的小家,有个幸福的生活,现在则每天只在绝望里度过,等着那把剑垂落下来…

想咨询下,法律途径上我有任何的解决方案么?(这些年来除了压岁钱外与叔叔无任何经济往来),或者有没有什么靠谱的法律咨询平台推荐?万分感谢!

发表于2024-05-10 11:28:54

BlackDuckZ [离线]

NoelXD

该用户不存在
<只看ta> <ASCIIArt>
2楼

当事人您好:

感谢您对北京大学法律援助协会的信任!以下分析与推断均仅基于您的单方陈述,若有错误之处,敬请谅解。


一、基本事实

2018年,您为叔叔的借款提供担保,借款本金200万,月息3%。此后您被要求每两年续签一次担保合同,最近的一次于2022年5月。目前,您所担保的款项及利息迄今未偿还,借款人也未向叔叔或您提起诉讼,累计利息已达432万;且叔叔的生意已欠债数千万,还款无望。


二、法律分析

1、关于法律适用

虽然您在初次签订保证合同时,《民法典》尚未颁布适用,但由于此后您每两年进行一次续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的,应当适用《民法典》的有关规定。

2、关于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是指保证人(与担保人同义)需要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超过保证期间后保证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我们认为对方要求您每两年续签一次合同,可能是因为每次将保证期限约定为两年,到期后续签延期。麻烦您查看最近一次签订的合同书,如其确实规定了两年的保证期间,现距离您上次签约的时间也即将经过两年,如果对方继续找您续签保证合同,您在拒绝后就可以因超过保证期间而无需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如保证合同上没有对保证期间的明确约定,根据《民法典》第692条的规定,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作为保证期间。麻烦您查看借款合同或向叔叔询问约定200万元贷款的还款期限,如果从始至终您签订的保证合同都未约定过保证期限,超过还款期限六个月后您也无需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如果您发现约定的保证期间延续至今,且借款人在保证期间内向您提起了诉讼,请参考余下的意见。

3、关于诉讼时效

《民法典》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如果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后任意的连续三年之间从未要求过您叔叔还钱或向法院起诉叔叔,则借款人向法院起诉叔叔要求还钱的权利就超过了诉讼时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主债务(200万贷款)的诉讼时效期限届满,保证人也享有诉讼时效抗辩权,您可以在借款人起诉您的时候向法院主张对方的权利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如借款人在最近三年内曾要求过叔叔还钱,请参考余下的意见。

4、关于先诉抗辩权

如果借款人对您提起诉讼,请您根据当时的时间计算上述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如果当时仍在保证期间或诉讼时效内,您可能需要做好应诉的准备。

如果您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也即保证合同中约定了由借款的人先还款,不够的部分再由保证人还款,此时您就享有“先诉抗辩权”,您可以要求借款人先起诉叔叔并且强制执行。虽然据您所述,叔叔生意失败且已经负债上千万,但如果其仍有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这部分财产应当优先用于抵扣所欠的借款与利息,您所需要承担的责任就可以相应减轻或者消灭。

如果您承担的是连带保证责任(即保证合同中约定借款人可以直接要求您还款),或借款人在向您提起诉讼之前已经起诉过叔叔,请参考余下意见。

5、关于利息计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前成立的借贷合同,该日期前的利息按照合同成立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该日期后至今的利息按照2020年新颁布的司法解释计算。

2018年时有效的是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颁布的《民间借贷规定》,其中规定法院认可的贷款年利率上限为36%(对应月利率为3%),虽然利息确实很高但确实没有超过司法解释规定的上限,尚不构成高利贷。

然而,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修订了《民间借贷规定》,将贷款年利率的上限调整为合同成立当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经过我们的查询2018年1期的LPR为4.30%,也就是说约定的年利率不得超过17.2%,合同约定的36%利率显然就属于高利贷。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适用的规定,2020年8月20日以前由于司法解释尚未修订,利息仍需按照36%计算,但8月20日之后的利息就应当按照17.2%进行计算,超过的部分无效。

此外请您注意利息从还款期限之日起才开始计算,如最终万不得已需要您承担担保责任,实际法院会支持的利息应当很大程度上小于您计算的432万。

6、关于承担担保责任之后的追偿权

如果您最终败诉并向借款人支付了本金与利息,最终的救济手段为向叔叔追偿。虽然叔叔现在已经背负巨额债务,但您要求其就您承担的担保责任进行偿还的权利仍可以行使,只要您持续提出主张让该权利不超过诉讼时效,就可以在将来叔叔可能有偿还能力的时候向法院起诉要求叔叔对您进行偿还。


三、解决方案

如借款人持续未与您取得联系或提起诉讼,我们建议您不要主动联系借款人,这样可以尽可能使保证期间或诉讼时效到期。

如借款人主动联系您,且您根据计算发现当时已经超过保证期间或诉讼时效(超过其一即可),您可以向其提出自己已经无需承担责任。

如借款人向您提起诉讼,考虑到参与诉讼的成本,我们建议您先与借款人沟通,如超过上述期间时效,您可以向借款人说明其诉请不会受到法院支持,尽可能争取对方撤诉。

如借款人执意向您提起诉讼,您应当在对法院作出的答辩状中表明您的主张。如超过上述期间时效,请务必在答辩状中载明,并在调解或庭审过程中主动提出。如未超过上述期间时效,但您发现对方主张的利息计算方式存在问题,您也可以在答辩状中提出正确的利息计算方式。


四、参考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十八条第一款: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订)》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修订,现已废止)》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祝好!

咨询员编号:848

北京大学法律援助协会

2024年5月10日

YaphetFan (当赤道留住雪花)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18年的时候,我21岁,还是个对社会险恶没有一点概念的学生。亲叔叔找人借款,借款人用心险恶,由于认识我们,知道我刚上北大“前景广阔”,因此提出让我来做担保人。

我在叔叔的信誓旦旦之下相信了他很快还款的承诺,也碍于亲情和不懂拒绝,就选择了签字。

后续生活中似乎也没有因为这事产生波动,他的生意似乎也一直在有起色,但是不知为何就是没还钱,我也是心大,一直都没意识到这是件多么重要的事情。并且让我每两年一次续签,上次续签是22年的5月,当时已经进社会的我已经感觉到了不对,但是本着觉得他家大业大也不至于坑我的想法,选择了续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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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4-05-10 16:1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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