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金融民工离职被发竞业协议律师函
[复制链接] 分享:你让他去告吧,这个官司没那么好打,光律师函到法院提交诉状、受理、调节、开庭、审判没个一年半载 根本搞不过来。。。尤其是深圳这种地方 压根没太有时间处理这种案值小的case,当然,同时,你也要积极找律师咨询应对
hanbai (迪迦奥利给)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1、深圳的一级民企私募公司,在原公司干了一年整,进去的时候是助理,出来的时候是投资经理。
2、当时刚进公司必须签保密协议,里面有一条就是竞业期1年。现在刚离职不到一个月,公司查到了下家,就给我和公司一起发了律师函,有木有懂的~
当事人您好:
感谢您对北京大学法律援助协会的信任与支持!我们所有的推论和建议都将建立在您提供的信息之上。针对您的问题,经研究,我们现予以下答复:
一、竞业协议的判断标准
竞业协议的相关规定主要存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
第二十三条 【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范围和期限】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九十条 【劳动者的赔偿责任】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虽然允许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义务,但同时对双方约定竞业限制义务的内容作出了强制性规定,即以效力性规范的方式对竞业限制义务所适用的人员范围、竞业领域、限制期限均作出明确限制,且要求竞业限制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首先,竞业协议本身是否合法有效主要有以下判断标准:
第一,限制对象上,仅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第二,限制时间上,不得超过两年。
第三,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如果竞业协议有效,则对双方均有约束,您可能需要在竞业期限内履行竞业协议,同时前用人单位也需要按约定向您支付经济补偿。
其次,实务中,法院审查劳动者是否违反竞业协议,是否需要支付违约金,有以下判断重点:
第一,劳动者是否违反了竞业协议,不应仅根据劳动者在新任职单位所约定的工作岗位进行判定,而应从劳动者新任职的单位经营范围是否与原单位存在竞争关系,其实际工作内容是否与原单位工作内容相近或类似等方面综合考查。
在王山诉万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案(指导案例190号)中,
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在审理竞业限制纠纷案件时,审查劳动者自营或者新入职单位与原用人单位是否形成竞争关系,不应仅从依法登记的经营范围是否重合进行认定,还应当结合实际经营内容、服务对象或者产品受众、对应市场等方面是否重合进行综合判断。劳动者提供证据证明自营或者新入职单位与原用人单位的实际经营内容、服务对象或者产品受众、对应市场等不相同,主张不存在竞争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具体到本案,当事人前公司为万得公司,后公司为哔哩哔哩公司。法院认为,互联网企业往往在注册登记时,经营范围都包含了软硬件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若仅以此为据,显然会对互联网就业人员尤其是软件工程师再就业造成极大障碍,对社会人力资源造成极大的浪费,也有悖于竞业限制制度的立法本意。故在判断是否构成竞争关系时,还应当结合公司实际经营内容及受众等因素加以综合评判。
当事人举证证明,万得公司目前的经营模式主要是提供金融信息服务,其主要的受众为相关的金融机构或者金融学术研究机构。而反观哔哩哔哩公司,众所周知其主营业务是文化社区和视频平台,即提供网络空间供用户上传视频、进行交流。其受众更广,尤其年轻人对其青睐有加。两者对比,不论是经营模式、对应市场还是受众,都存在显著差别。即使普通百姓,也能轻易判断两者之差异。且万得公司在竞业限制协议中所附录的重点限制企业均为金融信息行业,足以表明万得公司自己也认为其主要的竞争对手应为金融信息服务企业。
第二,用人单位是否按约定及时支付了经济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乐某与某银行竞业限制纠纷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第一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之十二)中,法院认为劳动者的竞业限制义务与用人单位的经济补偿义务是对等给付关系,用人单位未按约定支付经济补偿已构成违反其在竞业限制约定中承诺的主要义务。
具体到本案中,银行在竞业限制协议履行期间长达11个月未向乐某支付经济补偿,造成乐某遵守竞业限制约定却得不到相应补偿的后果。根据公平原则,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因用人单位原因未支付经济补偿达三个月,劳动者此后实施了竞业限制行为,应视为劳动者以其行为提出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承担违反竞业限制违约责任的不予支持,故依法驳回银行的仲裁请求。
以上是针对您的描述所提供的法律意见,在此需要说明,因为我们所了解的信息有限,只能根据您所提供的信息进行事实推断,基于推断阐述我们的意见。如果有一些不符合案件事实的情形,请您谅解。希望我们的建议能够帮助到您!
祝好!
咨询员编号:840
北京大学法律援助协会
hanbai (迪迦奥利给)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1、深圳的一级民企私募公司,在原公司干了一年整,进去的时候是助理,出来的时候是投资经理。
2、当时刚进公司必须签保密协议,里面有一条就是竞业期1年。现在刚离职不到一个月,公司查到了下家,就给我和公司一起发了律师函,有木有懂的~
其实没必要把上法院当什么很严重的事情
本质上和居委会吵架也没有太大的差别
尤其是一些案值不够大的情况
甚至还比不过居委会吵架
对于一些小案子 法院还是挺喜欢调解息诉和稀泥的。。。反正现在有gpt 你就陪着他们玩材料呗 积极配合法院工作 但是不服输 调解、一审、二审、再审 反正每次都只是需要交材料就可以申请继续上诉 还可以线上开庭 也不怎么耽误时间 看公司能陪你玩多久 怎么拖都能搞个一年半载 然后这个案子也没有打下去的必要了 even你可以在这个期间证明你压根没侵犯前司的权益 也可以继续抗辩
hanbai (迪迦奥利给)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多谢兄弟,主要是律师函发到了现司头上,还没入职就不用去了。再次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