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购买期房,合同上并未标明房子正南正北,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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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校友们,购买的期房去维权才被其他业主告知该栋楼并非正南正北,大概会偏3-5度,并且销售事先并未告知,合同上也未标明。想请教下有经验的校友,这种情况可否申请退房?之前有没有相关判例?如果有推荐的这方面专业的律师就更好了,感谢!
当事人您好:
感谢您对北京大学法律援助协会的信任与支持!迟复为歉!
我们所有的推论和建议都将建立在您提供的信息之上。针对您的问题,经研究,我们现予以下答复:
根据您的表述,整体而言,您申请退房的诉求很大可能难以成立,在部分特殊情况下则可能有所依据。具体分析如下:
一、 购买期房申请退房的条件
申请退房须存在法定的或约定的退房事由。如非与开发商协商一致的约定退房事由,买受人单方面申请退房的,应满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所列明的情形之一。
根据您的表述,可能相关的情形有:
1.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2.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如非与开发商协商一致的约定退房事由、且不存在法定退房事由的,则买受人申请退房的诉求难以成立。
二、个案分析
首先,如您作为买受人,能够与开发商或销售协商一致,以楼房朝向误差为由退房,则无疑义。如未协商一致,欲根据法定事由退房,则需要进一步考虑楼房朝向误差是否“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或严重与合同不符。
通常而言,房屋坐北朝南为大致方位,与正方向误差3-5度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因此难以满足上述法定退房事由;根据检索,亦并不存在支持类似退房请求的判例。
特别的是,如果对自己所购买的房子有环境、配套设施等社区品质方面的问题有特别的要求并因此而选购开发商所宣传的房子(例如楼房朝向应为“正北正南”),应在合同中对相关事项作出明确的约定。根据您的描述,对于楼房朝向的误差,“销售事先并未告知,合同上也未标明”,则从反面需要注意的是,房屋预售合同是否有条款载明该楼朝向为正南正北、或在与销售沟通过程中及该楼预售宣传过程中就楼房朝向问题有过明确“合意”。如果有过上述形式的特别约定(及相关证据),则开发商可能构成违约,您退房的诉求可能得以成立。
以上是对您的咨询问题的回复,祝好!
咨询员编号832
北京大学法律援助协会
2024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