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租房房东要求最后一个月不能锁门。 - 北大法律援助协会(LAAPKU)版 - 北大未名B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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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租房房东要求最后一个月不能锁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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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zhouwenjiang [离线]

wjzhou

0.2新手上路

发帖数:2 原创分:0
<ASCIIArt> 1楼

求助一下大家这种合同是有法律支持,还是不具备效应。


租房快到期的时候,房东要求最后一个月不能锁门,并且说按照合同的条款,也不能锁门。我才知道合同有这个条款。

因为我一般早上出发早,晚上回来晚,也在积极配合房东看房,比如说提前一天预约时间,然后当天房屋不锁。但是基本上每次都是我离家后,房东临时预约看房,那我只能说稍微晚一点(离家7公里),但是多次不成功(租客未到)。


今天房东来找我,要求我按照合同,最后一个月不能锁房,而且我问道有物品丢失赔偿的问题,她不置可否。我想问问这样的合同是否具备法律效应,如果具备,那我只能吃一堑长一智啦。


谢谢大家,希望能收到大家专业的建议!




发表于2024-06-07 16:54:58

itswk [离线]

此间学子

3.7中级站友

发帖数:978 原创分:0
<ASCIIArt> 2楼

为什么不给房东备用钥匙?

zhouwenjiang (wjzhou)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求助一下大家这种合同是有法律支持,还是不具备效应。

租房快到期的时候,房东要求最后一个月不能锁门,并且说按照合同的条款,也不能锁门。我才知道合同有这个条款。

因为我一般早上出发早,晚上回来晚,也在积极配合房东看房,比如说提前一天预约时间,然后当天房屋不锁。但是基本上每次都是我离家后,房东临时预约看房,那我只能说稍微晚一点(离家7公里),但是多次不成功(租客未到)。

……

发表于2024-06-09 10:26:17

corona [离线]

corona

0.2新手上路

发帖数:2 原创分:0
<ASCIIArt> 3楼

当事人您好:

迟复为歉!以下分析与推断均仅基于您的单方陈述,若有错误之处,敬请谅解。


对于您描述的“租期最后一个月不能锁门”的情况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我们认为应当视情况而定。

首先,作为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只要内容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租赁合同中的内容是有效的。没有禁止性规定不允许房屋租赁合同中出现“不能锁门”的条款,而您的签字行为本身又应当被视为对合同内容的同意,因此从原则上,本条约定具有约束力。

然而仍存在两种可能质疑该条款效力的情况:

(1)格式条款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格式条款的形成条件为重复使用、预先拟定、订立时未与对方协商。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最后一个月不能锁门”的要求不足以构成对您的主要合同权利的限制,因此会采用相对严格的认定标准。

在实践中,重要的判断标准是合同条款的订立者有没有采用合理的方式对限制对方权利的条款进行提示。如果房东在签约时①提前拟好合同内容,②没有就该条与您进行实质性商议,③并且没有采用形式的方式在合同文本中对该条款加以强调(如加粗、高亮、下划线等),导致您没有注意到这一条款,该条款就可能被认为是格式条款而被合同排除。

但是由于直接排除合同内容是对合同自由的较大干涉,在实践中,还会引入交易地位比较,即双方的交易地位差异越大,弱势方就越有可能非自愿的接受格式条款,就越有可能排除格式条款的内容。因此该类主张更多的在个人-公司的案件中得到支持。加上“以重复使用为目的”的构成要件,公司更可能成为重复的交易者。但成熟的个人房屋出租者也可能满足这一条件。

当然,个人间的合同被认定格式条款的情况较少,且一般只能通过诉讼主张,这依然不是一个便捷的选择。


(2)安全与隐私权

您在咨询中描述为“不能锁门”,根据生活经验可能可以分成两种,不能反锁(只允许房东带人随意进出),和不能关门。因此这一要求是否符合法律要求还需视情况而定。

这一条款主要限制的是您的居住安全与隐私权。锁门与居住安全主要在防止未经授权的闯入和盗窃等事件的发生;而隐私保护主要体现在会对个人居住空间的私密性保护,如果房东或其它人可以随意进出房屋,就会侵犯租客的隐私权。

两种权利都可以在您的同意下部分放弃,您与房东签订的合同就是对该权利的部分放弃。

但是放弃同样是有限度的。在安全保护上,如果是“不能反锁”,就是对持有钥匙的个人进入的授权,同时如果房东带其他人进入,就要对您的个人物品的安全负责;而如果是“不能关门”,相当于对任何人允许进入,这已经超过了合同相对性下允许的授权范围,就是不合理的。隐私保护也是同理。

因此,如果约定的是“不能锁门”,我们认为约定是合理的;如果是“不能关门”,就严重干涉了您的个人权利,可能被认为无效。


以上两点都是您可以考虑采取的观点路径。从本质上,合同中出现这一约定并不当然违法无效,只是在诉讼中,您可能可以通过以上主张从合同中排除该条款内容。在较长期房屋租赁中,对“最后一个月”的权利的限制并不构成对合同目的的重大干涉,因此可能不会得到支持。从整体上还是建议您在协商阶段对合同条文充分讨论,避免出现权利的减损。


祝好!


若需要进一步咨询,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联络我们:

咨询室地址:北京大学凯原楼B101室

咨询室电话:010-62744063  

咨询邮箱:pkulaazixun@yeah.net


咨询员编号:853

北京大学法律援助协会

2024年7月25日


zhouwenjiang (wjzhou)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求助一下大家这种合同是有法律支持,还是不具备效应。

租房快到期的时候,房东要求最后一个月不能锁门,并且说按照合同的条款,也不能锁门。我才知道合同有这个条款。

因为我一般早上出发早,晚上回来晚,也在积极配合房东看房,比如说提前一天预约时间,然后当天房屋不锁。但是基本上每次都是我离家后,房东临时预约看房,那我只能说稍微晚一点(离家7公里),但是多次不成功(租客未到)。

……

发表于2024-07-31 11:3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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