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惊!受到了犯罪团伙欺诈,怎么办,求助! - 北大法律援助协会(LAAPKU)版 - 北大未名B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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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惊!受到了犯罪团伙欺诈,怎么办,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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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slamdunkrt [离线]

passer

2.6一般站友

发帖数:58 原创分:0
<ASCIIArt> 1楼

万能的校友们好,受到了犯罪团伙欺诈,以及对方利用了法律漏洞,让本人深受巨大的损失,本人为法盲如何为自己维权!?

发表于2024-07-10 09:49:00
楼主

slamdunkrt [离线]

passer

2.6一般站友

发帖数:58 原创分:0
<ASCIIArt> 2楼

简单描述事情经过:于前几年找第三方中介办理了名下公司的转让,当时的工商和税务登记已经改成了对方(工商和税务均有登记)。再次过程中,由于对法律的疏忽和中介的黑心,并没有提供任何承接方的信息和给我任何手续,本人询问和索要多次也被各种理由搪塞,还多次索要我的身份证等信息。但是于去年,接手方其中的一个监事说自己信息被盗用,当初办理的转让无效(这是工商给出的答复),在我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工商居然于今年5月把公司的法人又退还给了我!现在公司处于吊销状态,但是法人变成了我,公司转让后违规经营,尤其是各种虚开发票等成了我来背这个锅,这合理吗?

slamdunkrt (passer)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万能的校友们好,受到了犯罪团伙欺诈,以及对方利用了法律漏洞,让本人深受巨大的损失,本人为法盲如何为自己维权!?

发表于2024-07-10 09:55:41
楼主

slamdunkrt [离线]

passer

2.6一般站友

发帖数:58 原创分:0
<ASCIIArt> 3楼

现请教各位校友,尤其是有这方面经验以及懂《公司法》、《税法》等的法律大佬指导,帮助法律小白维权,非常感激!这帮人应该是团伙作案,手段阴险并且充分利用法律漏洞。ps:这bug也太大了吧,明明都办理转让2年了,其中一个说自己信息是虚假的就给撤销了,还在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单方面就给办理了,就算一个监事信息不对,那当初承接的法人等都是核实了的呀,而且在此期间还做了这么多违法的事情,凭什么就把这个屎盆子给了一个无辜的小白!坏透了!

slamdunkrt (passer)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万能的校友们好,受到了犯罪团伙欺诈,以及对方利用了法律漏洞,让本人深受巨大的损失,本人为法盲如何为自己维权!?

发表于2024-07-10 09:59:56
楼主

slamdunkrt [离线]

passer

2.6一般站友

发帖数:58 原创分:0
<ASCIIArt> 4楼

广大校友们,这个经历真的如果拍成电影,其刺激程度不亚于《第20条》,在我各种走访和维权的过程中,感受到不仅对方团伙的坏和狠心,而且我们的gs和sw等应该也是有fb,至少是有巨大的工作sw的,但是现在这些事情就让一个无辜的小白来承担,身心俱疲。以上所说的情况均有证据可以作证,希望能得到法律大佬的支援,帮助我顺利维权!

slamdunkrt (passer)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万能的校友们好,受到了犯罪团伙欺诈,以及对方利用了法律漏洞,让本人深受巨大的损失,本人为法盲如何为自己维权!?

发表于2024-07-10 10:04:30

Celestia [离线]

Astromm

4.1主序星

发帖数:1833 原创分:8
<ASCIIArt> 5楼

暑假,LAA休息,建议请专业律师。

slamdunkrt (passer)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广大校友们,这个经历真的如果拍成电影,其刺激程度不亚于《第20条》,在我各种走访和维权的过程中,感受到不仅对方团伙的坏和狠心,而且我们的gs和sw等应该也是有fb,至少是有巨大的工作sw的,但是现在这些事情就让一个无辜的小白来承担,身心俱疲。以上所说的情况均有证据可以作证,希望能得到法律大佬的支援,帮助我顺利维权!

发表于2024-07-10 16:07:27

TJM [离线]

shunshun

3.0中级站友

发帖数:749 原创分:0
<ASCIIArt> 6楼

你自己不注销公司,难道一定是憋着什么好心。

你找律所,自然有人从法律角度回答你。

slamdunkrt (passer)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广大校友们,这个经历真的如果拍成电影,其刺激程度不亚于《第20条》,在我各种走访和维权的过程中,感受到不仅对方团伙的坏和狠心,而且我们的gs和sw等应该也是有fb,至少是有巨大的工作sw的,但是现在这些事情就让一个无辜的小白来承担,身心俱疲。以上所说的情况均有证据可以作证,希望能得到法律大佬的支援,帮助我顺利维权!

发表于2024-07-10 16:21:21

skysky [离线]

skysky

3.9名动四方

发帖数:1397 原创分:0
<ASCIIArt> 7楼

一面之辞,谁知道你背后搞了什么?

还是那句话,有疑问就行政复议,不行就行政诉讼,还有信访等渠道,别动不动就来白嫖法援的资源。法援的资源是针对真正的“弱势群体”,看你就不是弱势群体。

slamdunkrt (passer)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简单描述事情经过:于前几年找第三方中介办理了名下公司的转让,当时的工商和税务登记已经改成了对方(工商和税务均有登记)。再次过程中,由于对法律的疏忽和中介的黑心,并没有提供任何承接方的信息和给我任何手续,本人询问和索要多次也被各种理由搪塞,还多次索要我的身份证等信息。但是于去年,接手方其中的一个监事说自己信息被盗用,当初办理的转让无效(这是工商给出的答复),在我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工商居然于今年5月把公司的法人又退还给了我!现在公司处于吊销状态,但是法人变成了我,公司转让后违规经营,尤其是各种虚开发票等成了我来背这个锅,这合理吗?

发表于2024-07-10 16:43:51
楼主

slamdunkrt [离线]

passer

2.6一般站友

发帖数:58 原创分:0
<ASCIIArt> 8楼

震惊,没想到戾气如此之重!你们可以自己的有罪怀疑论和不相信,我本打算不回复了,只希望你们真的能所谓的执正义之法帮弱势群体。

slamdunkrt (passer)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万能的校友们好,受到了犯罪团伙欺诈,以及对方利用了法律漏洞,让本人深受巨大的损失,本人为法盲如何为自己维权!?

发表于2024-07-11 10:01:37

SN [离线]

 

1.5一般站友

发帖数:127 原创分:0
<ASCIIArt> 9楼

UC上班

slamdunkrt (passer)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万能的校友们好,受到了犯罪团伙欺诈,以及对方利用了法律漏洞,让本人深受巨大的损失,本人为法盲如何为自己维权!?

发表于2024-07-11 12:45:39

fswherever [离线]

 

7.5直达特快

发帖数:1.6万 原创分:11
<ASCIIArt> 10楼

公司注销确实太麻烦了,转让公司是挺正常的事情,大可不必

TJM (shunshun)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你自己不注销公司,难道一定是憋着什么好心。

你找律所,自然有人从法律角度回答你。

签名档

抢钱为宗旨,待旅客如孙子

抢钱也是服务,孙子也是亲人

              ——广铁集团 启

发表于2024-07-11 13:41:49

fswherever [离线]

 

7.5直达特快

发帖数:1.6万 原创分:11
<ASCIIArt> 11楼

楼主说很明白了,有人设圈套把虚开增值税发票的罪行扣到无辜的楼主头上


瞧这位,信访都出来了

skysky (skysky)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一面之辞,谁知道你背后搞了什么?

还是那句话,有疑问就行政复议,不行就行政诉讼,还有信访等渠道,别动不动就来白嫖法援的资源。法援的资源是针对真正的“弱势群体”,看你就不是弱势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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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铁集团 启

发表于2024-07-11 13:44:57

skysky [离线]

skysky

3.9名动四方

发帖数:1397 原创分:0
<ASCIIArt> 12楼

23333   瞧你这单纯样,别人说啥就是啥,楼主要是说是你这个家伙组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不是不需要经过调查了,直接把你抓起来扔进监狱就行了?贴主说你是个罪犯你就是罪犯了?


都不知道现在贵校家伙是不是高中阅读理解不过关,“有疑问就行政复议,不行就行政诉讼,还有信访等渠道”竟然一眼看到了“信访”,咋滴,信访不是一种解决渠道?你知不知道来法援的部分当事人就是通关信访最后解决问题的?


要是高中没有毕业,建议你回去重修。

fswherever ( )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楼主说很明白了,有人设圈套把虚开增值税发票的罪行扣到无辜的楼主头上


瞧这位,信访都出来了

发表于2024-07-11 14:28:09

skysky [离线]

skysky

3.9名动四方

发帖数:1397 原创分:0
<ASCIIArt> 13楼

我这个人“厌蠢症”又犯了,看到贵校的平均水平这么低简直是无语。

fswherever ( )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楼主说很明白了,有人设圈套把虚开增值税发票的罪行扣到无辜的楼主头上


瞧这位,信访都出来了

发表于2024-07-11 14:29:50

fswherever [离线]

 

7.5直达特快

发帖数:1.6万 原创分:11
<ASCIIArt> 14楼

我建议你不要讨厌你自己

skysky (skysky)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我这个人“厌蠢症”又犯了,看到贵校的平均水平这么低简直是无语。

签名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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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铁集团 启

发表于2024-07-11 15:00:23

skysky [离线]

skysky

3.9名动四方

发帖数:1397 原创分:0
<ASCIIArt> 15楼

那当然不会,像你这种蠢人咋不继续辩论了?

fswherever ( )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我建议你不要讨厌你自己

发表于2024-07-11 15:01:14

fswherever [离线]

 

7.5直达特快

发帖数:1.6万 原创分:11
<ASCIIArt> 16楼

只看到你罗里吧嗦一长串,搞不清楚重点又喜欢胡乱发挥

上面谁说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不算违法犯罪吗?不懂事就不要在这添乱了


我前面说了你这个信访纯搞笑,难道你以为行政复议就不搞笑吗?这里不只有工商登记这一件事,还有别的事,你能不能用眼睛好好看看?

至于违法,打110怎么没提呢?没提是因为你不懂吗?这都是幼儿园的内容了,你到底懂不懂?

skysky (skysky)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23333   瞧你这单纯样,别人说啥就是啥,楼主要是说是你这个家伙组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不是不需要经过调查了,直接把你抓起来扔进监狱就行了?贴主说你是个罪犯你就是罪犯了?


都不知道现在贵校家伙是不是高中阅读理解不过关,“有疑问就行政复议,不行就行政诉讼,还有信访等渠道”竟然一眼看到了“信访”,咋滴,信访不是一种解决渠道?你知不知道来法援的部分当事人就是通关信访最后解决问题的?


要是高中没有毕业,建议你回去重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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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南广线直通旅客列车全程停站表 (自2017年1月5日起)

序号车次  运行区段        担当 全程停站

1   G2911 南宁东-深圳北   宁   梧州南 广州南

……

6   G2916 深圳北-南宁东   宁   广州南 梧州南

……

发表于2024-07-11 15:06:34

fswherever [离线]

 

7.5直达特快

发帖数:1.6万 原创分:11
<ASCIIArt> 17楼

我认真看了一遍,你真的连110都不会写

skysky (skysky)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一面之辞,谁知道你背后搞了什么?

还是那句话,有疑问就行政复议,不行就行政诉讼,还有信访等渠道,别动不动就来白嫖法援的资源。法援的资源是针对真正的“弱势群体”,看你就不是弱势群体。

签名档

四、南广线直通旅客列车全程停站表 (自2017年1月5日起)

序号车次  运行区段        担当 全程停站

1   G2911 南宁东-深圳北   宁   梧州南 广州南

……

6   G2916 深圳北-南宁东   宁   广州南 梧州南

……

发表于2024-07-11 15:07:25

fswherever [离线]

 

7.5直达特快

发帖数:1.6万 原创分:11
<ASCIIArt> 18楼

说不过就骂人了?哪来的过街老鼠


说起来,人家来求助,你激动啥、紧张啥?还别人单纯,看来你心思缜密蓄谋已久,合着你跟那个黑中介是一伙


最后提一句,bbs的资源这么宝贵,你凭什么占用bbs的资源骂街?拜托你麻溜从哪来的回哪去



skysky (skysky)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那当然不会,像你这种蠢人咋不继续辩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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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 广 线                             

  南宁 -NNZ  0km   贵港 -GGZ 151km   郁南 -YKQ 359km  肇庆东 -FCQ 498km

 南宁东 -NFZ 11km   桂平 -GAZ 209km  南江口 -NJQ 398km  三水南 -RNQ 523km

 黎塘西 -UKZ 94km  平南南 -PAZ 244km  云浮东 -IXQ 436km  佛山西 -FOQ 541km

 凌村所 -UMZ 101km   藤县 -TAZ 303km  肇庆西 -ZKQ 458km  盐步所 -AMQ 562km

                 梧州南 -WBZ 328km                  广州南 -IZQ 574km

 最后修改于2024-07-11 20:52:48
  • 发表于2024-07-11 15:09:27

amstl [离线]

amstl

2.4一般站友

发帖数:26 原创分:0
<ASCIIArt> 19楼

当事人您好:

迟复为歉!感谢您对北京大学法律援助协会的信任与支持!我们所有的推论和建议都将建立在您提供的信息之上。针对您的问题,经研究,我们现予以下答复:

 

以下分别就您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应对展开。

一、民事责任

根据您目前提供的信息,我们暂时无法确定您在经济上有何损失。

若您因被退还法人而有经济损失(可能为第三方请求您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中的罚金等),且第三方中介和您约定由其负责将公司转让,则您可以依据与第三方中介之间的合同请求第三方中介赔偿您的全部损失,理由在于第三方中介有义务保证转让的有效、不被撤销,具体的法律依据为《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和第五百八十四条。建议您保存好与第三方中介之间的书面合同,若无书面合同,则可通过沟通记录、转账记录等证明“第三方中介和您约定由其负责将公司转让”。

此外,若您因公司违规经营吊销执照时担任法定代表人而导致社会评价的降低,您可以请求对您进行侮辱、诽谤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包括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和精神损害赔偿,具体的法律依据为《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二、行政责任

公司违规经营通常不处罚法定代表人,而仅处罚公司,在您不持有公司股份时对您的利益没有影响。以虚开发票为例,仅公司会承担罚款等行政责任。

若您被行政处罚,您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主张您自转让后并不参与公司经营,对违规经营事项一概不知。若最终仍承担了行政责任,如上所述,您可以要求中介向您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三、刑事责任

虚开发票可能会涉及到《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您只有可能在单位犯罪,且您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才须承担刑事责任。

若您遇到了刑事指控,建议您尽快聘请律师,积极主张您并非违规经营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第二百零五条之一 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以上是针对您的描述所提供的法律意见,在此需要说明,因为我们所了解的信息有限,只能根据您所提供的信息进行事实推断,基于推断阐述我们的意见。如果有一些不符合案件事实的情形,请您谅解。希望我们的建议能够帮助到您!

 

 祝好!

咨询员编号:837

北京大学法律援助协会

 

若需要进一步咨询,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联络我们:

咨询室地址:北京大学凯原楼B101室

咨询室电话:010-62744063  

咨询邮箱:pkulaazixun@yeah.net


slamdunkrt (passer)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万能的校友们好,受到了犯罪团伙欺诈,以及对方利用了法律漏洞,让本人深受巨大的损失,本人为法盲如何为自己维权!?

 最后修改于2024-07-16 22:41:31
  • 发表于2024-07-16 22:4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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