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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请教关于财务报销相关的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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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CIIArt> #10529



maomigunli (小枕头)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近期临近封账,处理了大量财务报销的材料,在这期间发现淘宝的很多卖家要么拒绝开发票,要么坚称一个订单只开一个发票(我们租了服装,店家却只开了运费的发票,一千多的服装却拒绝开票,他们的理由是这是一个订单,只能开具一个发票),这使负责财务报销的同学非常苦恼。想问在这个时候我们能说些什么或做些什么来指出他们的错误,捍卫消费者的权利呢?求评论区科普盖楼!

当事人您好:

 

感谢您对北京大学法律援助协会的信任!以下分析与推断均仅基于您的单方陈述,若有错误之处,敬请谅解。

 

一、法律分析

1、商家的开票义务

《发票管理办法》第18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电子商务法》第十四条: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依法出具纸质发票或者电子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淘宝的商家作为收款方,应当对于其销售的服装开具发票。结合《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28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应当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

因此,商家拒绝对服装款项开票的行为,是违反规定的。

 

2、商家“只开一张发票”抗辩的不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23修订) 

  第十九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一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开具纸质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因此,发票开具必须与实际销售情况一致,商家只开一张发票的行为违法

3、未开发票的相关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履行开具发票等非主要债务,对方请求继续履行该债务并赔偿因怠于履行该债务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因此如若未开发票造成损失,则商家应当承担此损失

 

同时,依据《发票管理办法》第33条,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的情形下,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淘宝商家未就销售服装款开具发票,同时可能使其少缴税款,应当负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可能包括一定的罚款。

二、参考解决方案

   若您希望商家开具发票,应当首先向商家协商,告知其行为性质和法律后果,表达希望对方开具发票的意愿。若对方仍然拒绝开票,你可以保存交易证据,可以拨打12366举报该行为。

以上是针对您的描述所提供的法律意见,在此需要说明,因为我们所了解的信息有限,只能根据您所提供的信息进行事实推断,基于推断阐述我们的意见。如果有一些不符合案件事实的情形,请您谅解。希望我们的建议能够帮助到您!

 

若您在问题解决后,有想要和我们分享的维权经验、感想、对咨询员的建议等,还请您不吝赐墨,向我们的邮箱(pkulaazixun@veah.net,发送时请在邮件标题中注明“【反馈】”)发送您的经验、感想等,或在北大未名BBS发布标题中带有“【反馈】”的帖子(内容可以包括“您解决问题的具体方法”“对咨询员的建议”“对法援的建议”等),详情参见附件《北京大学法律援助协会咨询部关于启动回访机制的通知》。再次感谢您对北京大学法律援助协会的信任与支持!

 

祝好!

若需要进一步咨询,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联络我们:

咨询室地址:北京大学凯原楼B101室

咨询室电话:010-62744063  

咨询邮箱:pkulaazixun@yeah.net

 

                                                                                                                                                                                            咨询员编号244

                                    北京大学法律援助协会

2025年3月15日

发表于2025-03-15 16:5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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