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漫天地版版规 - 动漫天地(Comic)版 - 北大未名BBS

动漫天地版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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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mitsu [离线]

神山 よしか

4.3维尼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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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CIIArt> 置顶 #3

  于此公示动漫天地版版规。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动漫天地版版务   himitsu


版规第一号

    动漫天地版版规

        第一章 总则

 

(宗旨)

第一条  为给动漫爱好者提供一个宽松的交流场所,给动漫资源的交流提供相对规范的管理和便利的交流环境,根据北大未名BBS(以下称本站)站规以及本站休闲娱乐区(以下称本区)区规,制定本版规。

 

(本版的名称)

第二条  本版的中文名称为动漫天地,英文名称为Comic。

 

(用户)

第三条  本站的合法用户均可参加本版的讨论,但是根据本版规第六章被取消在本版发言的权限的用户除外。

 

(管理人员)

第四条  本版置版务一至三名,其选任方法以及任期依本站以及本区的相关规定。

2 为了高效率地管理版面,在有二名以上版务在任时,版务内部可以进行一定的分工,各版务承担本人职责范围内的版面管理事项,但是本基本规则规定应当由版务组执行之事项,不得分工。

3 前项规定之分工,不妨碍版务对版面上发生的需要紧急加以处理的事项进行处理。

4 本版无版务或所有版务均无法及时视事时,由站务或区务根据站规代行版务职责。

 

(附属规则)

第五条  根据本版规的授权,经全体在任版务一致同意,可以制定附属于本版规的规则。规则经区务组审核通过后生效。

 

(效力)

第六条  版务制定的规则,与本版规相抵触的无效。

2 本版规以及附属之规则,与站规、区规相抵触的无效。因站规、区规修改导致版规、规则与其发生抵触时,自站规、区规的修改生效时起,该抵触部分自动失效。

 

(公示)

第七条  以下各项之事项应当公示。

 一 制定、修改版规、规则

 二 本条例以及附属规则全集

 三 本条例、规则规定应当告示的事项

 四 其他多数版务特别认为应当告示的事项

2 公示,以版务组联名发帖并予以置顶的方式为之,但是本站自动发信系统自动发布的除外。

3 前款但书之情形,应当将该自动发信系统所发布之内容予以置顶。

4 公示置顶的期间,各依以下各项之规定。

 一 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事项  无限期

 二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事项  十五日

 三 第一款第三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项中,具有一定时效性的  至该时效性丧失为止

 四 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事项中,本条例、规则规定应当公示的期间的(前项规定的事项除外)  该规定的期间

 五 第一款第三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项(前二号规定的事项除外)  七日

5 置顶栏不足时,版务得适当缩短前款第二项以及第四项至第五项规定的事项的公示置顶期间。

6 公示置顶期满,版务应当及时撤除置顶。

 

(期间计算与数量词解释)

第八条 本版规规定的各种期间,按如下方法计算,但是本版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 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起算,但是自零时开始的期间,期间开始的当日计入。期间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时。

 二 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自期间开始时间点起算

2 计算期间按照本站系统时间。

3 本版规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超过”、“以外”,不包括本数。

 

        第二章 基本原则

 

(尊重个人,禁止滥用自由、权利)

第九条 本版用户应当尊重他人、关爱他人。不得滥用站规、区规、版规以及规则(以下统称版规等)赋予的权利和自由。

 

(平等原则)

第十条 全体用户在版规等面前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用户有超越版规等的特权。

 

        第三章 版面一般管理

 

(标记原则)

第十一条 对于有保留价值的原创文章、合集文章、特别符合本版主旨的转载文章以及有必要收录至精华区的文章,予以保留。

2 不符合前款标准,但有一定的资料价值的文章、资源发布类文章以及通知类文章,予以文摘。

3 同时符合前二款标准的文章以及各种公告,予以保留和文摘。

4 需要提醒网友注意的文章、有必要突出显示的文章以及有必要在帖内置顶的文章,予以高亮。

5 根据第七条公示置顶的文章以及其他版务组特别认为需要置顶的文章,予以置顶。

 

(精华区管理)

第十二条 版务应当时常对精华区进行整理,将有必要收录为精华的文章收录至精华区的适当的目录中。

 

(删除文章)

第十三条 违反第六章第二节各条之一的文章,予以删除。

2 因网络延迟造成同一内容的文章在短时间内多次发布的,只保留其中一篇,其余予以删除。

3 讨论版务管理问题的文章,予以删除。

4 对于删除的文章,版务认为对发文者具有一定价值的,可以将原文章内容转寄给发文者。

 

(版务依职权修改文章)

第十四条 文章符合删除标准,但整体具有较高的保存价值的,版务可以责令发文者修改,以去除违反版规的内容。发文者拒不修改的,版务可以依职权予以修改,并按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设置不可回复或合集。

2 依前款规定修改文章的,不妨碍版务再依据第六章之规定予以处罚。发文者经责令主动修改文章的,按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处理。

3 文章部分内容出现网友个人信件、讯息记录、相关资料等隐私的。版务可以依职权进行修改。

4 文章内容疑似广告、营销的,版务可以依职权对涉嫌广告的部分进行修改。

5 版务依职权修改文章,应当将修改前的文章备案留存。

 

(不可回复与合集)

第十五条 版务对符合删除标准的文章,认为其具有一定保存价值的,可以设置不可回复或者予以合集并设置不可回复,不再删除。

2 对严重偏离原主题或者可能严重偏离原主题的讨论,可以设置不可恢复或者予以合集并设置不可回复。

 

        第四章 版面活动

 

(固定活动)

第十六条 本版每年开展新年广播。

 

(临时活动)

第十七条 版务组认为必要时,可以举行临时活动,并对活动事项加以告示。

 

(对规则、告示的委任)

第十八条 固定活动、临时活动的具体事项,由版务组制定规则或告示加以规定。


(违规使用多ID)

第十九条 在每个自然人限用一个ID参加的活动中违规使用多ID的,予以公开谴责并取消该自然人本次活动的参与资格。

2 违反前款规定,屡教不改的,按第四十三条处理。

 

        第五章 原创分

 

(原创分配额)

第二十条 本版原创分配额为每周五分。

2 因本版举办活动导致一周内授予原创分数量多于五分的,由版务组请示区务处理。

 

(可以授予原创分的文章及授予原创分的数量)

第二十一条 符合以下各项之一的原创文章或者其他形式的作品可以授予各该项规定的原创分。同一篇文章符合多项规定的,按授予原创分数量较多的处理。

 一 原创小说、插画、漫画、音MAD等作品  二至三

 二 作品评论、感想等  一至二

 三 圣地巡礼游记等  一至二

 四 与本版主题相关的科普、教程、考据、研究等作品  一至二

 五 为与本版相关的故事、感想,或以本版为主题进行的同人创作等  一

2 前款第一项中的连载作品,每部作品每周可以授予一次原创分。

3 本版举办活动授予原创分数量,根据活动告示确定。

4 原创是指首先发表于本版或者在其他首先发表的网站明确标明本版文章链接的。作品是否属于原创,由版务判断。

 

(每个ID获得原创分的上限)

第二十二条  每个ID每月最多在本版获得十分原创分。

2 参加活动获得的原创分,不在前款之限。

 

(原创分的评选程序)

第二十三条 版务组每周一对上周文章进行评审,经多数同意授予原创分。

2 本版只有一名版务在任时,可以随时对其认为应当授予原创分的文章授予原创分。

3 本版用户可以向版务组推荐或者自荐原创文章。

4 授予原创分,应当公示七日。

 

        第六章 罚则


        第一节 通则

 

(罪责法定原则)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以及附属规则明文规定为违反行为的,依照条例与规则处罚。没有明文规定为违反行为的,不得处罚。

 

(罪责相适应原则)

第二十五条 处罚的轻重,应当与违反版规程度的轻重相适应。

 

(处罚的种类)

第二十六条 处罚分为有期封禁和永久封禁。

2 有期封禁最短为一日,最长不超过十四日。封禁期每日按二十四小时计算,期满自动解除。

 

(永久封禁)

第二十七条 永久封禁只适用于严重违反版规,屡教不改者。

2 需要永久封禁的,由版务组联名请示区务处理。

 

(减轻处罚的方法)

第二十八条 减轻处罚时,减轻本版规规定的处罚上限与下限的各二分之一(小数点以下舍去)。但是,本版规规定处十四日封禁的,减轻处罚后为七日以上十四日以下封禁。

2 本版规未规定处罚下限的行为,在减轻处罚时,可以免除处罚。

 

(加重、减轻处罚的限制)

第二十九条 有多个减轻处罚的事由时,只能按前条之规定减轻一次处罚。

2 加重处罚,处罚不得超过十四日,但是应当按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给予永久封禁处罚的除外。

 

(初犯)

第三十条 初次违反版规,应当处三日以下封禁的,可以由版务通过站内信予以警告,免除其处罚。

2 经警告后再次违反版规的,从重处罚。

3 初次违反版规需要处罚的,应当减轻处罚。

4 多次违反版规是违反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一的,不适用前三款之规定。

 

(主动消除影响)

第三十一条 违反版规后主动采取删除、修改等措施消除影响的,应当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酌情减轻)

第三十二条 根据违反版规的情形,版务可以酌情减轻处罚。

2 具备加重处罚的事由,不妨碍酌情减轻。

 

(并合加重)

第三十三条 多次违反版规未经处理的,处罚上限为各项违反行为中本版规规定处罚最重者的处罚上限增加二分之一,但是不得超过各项违反行为本版规规定的处罚上限之和。

2 同一行为违反多条版规的,按最重者处罚。

 

(再犯加重)

第三十四条 违反版规被处罚者,处罚解除后六个月内再次违反版规应受处罚的,处罚上限为本版规规定之上限二倍。

 

(加重减轻的顺序)

第三十五条 同时加重、减轻处罚时,按以下顺序。

 一  再犯加重

 二  减轻处罚

 三  并合加重

 

        第二节 违反行为

 

(违反总纲)

第三十六条 严重违反本站总纲基本精神的,处十四日封禁。

 

(违反法律法规、站规)

第三十七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站规的,处十日以上封禁。

 

(索取、提供十八禁资源的)

第三十八条 在版面上索取十八禁资源的,处五日以下封禁。应索取而提供的,亦同。

2  主动在版面上发布十八禁资源的,按前条规定处理。

 

(利用动漫相关话题进行政治引战)

第三十九条 利用本版动漫相关话题进行政治引战的,处十四日封禁。

 

(人身攻击、辱骂)

第四十条 对其他用户或者不特定的人、组织进行人身攻击、辱骂的,处五日以上封禁。

 

(发布商业广告)

第四十一条 在本版发布营利性广告的,处十日以上封禁。

2 动漫作品的相关新闻,不属于广告。

 

(剧透)

第四十二条 在标题中剧透的,处三日以下封禁。

2 推理等需要防止剧透的作品相关文章进行剧透未在文章标题注明的,处三日以下封禁。

 

(违规使用多ID)

第四十三条 在版务组规定每个自然人只能使用一个ID参加的活动或者投票中使用多个ID参加,屡教不改的,对涉及的ID各处七日以下封禁。

 

(转载冒充原创)

第四十四条 转载他人文章而声称为原创的,处三日以上七日以下封禁。

2 有前款行为,并且自荐原创分或者参与限定提交原创作品的活动的,处七日以上封禁。同一自然人使用其他ID推荐原创分的,亦同。

 

(无意义灌水)

第四十五条 发布抢整或抢其他特殊数字、标题灌水以及其他无意义灌水文章的,处七日以下封禁。

 

(发表与本版主题无关内容)

第四十六条 发表与本版主题无关内容的,处五日以下封禁。

 

(利用系统漏洞回复不可回复的文章)

第四十七条 利用本站系统漏洞回复不可回复的文章的,处五日以下封禁。

 

(讨论版面管理)

第四十八条 在版务予以删除后,再次在本版发文讨论版务管理的,处三日以下封禁。

 

        第七章 对版面管理的争议

 

(争议解决的方式)

第四十九条 相对人不服版务对版面的管理行为的,可以与版务组通过私信、在 Admin6 版面发帖等方式进行协商,也可以根据站规提起仲裁。

2 协商时,不得直接在本版发表文章讨论版面管理。

 

(仲裁期间的保全)

第五十条 相对人提起仲裁的,版务根据其申请应当采取以下保全措施。相对人未申请的,版务可以依职权采取以下保全措施。

 一  相对人被封禁的,临时解除封禁

 二  文章被删除或合集的,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原帖被系统自动删除

2 依申请临时解除封禁的,仲裁裁决作出或者相对人撤回仲裁仍需封禁的,封禁期为原剩余封禁期向上取整。版务发现封禁总时长已达到原处罚决定或者仲裁团裁决确定的处罚期后,应当立即解除封禁。

3 版务依职权临时解除封禁的,仲裁裁决作出或者相对人撤回仲裁仍需封禁的,封禁期为原剩余封禁期向下取整。

4 仲裁期间,版务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证据流失。

 

(对仲裁裁决的尊重)

第五十一条 仲裁做出裁决,版务应当立即执行。

2 前款规定不妨碍版务继续申请复议。

 

        第八章 修订手续

 

(修订手续)

第五十二条 修订本版规,原则上应当通过投票等适当的方式征求用户意见,并履行站规、区规规定的手续。

2 版规修订手续完成后,应由版务公示方发生效力。版务应在完成修订手续后三日内公示。

 

        附则


1 本版规自公示满七日后施行。

2 原《Comic 版版规》《Comic版原创分管理办法》予以废止。

3 本版规生效前发表的文章以及实施的管理行为,仍依旧有之例。

发表于2022-11-22 12: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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