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大学女生与老外不正当交往算是有损国格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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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070
你这个问题提得很好。一般事业单位行使行政职权或代为履行公共管理职能时,适用行政法;在以平等法人主体参与民事活动时,适用民法。再往深了说,就学校这个主体的法律身份,有国家授权说、学术自治说两种解释,他们都解决不了上级、高校之间法律关系的问题,所以确实高校的法律主体定位是有一些争议的。但是无论怎么说,基本上哪种说法都不太会认为学校和学生之间(在一般意义上)是民事法律关系(杠一下学生签了个合同承包食堂窗口这个例外哈)。
比如某年某高校撤销某博士的博士学位,当年就按照“XXXX作为学位授予机构,依法具有撤销已授予学位的行政职权。因此,XXXX向AAA作出的《撤销决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行为”的角度走的。后来为了理顺不同类别高校(事业单位、民办高校)与上级单位之间的行政关系和流程,才把学位条例提级做成了学位法
troubadour (hx小朋友)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首先行政机关跟公民之间也可能产生民事法律关系,这点你也认同。
其次,学校跟学生之间的法律文书送达关系、以及公告送达的行为,是基于校规而产生,校规属于“行政法规”的范畴吗?学校此事对学生的管理行为可以视为行政法律关系吗?
签名档
TA当初没有选择你,其实真的不是因为你不够好
所以相应的,今天的你再光芒万丈,也未必能让TA后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