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舅舅涉嫌刑事犯罪,请大家帮忙分析
[复制链接] 浏览该主题帖张某2020年5月20日至2023年5月10日任职福思华公司高管。
福思华公司于2022年12月29日向上海立驭公司支付咨询费190万元。(共4份合同)
福思华公司于2023年5月4日向上海立驭公司支付咨询费100万元。(共2份合同)
福思华公司于2023年5月4-9日向上海立驭公司支付咨询费248万元。(共4份合同)
上述共计538万均由立驭扣税后转至张某个人账户。
后经福思华公司与上海立驭公司友好协商,双方于2023年7月11日签订了《解除合同协议》并由上海立驭退还了同年4月份的4份合同的全部款项248万元。(在三个月内就归还了。2023年7月18日退还248万元,立案时间是2023年12月,此248万是在立案前半年还清的)
福思华公司于2023年7月24日向上海立驭公司发出《通知函》称:上海立驭公司未向其提供过咨询服务、福思华公司没有咨询需求、上海立驭公司不具有履约能力为由,要求上海立驭退还全部合同款项290万元。(190+100)
张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4年6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7月15日被批准逮捕。
张某的家人2024年7月25日向福思华公司退还了涉嫌职务侵占的290万元(即:2022年所付4笔190万和2023年签署2份咨询合同的100万)
当时退248万的时候理由是合同未执行,290万不退的原因是因为合同已经执行了
问题1:通过解除合同,且未超过三个月退还的248万(在立案的前半年已归还)算不算职务侵占?如果算,在量刑上是否和290同等对待?
问题2:未拿到谅解。已全额退款。可能的刑期多长?
补充:
上海立驭公司的法人是张某的亲戚,帮张某过账,其实就是以咨询的名义给职务侵占的金额洗白。上海立驭公司既无咨询资质,以前也没有咨询业务。相关合同签订是张某主导及审批的。福思华公司的财务和立驭公司的法人在公安侦查阶段的口供均承认没有发生真实的咨询业务。公安和检察院认为两公司签订的是虚假的服务合同。
张某是本人舅舅。290认定为职务侵占,我们没有异议。我们对248是否计为职务侵占金额不够清楚,希望法律公正的判决,而不希望判重了。
签名档
这样行动,以使你的意志的准则能够始终成为一条普遍的立法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