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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dfoucault [离线]
whitegive
3.4中级站友
我觉得是既遂,财产犯罪,取得占有,进行实际控制为既遂,248万已经“扣税后转至张某个人账户”,那张某就取得了对这248万元的实际控制,已经既遂了。你说的是否自愿是区分中止和未遂的标准,但如果是既遂,就不需要再做这个区分。
systemsjob (帆起)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248我觉得应该定为未遂吧,应该也不是自愿而是迫于压力退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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