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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求助】父亲出轨、家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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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您好:

  迟复为歉。感谢您对北京大学法律援助协会的信任!以下分析与推断均仅基于您的单方陈述,若有错误之处,敬请谅解。

  根据您的来信,我们认为您可能的诉求如下:1.希望父母能够顺利离婚且在财产分割上尽可能有利于母亲一方;2.如果不能顺利离婚,能否可以将财产逐步转移至您的名下,采取只分居不离婚的婚姻存续状态;3.您的父亲在对公账户取三万元的行为定性。

  一、能否顺利离婚并且不划分财产、或者尽可能少划分财产?

  (一)能否顺利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1079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这是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以家暴为由判定离婚的法条根据。

  《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这是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以出轨为由判定离婚的根据(但此条不能单独作为起诉依据)。

  需要注意的是,在实践中,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是否承认原告请求判决离婚的诉求,最主要考虑的因素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最高人民法院于1989年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虽然现在已经失效,但是对于如今的裁判仍然具有一定借鉴意义。该文件明确指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因此,如果想要顺利离婚,最主要的是需要有足够的证据让法院认定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且无和好的可能性。

  如前所述,在此处如果想要离婚,最主要的依据可能是《民法典》第1079条第2款第2项的“实施家庭暴力”。经过检索以此项法条为由判决准允离婚的案例,我们发现,一部分判决是不会单纯因为家暴判决离婚。如果想要法院支持离婚的请求,需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破裂。实务中,有较大可能得到支持的情况一般是在家暴+分居足够期限(至少半年),如果上述证据充分、家暴较为严重、分居时间较长,则法院更有可能在第一次提起离婚诉讼时就判决离婚;如果上述各项条件未达到,则有较大可能法院会在第一次提起离婚诉讼时判决不准允离婚。如果是后者的情况,则只能在第一次判决生效起半年之后再次提起诉讼,表明离婚态度坚决(通过在此期间继续分居、完全不联系或者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等形式表现),法院才有较大概率判决离婚。

  如果希望顺利离婚,第一方案是在第一次起诉时即让法院支持请求,因此需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据可以分为几类:1.家暴证据;2.出轨证据;3.分居证据。

  1.家暴证据:需要有专业机构、医院的病历单、诊断治疗建议书、急诊病案、CT检查报告单等,辅之以相关的照片、录像等证据(如您所提到的扎汽车轮胎的监控录像);或是在家暴后第一时间报警,获取警方的出警记录,如有相关社区人员的口述、笔录更好。因为对于家暴来说,除了有相关的证据证明原告确有受伤以外,还需要证明该身体损害是由被告一方造成的(其中的因果关系如果不能直接确证则会给被告留有余地),因此最好能够有第三方(如警方、社区)的证据证明因果关系。除此之外,通过案例检索发现,法庭上如果被告直接自认进行了家暴,对于法院认定家暴、夫妻感情破裂从而准允离婚具有较大优势;

  2.出轨证据:根据以往案例,较为常见的出轨证据如截图、拍照所得的聊天记录、照片等;

  3.分居证据:根据以往案例,夫妻双方是否分居、分居时长对于法院判决准允离婚也有较大影响。如果希望能够顺利离婚,需要尽早分居,在分居达到一定时长以后再提起诉讼,则成功的概率更大。

  (二)关于财产分割

  根据《民法典》第1087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因此,在财产分割一事上,如果双方能够达成一致则为最好;如果不能达成一致,则需要有充分证据证明男方为过错方(出轨等),从而法院在财产分割一事上会更多倾向女方。

  但是,检索相关案例发现,即便男方有所谓的日常观念中的重大过错(如长期、多次出轨、有非婚生子等),法院在判决时也几乎不会不分割财产给男方,而只能是分割财产时向女方倾斜,向男方分割财产的比例在20%-30%。如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妇女权益保护案例(见文末附件“案例一”)中,夫妻共同共有财产房屋一套,该房屋首付款100多万系被告(男方)父母在婚后支付。被告多次出轨,并与第三者同居,且第三者已怀孕8个月。在这样的情况中,法院判决房屋归属原告,剩余的按揭贷款由原告负担,原告还需要补偿房屋价值的25%给被告。在2019年度江苏法院婚姻家庭典型案例(见文末附件“案例二”)中,也有类似案情。男方自2012结婚登记至2017年,多次与同一第三者存在不正当交往,导致该第三者数次怀孕。在签订了婚内协议之后,仍然与第三者保持交往,直到第三者生下一子,男方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在这一案例中,男方多次出轨且有非婚生子,即便存在“过错方放弃夫妻名下所有财产”的约定,法院仍然判决女方(无过错方)分得夫妻共同财产的70%,这样的分割比例已经是照顾无过错方的结果。因此,离婚诉讼且不分得财产这一诉求可能较难得到实现。

  二、能否将财产逐渐转移至您名下,采取只分居不离婚的婚姻状态?

  《民法典》第1066条第1项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民法典》第1092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据此,夫妻中的一方非因必要日常生活需要转移财产给子女,也属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转移财产,一旦法院认定,则转移财产一方将面临少分或者不分的不利境地。因而不建议您的母亲私下将财产转移给您,除非能够证明转移财产是出于必要的日常生活需要,而非为了规避夫妻共同财产的有关规定而“恶意”转移。

  但是,有案例表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房产等夫妻共同财产转移给子女时有证据表明另一方是完全知晓且同意的,一般不属于《民法典》第1092条的情形,即不属于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另一个方面,从实际操作的角度,可以考虑由父亲主动将股份转移给您,母亲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另一方,对这一转移财产不进行追究即可。

  三、您父亲在对公账户取三万元的行为定性

  1.根据刑法规定,3万元未达到挪用资金罪和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标准(分别为10万元和6万元),因此您父亲基本不会构成刑事犯罪。

  2.根据相关规定,公户转私户的以下几种情况是合法的:发工资、员工差旅费报销、税后分红、个人独资企业的利润分配、支付个人劳务报酬、归还个人借款、向个人采购、向个人支付赔偿金、公司向个人房东转房租款。因此,需要知晓您父亲公司的性质、以及钱款用途等信息,才能对这一行为作出准确定性。

  四、其他:关于您母亲的人身安全

  从您的提问中,我们感受到您对您母亲人身安全的担忧。尤其是对弱势一方而言,在处理离婚及财产分割事务的同时,也要格外注意人身安全的保护。您或您的母亲可以与当地居(村)委会、妇联、派出所等单位联系,请求帮助。更为重要的是,您的母亲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庭暴力法》)第23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29条的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1)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2)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3)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4)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32条的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委会、村委会等应当协助执行。由此可见,在目前我国的法律制度之下,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保护家暴受害者的较为有效的措施。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2〕17号)第1条的规定,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条件。由于您和您的母亲尚未决定是否提起离婚诉讼,因此上述规定较为有利。另外,上述司法解释还对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所需要的证据、人身安全保护令对离婚案件的影响等作出了更为细致的规定。因此,我们认为,《反家庭暴力法》和上述司法解释对于保护您母亲的人身安全很有帮助,我们将全文作为附件上传。您可以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您和您母亲的考虑,决定是否要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祝好!

 

咨询员编号:812

北京大学法律援助协会

2024年4月2日

 

 

附:

  【案例一】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8起妇女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之五:张某诉林某离婚纠纷案——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以照顾无过错方的权益为原则

  一、基本案情

  张某(女)与林某系夫妻关系。双方共同共有财产房屋一套,该房屋首付款100多万系双方婚后由林某父亲支付,其按揭贷款剩余额度为60余万元。2017年初,张某发现林某有婚外情行为,双方签署《婚内协议书》一份,约定“如果男方今后再有过错(包括婚外情、与他人同居等行为),造成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的,过错方只能享有并带走婚前财产,其余夫妻共有财产的所有权(包括夫妻双方名下所有财产)只归无过错方”。后张某又发现林某与第三者同居,后者已怀孕8个月。张某遂起诉离婚。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应准予双方离婚。对于双方共同共有的房产,鉴于该房屋首付款系被告父母支付,结合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的过错程度、签署的《婚内协议书》,依照公序良俗及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原则,依法确定该房屋归原告所有,尚未归还的银行按揭贷款由原告负担,原告依法补偿房屋价值的25%给被告。

  二、典型意义

  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共同维护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出轨”给对方及整个家庭造成巨大伤害,不仅应予道德上谴责,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本案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综合考虑婚姻关系中各自的付出,过错方的过错程度和对婚姻破裂的消极影响及双方约定,按照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在财产分割时对女方予以倾斜,保护妇女的权益,体现了对婚内出轨行为受害方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予以倾向性保护的理念,阐释了法律对婚姻无过错方的保护原则。

  泰顺县人民法院

  刘晓翠、包伟华

 

  【案例二】省法院、省妇联联合发布2019年度江苏法院婚姻家庭十大典型案例之四:李某诉马某离婚纠纷案——婚内忠诚协议不受法律保护财产分割应照顾无过错方

  一、案情

  李某(男)与马某(女)于2012年登记结婚并生有一女。婚后李某与异性罗某存在不正当交往,导致罗某两次怀孕。2017年1月,李某与马某签订婚内协议一份,约定今后双方互相忠诚,如因一方过错行为(婚外情等)造成离婚,女儿由无过错方抚养,过错方放弃夫妻名下所有财产,并补偿无过错方人民币20万元。协议签订后,李某仍与罗某保持交往,罗某于2017年7月产下一子。李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马某同意离婚并主张按照婚内协议约定,处理子女抚养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马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上述协议中,关于子女的抚养约定因涉及身份关系,应属无效;关于财产分割及经济补偿的约定,系忠诚协议,不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夫妻财产约定情形,马某主张按照婚内协议处理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无法律依据,但考虑到李某在婚姻中的明显过错等因素,应对无过错的马某酌情予以照顾。综合考虑孩子的成长经历、双方收入水平、家庭财产来源等情况,判决女儿随马某共同生活,并由马某分得夫妻共同财产的70%。一审判决后,李某、马某均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点评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共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共有。夫妻财产特别约定制度给予了夫妻双方处分财产的自由和空间。但此类约定一旦与“保证忠诚”挂钩,即成为忠诚协议。

  根据《婚姻法》第四条的规定,夫妻双方互负忠诚义务。违反忠诚义务的法律后果体现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即离婚时无过错方享有主张损害赔偿的权利。夫妻间的忠诚义务更多的是一种情感道德义务,夫妻虽自愿以民事协议的形式将夫妻忠诚的道德义务转化为法律义务,但也是变相以金钱衡量忠诚,存在道德风险。因此,夫妻间订立的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自觉履行,法律并不赋予其强制执行力,不能以此作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的依据,但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综合考虑婚姻关系中各自的付出,过错方的过错程度和对婚姻破裂的消极影响,对无过错方酌情予以照顾,平衡双方利益,以裁判树立正确的价值导向。


YingQ (23333)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我爸出轨被我妈发现,结婚二十多年已经不知道是第几次了。我妈几个月前第一次发现这个3,要求他俩断干净,现在我妈发现他俩还保持着关系。

我妈眼里容不下沙子,当场跟他吵起来了。然后我妈收了他的车钥匙,那天晚上把门反锁了不想让他回家。他把门推地轰轰响,我妈还是去给他开门了,他进门的时候扬言“是这些(钥匙等等)重要还是命重要”。(录音了“今晚不知道是谁死”)

第二天早上我妈又跟他吵起来,他直接动手打了我妈还掐了我妈脖子,我妈也还手把他挠伤了。

……

发表于2024-04-03 01: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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