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研究生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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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3月北京大学第十三次研究生代表大会通过草案,
2003年10月19日北京大学第十九次研究生代表大会通过修订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北京大学研究生会(以下称“本会”)是北京大学全体研究生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群众性自治组织,代表北京大学研究生同学的权益,表达研究生同学的意愿,接受广大研究生同学的监督,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团结全体研究生同学,弘扬北大民主与科学精神,推动研究生同学德、智、体全面发展,为促进研究生同学成为祖国建设需要的高级专门人才而努力。
第三条 本会的任务是:
(一)开展各种形式的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教育,提高会员的政治觉悟和道德水平。
(二)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注重本会会员之间、本会与学校各部门以及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之间的协商对话,对于有关不符合研究生利益的规定提出批评和建议,直至向有关方面申诉。
(三)组织会员开展学术交流、社会实践、文化娱乐、体育锻炼等多方面的活动,配合学校实施和完成研究生培养计划。
(四)加强与全国高等院校研究生组织和其他社团的工作联系和学术交流,促进社会各阶层对研究生的理解和重视。
(五)其他有利于发挥研究生会的桥梁与纽带作用的工作。
第四条 本会参加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和北京市学生联合会,为团体会员。
第五条 本会在工作中接受校党委及研究生院的领导和校团委的指导与帮助;本会新一届成立时聘任校团委一名干部为本会秘书长,秘书长代表团委指导和帮助本会工作。
第二章 会员
第六条 凡在北京大学注册的在校研究生(包括研究生班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及博士研究生)均为本会会员。全体会员一律平等。会员享有本章程规定的各项权利,同时应承担本章程规定的各项义务。
第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各项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本会各职能机构及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各职能机构及工作人员的违规、失职行为,有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申诉的权利。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享用本会创造的各种学习、生活和文化娱乐条件。
(四)正当权益受到损害时,要求本会予以保护的权利。
(五)对于有关研究生工作所提出的批评和建议,要求本会向有关方面转达意见的权利。
(六)会员应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各项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声誉和利益,积极参加本会的活动,支持本会工作。
(二)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努力钻研业务,关心国内外大事。
(三)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集体和其他会员的合法权利。
第三章 研究生代表大会及其常务代表委员会
第九条 研究生代表大会为本会最高权力机构。研究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以下简称“常代会”)是研究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权力机构。
第十条 研究生代表大会由各院(系、所、中心)协商或选举产生的会员代表组成。
研究生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大会主席团与常代会共同组织,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研究生代表大会每年定期举行一次,由常代会负责召集。如遇到特殊情况需要推迟或提前召开,应由常代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如果常代会认为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院(系、所、中心)研究生会提议时,可以召集临时研究生代表大会。
第十二条 研究生代表大会举行时,由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大会主席团的产生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研究生代表大会召开时,与会代表超过全体代表半数方能举行。
第十四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由常代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院(系、所、中心)研究生会提议,并由研究生代表大会的全体代表以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方为有效。其他议案由研究生代表大会的与会代表以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 研究生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修改本会的章程。
(二)监督本章程的实施。
(三)听取并审议常代会和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四)确认新一届常代会的组成,选举新一届执委会主席团。
(五)讨论大会代表提出的有关提案,必要时做出相应决议。
(六)应当由大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研究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主任;
副主任;
各专门委员会;
财务专员。
第十七条 常代会主要组成人员原则上由常务代表担任。常务代表的产生,由各院(系、所、中心)从本单位研究生代表大会的代表中民主选举一名,并报研究生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备案及确认。
第十八条 常代会每届任期与研究生代表大会相同,它行使职权至下届常代会的常务代表被研究生代表大会确认为止。主任不得连任。
第十九条 常代会主任主持常代会工作,并负责召集常代会会议,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常代会主任、副主任、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组成常代会主任办公会议,处理常代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 常代会全体会议的召开,须与会代表超过全体常务代表半数方能举行。当讨论重大问题时,则必须全体常务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到会方能举行。常代会决议由与会代表过半数通过,重大事项须经与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第二十一条 常务代表委员会在研究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解释本章程,监督本章程的执行与实施情况,必要时可制定有关细则或做出补充规定。
(二)依据本会章程,制定和通过本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帮助和监督执委会的工作。
(四)撤销执委会做出的与本会章程相抵触的有关决定、决议及草案。
(五)根据执委会主席团的提名,决定执委会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的人选。
(六)审批执委会主席团提出的职能部门设置方案。
(七)审批执委会提交的工作计划、重大活动实施方案;评议执委会各项工作计划执行情况。
(八)审核执委会发布的公告、通告、通知及其他公文文本。
(九)对执委会及其各职能部门的工作提出质询,监督执委会的各项经费来源及使用情况,并定期予以公布。
(十)对执委会主席团提出不信任案,弹劾不称职的执委会主席团成员,要求执委会撤换不称职的执委会职能部门负责人,补选空缺的执委会主席团成员。
(十一)了解会员的意见和要求,接受会员提出的有关提案,对重大问题进行调查。
(十二)主持研究生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负责召集研究生代表大会。
(十三)对各院(系、中心、所)的研究生会工作进行监督并做出评价。
(十四)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 常代会组织及其工作程序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 执行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是研究生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主席团成员及各院(系、中心、所)研究生会主席组成执委会。
执委会主席团成员由研究生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以相对多数票直接选举产生,主席由各院(系、所、中心)研究生会主席和新一届主席团成员联合从新一届主席团成员中选举产生。
执委会主席因故缺位或不能履行主席职责时,由常务代表委员会从主席团成员中选举一人为主席;在新的主席尚未产生之前,由常代会主任代行主席职责。
第二十四条 执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应成立职能部门,职能部门在主席团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执委会主席、副主席组成执委会主席团。
第二十五条 执委会每届任期与研究生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主席及副主席任期一年,主席不得连任。
主席团、执行委员、各部(室、中心)部长(主任),原则上不得同时兼任常代表。
执委会主席不得兼任所在院(系、所、中心)研究生会或校内学生社团主要职务。
第二十六条 执委会实行集体领导与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执委会主席负责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
第二十七条 执行委员会的职责:
(一)领导本会各部门开展各种活动以完成本章程第一章第三条规定的各项基本任务。
(二)决定执委会的日常工作和重大活动安排。
(三)指导各院(系、所、中心)研究生会的工作并布置任务。
(四)提出学期工作计划,重大活动实施方案及实施情况,提请常代会审批、接受常代会的质询和监督。
(五)向研究生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六)对外代表本会。
第五章 研究生基层组织
第二十八条 各院(系、所、中心)研究生会作为本会的基层组织,在本会的指导和协调下,领导本院(系、所、中心)各研究生班委员会独立开展工作。
各系(院、所、中心)研究生根据需要设立组织机构,报本会备案,其主席通过选举产生,并成为本会执委会委员。
第二十九条 各院(系、所、中心)研会应积极配合本会的各项工作,并主动开展活动。当其组织全校性大型活动时,可请求本会在经费、人力等方面的支持,或与本会合办。
第三十条 接受校研究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的监督与质询。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由学校拨款、本会活动收入及各项无偿捐赠组成。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研究生代表大会常务代表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程序如下:
(一)由常代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院(系、所、中心)研究生会提议;
(二)常代会负责具体的修改工作,并向研究生代表大会提交最后的修改草案;
(三)以研究生代表大会的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多数赞成通过。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应依照北京大学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实行。